各位朋友:
民間司改會在改革路上倡議人民參與審判的同時,也長期推展法治教育。我們持續地與全台各地教師合作講座,並將陪審法庭搬進教室。
由律師編修法庭劇本,學生飾演法官、陪審員、檢察官、律師、被告與證人等角色。過程中,擔任陪審員的同學們就各自論點進行討論、彼此說服思辯,開啟思考台灣司法問題的途徑。
本期電子報取用校園模擬法庭使用的劇本之一《KTV販毒疑雲》製作成線上版,一起來看法官如何指揮訴訟、檢辯雙方如何交鋒,作為陪審員的你又會如何判斷呢?完成後分享給我們吧!
民間司改會,自2015年開始常態入班帶領同學進行「校園模擬陪審法庭」的教案操演,我們入班的對象包括有國中、高中與大專院校的學生,深深認同情境式的教學方法,更能讓學生們印象深刻,增進學習。
年度執行場次累計,也從一開始施行的20多場次,到今年(2017年)總場次已經成長至兩倍,今年截至目前已累計了34場次,共有1,405位學生參與過「校園模擬陪審法庭」教案,且至年底尚有多場待執行,扣除寒暑假期間,平均下來,維持一週至少入班一次,帶領「校園模擬陪審法庭」教案。
司改會接續仍會致力推展「校園模擬陪審法庭」教案,編修更多元豐富主題的劇本、也會製作教具包,期待未來能有更多對於推行法治教育、模擬法庭,有興趣的熱血律師加入我們的講師行列,爭取全台走透透,讓這樣好的教案能有機會遍地開花!
線上模擬陪審法庭
《KTV販毒疑雲》劇本/賴瑩真 律師
發生什麼事?
被告陳介德與林遠平、岳心瑩、吳文真均為大學三年級學生。2015年7月8日,四人相約在KTV唱歌,替岳心瑩慶生。席間,吳文真因故先行離開,留下陳介德、林遠平與岳心瑩三人。當警方進入KTV包廂臨檢盤查時,三人正在吸食K他命。警方除了當場查獲裝有15克K他命的夾鏈袋一枚與K盤一個,還在陳介德身上搜出八萬元現金。
陳介德、林遠平與岳心瑩三人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被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且必須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另外,檢察官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的罪名起訴陳介德…。
有哪些人?
審判長 |
引導訴訟程序進行,並向陪審團說明案件可能適用之法律。 |
檢察官 |
控訴陳介德涉嫌販賣K他命。 |
辯護人 |
被告陳介德之辯護人。 |
被告:陳介德 |
華山大學三年級學生,兼職酒店男公關。稱本案中的K他命為林遠平所提供。喜歡岳心瑩。 |
證人:王大偉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本案承辦人。 |
證人:林遠平 |
華山大學三年級學生。供稱案發當日所吸食的K他命是向陳介德購買而得。喜歡岳心瑩。 |
證人:岳心瑩 |
華山大學三年級學生。供稱案發當日所吸食的K他命是向陳介德購買而得。 |
證人:吳文真 |
華山大學三年級學生。案發當日提早離席,並無參與或目擊其他三人吸食毒品之過程。喜歡陳介德。 |
開庭囉!
《KTV販毒疑雲》
各位陪審員,你們好。
你們已經被選任來審理本案…。
請仔細聆聽審前指示。
#1審前指示
身為陪審員,你們的工作就是要根據整體呈現的證據,去找出你們認定的事實。但是你們只能根據在法庭上呈現給你們的證據,決定本案的事實。
你們不可以自行蒐集或調查證據、不可以上網找資料、也不可以去詢問任何人的意見。
#2審前指示
你們也不可以用自己的想法來決定法律是什麼,或應該是什麼,而且你們不能從其他來源聽起有關本案事實或法律的資訊。
在請你們評議之前,我會告訴你們本案可以適用哪些法律,而你們必須將事實與法律規定做連結。
#3審前指示
要特別注意的是,稍待開始審理時,你們所會聽到的起訴內容,並不是證據。
還有在審理過程中,檢察官、被告律師和我本人,對你們所說的話,也都不是證據。你們不能考慮或根據它們來認定本案事實。
#4審前指示
要提醒各位陪審員的是,在審酌完所有證據、聽完雙方辯論、法官說明完本案可能適用的法律之前,你們不可以對這個案子,預先產生任何最後的決定。你們必須用開放的心胸去判斷證據是否可以相信,不要受到輿論或旁人的影響。
同樣地,你們對於案件中「個人」的任何情緒,如:同情或厭惡,也不能成為您作出決定的依據或理由。
#5審前指示
另外,法官完全不能參與論定被告是否有罪。因此若法官曾說過的話,或做過的任何舉動,讓你們感覺法官個人似乎傾向認定被告有罪或無罪,也請各位務必忽略這些事情。
因為,判定被告是否有罪,是專屬於各位陪審員的工作,你們應該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獨立作出決定。
接下來,我要簡單說明今天的審理程序...
#6審理程序
首先,檢察官和辯護人將輪流進行「開場陳述」。檢察官和律師會分別提出兩種不同版本的事實,並說明哪些證據會在法庭裡被提出。
要再次提醒您的是,檢察官和律師的陳述,並不是證據,那只是他們為了協助您瞭解狀況所提供的意見。因此,您不可以將他們的言論,當作審判時的考量或依據。
#8審前指示
在所有的證據都調查完畢之後,檢察官和律師將進行總結辯論。
他們會告訴你們他們各自的立場,並指出在他們的立場,你們應該注意的證據,同時他們也會建議你們應該做出何種判決。
#9審前指示
最後,在請各位進行評議之前,我會回顧整理整個審判程序中所呈現的證據與內容概要,並解釋這個案件可能適用的法律。
不過,你們只需要忠於自己對證據的記憶與理解,不需要依賴我的整理或雙方的辯論。
#10審前指示
本案被告被指控觸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請求無罪判決。而依照法律規定,您必須先推定被告是無罪的,直到被告被證明有罪為止。這就是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
#11審前指示
為了推翻被告所享有的無罪推定,代表國家控告的檢察官,負有舉證的責任。他必須充分證明被告,確實觸犯了他所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合理的懷疑。
#12審前指示
無罪推定同時也表示:被告無須為自己作證、提出證據或證明任何事情。同時,被告有權利全程保持緘默。
因此,各位不可以因為被告選擇保持緘默或拒絕作證,而作出不利於他的判決。
#13審前指示
接下來要為各位說明「超越合理的懷疑」。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最根本內容。
合理懷疑是指,基於理性與常識的懷疑。這樣的懷疑,可以是有證據證明被告可能是無罪的,也可能是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所導致。
#14審前指示
如果你們在審慎地評估了所有的證據之後,沒有辦法確定被告確實犯了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這就代表檢察官還沒有盡到他的舉證責任。請注意,僅能證明被告或許可能有罪,並不是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在這種情形下,你們就應該要判決被告無罪。
相反地,若在你們審慎地評估所有的證據之後,你們可以毫無懷疑地確定被告犯下了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你們則應該判決被告有罪。
#15審前指示
準備好了嗎?
現在,我們將開始今天的審理程序。
我們先請檢察官進行開場陳述。
#16檢察官開場陳述
各位先生女士大家好,在7月8日的時候,被告陳介德與他的同學林遠平、岳心瑩和吳文真,四個人一起到KTV唱歌,慶祝岳心瑩生日。席間,吳文真因故先行離開。不久之後,陳介德拿出一包K他命,並以每公克一千元的代價,出售給岳心瑩、林遠平二人。
因此,陳介德的身上才會有販賣K他命所得的二千元,以及他自己原本就有的七萬八千元紙鈔,共計八萬元。在這個案件裡,只有在陳介德身上查獲這麼多現金,而其他兩人則只有兩、三百元。很明顯地,這三人中,只有陳介德涉嫌販賣毒品。
#17檢察官開場陳述
況且,本案已有兩位人證。除了被告之外,當天在現場的另外二人皆供稱,當天所施用的K他命,是向陳介德購買的。因此,陳介德涉嫌販賣毒品非常明確。
除此之外,根據案發前陳介德與岳心瑩之間的LINE對話紀錄,陳介德曾很清楚地說,他那天要送岳心瑩一個禮物,而且這個禮物會讓岳心瑩「很嗨」。
#18檢察官開場陳述
這個會讓人很嗨的禮物,所指的就是K他命。而現場查扣的毒品、分裝袋、K盤,也都是輔佐陳介德販毒的情況證據。凡此種種證據,都足以證明陳介德販賣K他命的罪行,實在相當明確。
依據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陳介德已經觸犯了「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罪,請各位陪審員,在聽取相關證言、審查相關證據之後,依法認定被告有罪。
各位陪審員,檢察官所講的,是他相信的故事版本,但卻不是真的。
讓我來為各位說明案發當天的狀況。那天是岳心瑩的生日,我的當事人陳介德,和林遠平、吳文真要在KTV幫岳心瑩慶生,並約定由我的當事人陳介德負責請客,因此陳介德身上才會攜帶大筆現金。而警方在其他人身上僅查獲二、三百元,反倒可以佐證,當天,他們確實沒有要付帳的意思。
#20辯護人陳述答辯要旨
另外,當警方破門進入KTV包廂的時候,那包K他命和K盤是放在桌子上。而根據調查局化驗夾鏈袋和K盤上的指紋報告,上面除了有我的當事人的指紋,也有林遠平的指紋。
也就是說,客觀證據顯示,陳介德和林遠平兩人皆曾碰過這包K他命和K盤。自然也不應該排除,這包K他命與K盤可能為林遠平所有。
#21辯護人陳述答辯要旨
林遠平和我的當事人陳介德之間存在有利害衝突。他們兩人同時都很欣賞岳心瑩,但岳心瑩比較喜歡林遠平,而不喜歡我的當事人。
換句話說,林遠平和我的當事人間,在情感上屬於競爭關係。因此,不應該單憑林遠平的片面之詞,及岳心瑩的坦護之詞,就認定我的當事人販賣毒品。
#22辯護人陳述答辯要旨
各位陪審員,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可能會剝奪一個人最重要的生命與自由,在認定上必須要非常嚴謹,不能僅憑猜測或推論。
檢察官必須負責舉證,提出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讓所有的一般人,都相信被告確實犯下了檢察官所控告的罪刑。並在沒有任何合理懷疑存在的情況下,才可以判決被告有罪。
#23辯護人陳述答辯要旨
然而,除了證人林遠平與岳心瑩對被告的指控之外,本案檢察官並沒有提出其他確切的證據,可以證明這包K他命為被告所有,更遑論證明我的當事人曾販賣K他命給林遠平和岳心瑩。
因此,檢察官的指控,仍然存有「合理的懷疑」。依照法律規定,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24證據調查│王大偉
接下來,我們將開始進行證據調查。
請檢方傳第一位證人,王大偉入席。
我叫王大偉,住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五號。我是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的警察。
#26證據調查│王大偉
證人是否宣誓所述均為真實,如有不實,願受偽證罪處罰?
我是負責偵辦本件被告陳介德販賣毒品案件的承辦員警。
#28證據調查│王大偉
可以請你完整說明,從你發現這個案件,一直到偵辦完成的整個過程嗎?
好的。七月八日晚上十點左右,我在金櫃KTV進行例行性的臨檢,一路上都沒有看到什麼可疑的事。一進到503號包廂,我就覺得不太對勁,因為被告陳介德,以及林遠平和岳心瑩三個人都半躺在沙發上,看到警察進去也沒甚麼反應,顯然神智不是很清楚。
我看到桌上有一個裝有白色粉末的夾鏈袋,旁邊還留有一些白色粉末,就知道他們在吸食K他命。我把他們帶回警局驗尿,三人果然也都呈現K他命陽性反應。所以我就以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將他們三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29證據調查│王大偉
請陪審團看投影所提示的照片。證人你說裝有白色粉末的夾鏈袋和K盤,是照片中的這些嗎?
#30證據調查│王大偉
要再請陪審團看投影所提示的照片。請問證人,投影幕上的這一份,是這三人驗尿結果的報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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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證據調查│王大偉
既然這三個人都有吸毒,那為什麼你會認定就是被告陳介德販賣毒品呢?
是這樣的,當天除了K他命和K盤之外,我們還在陳介德身上搜到八萬元現金。但在林遠平、岳心瑩兩人身上,只分別搜到幾百元。
#32證據調查│王大偉
證人你在陳介德身上搜到的現金八萬元,是投影幕上提示照片的這些嗎?也請陪審團看一下證物照片。
是的,因為陳介德身上帶著八萬元實在太奇怪了,以他一個大學生,怎麼會隨身攜帶那麼多現金?而另外兩個人,同樣是出來唱歌,身上卻只有兩、三百塊,也很不合常理。所以,當時我就強烈懷疑陳介德可能有販賣毒品給林遠平和岳心瑩。於是在被告同意搜索的情況下,在陳介德的手機裡發現,在他們被逮捕前幾個小時,陳介德曾透過LINE傳訊息給岳心瑩。
#33證據調查│王大偉
好,請陪審團觀看投影幕上的證物。證人你在陳介德的LINE裡看到:「我今天有一個禮物要送給你」以及「一定讓你很嗨!」等語,是嗎?
對,而且想也知道,除了K他命,還有什麼禮物可以讓人很嗨?再對照陳介德身上所攜帶的大筆現金,顯然這些錢應該就是包含販賣毒品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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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證據調查│王大偉
但是陳介德的訊息中只有提到要送「很嗨的禮物」給岳心瑩,並沒有說要販毒啊?
的確是這樣沒錯,所以我一開始也不敢直接推定陳介德有販賣毒品,直到我詢問林遠平和岳心瑩兩人,他們當時所吸食的K他命是誰提供的,他們才皆異口同聲,說是陳介德以每公克一千元賣給他們的。而且這兩個人所說的價錢、數量,還有販賣過程都十分相似,應該可以確認兩人證詞的真實性。陳介德販賣K他命的行為已經十分確定,所以,我們就把他移送給檢察官,以販賣第三級毒品的罪名起訴。
#35證據調查│王大偉
請問證人,你應該有將那包夾鏈袋和K盤送指紋鑑定,是吧?
#36證據調查│王大偉
請陪審團觀看投影幕。請問證人,指紋鑑定的結果是投影幕上這一份嗎?能不能為我們說明結果如何呢?
指紋鑑定的結果是,夾鏈袋和K盤上,同時都有陳介德和林遠平兩人的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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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證據調查│王大偉
夾鏈袋和K盤上面都有陳介德和林遠平兩個人的指紋,意思是說,這兩個人都有碰過這包K他命和這個K盤,是嗎?
#38證據調查│王大偉
既然上面也有林遠平的指紋,那你為什麼沒有懷疑林遠平是持有這包K他命的人呢?或是懷疑林遠平也可能涉嫌販賣K他命呢?
因為他們三個人都有吸食K他命,無論是誰碰到夾鏈袋或K盤,都是很合理的,所以夾鏈袋和K盤上面出現林遠平的指紋,也是很正常的。
#39證據調查│王大偉
但是你並沒有辦法因此排除這包K他命也可能是林遠平的,不是嗎?
如果只單純以客觀證據來看的話,的確是沒有辦法排除這樣的可能性。但是林遠平和岳心瑩兩人都指認是陳介德販賣毒品給他們的,而且陳介德還在LINE訊息中提到會有讓人很嗨的禮物,陳介德有販賣K他命的事實已經十分明確了,沒有理由反而去懷疑林遠平啊。
#40證據調查│王大偉
請問你當天進入包廂時,有看到陳介德正在販賣K他命嗎?
#41證據調查│王大偉
也沒有。我詢問過負責那間包廂的服務生,他說他進去的時間點剛好都沒有看到有人吸食毒品,更沒有看到販賣的過程,所以當天除了林遠平和岳心瑩,確實是沒有其他目擊證人。
#42證據調查│王大偉
請證人再為我們說明一下,你是依什麼證據,認為被告陳介德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呢?
好的。第一,被告陳介德的LINE訊息上有提到要送岳心瑩一個「會很嗨的禮物」,而這個禮物,很明顯就是指K他命。
第二,陳介德身上帶著不合常理的鉅額現金,但林遠平和岳心瑩兩人身上卻只有兩、三百元。因此,只有陳介德可能是販賣毒品的人,因為只有他有販賣所得。而林遠平和岳心瑩並沒有販賣所得,所以不可能有販賣行為。
第三,林遠平和岳心瑩兩人皆供稱是陳介德販賣毒品給他們的。綜合以上三項證據,有證人指證的直接證據、鉅額現金和LINE訊息等間接證據,我認為陳介德有販賣K他命。
#43證據調查│王大偉
指紋鑑定中有鑑定出林遠平的指紋,當然你也可以懷疑林遠平有販賣的嫌疑。不過因為林遠平有吸毒,碰到包裝袋也很正常。但是,我們同時也鑑定出被告陳介德的指紋,再加上剛剛所提的三項證據,就足以證明被告有販賣毒品了。
#44證據調查│王大偉
請問證人,陳介德在LINE訊息裡面,有提到要販賣K他命的事情嗎?
他只有說要送岳心瑩一個「很嗨的禮物」,沒有說到要販賣的事情。
#45證據調查│王大偉
你說被告身上帶著鉅額現金,所以你就覺得被告有販賣毒品的行為,那麼,你是否可以指出,被告身上的八萬元中,有哪幾張鈔票是賣K他命給林遠平和岳心瑩所得的?
#45-1證據調查│王大偉
所以你也沒辦法根據被告身上的現金,就直接認定被告有販賣毒品的行為,是嗎?
的確是沒辦法,所以我才會再參酌林遠平和岳心瑩的證詞。
#46證據調查│王大偉
你的意思是,如果沒有林遠平和岳心瑩的證詞,光憑被告陳介德身上的現金和LINE訊息,是沒有辦法直接認定被告有無販賣毒品的行為,是嗎?
根據我多年偵辦刑事案件的經驗,我認為林遠平和岳心瑩說謊的可能性很低,而且陳介德的交友複雜,毒品一定是他提供的!
#47證據調查│王大偉
證人的證詞就是直接證據,況且還有8萬元、k盤、吸毒陽性反應、Line訊息這些作為間接證據。
#48證據調查│林遠平
謝謝證人,你可以退席了。
下一位證人是否仍是由檢察官聲請傳喚的?
#49證據調查│林遠平
我叫林遠平,住在台北市承德路三段156號。目前是「華山大學」升三年級學生。
#49-1證據調查│林遠平
證人是否宣誓所述均為真實,如有不實,願受偽證罪處罰?
#50證據調查│林遠平
請問證人,你跟被告陳介德,還有岳心瑩、吳文真的關係是?
那天是岳心瑩生日,我和陳介德、吳文真說好要一起幫她慶生,所以就約岳心瑩去唱歌。
#51證據調查│林遠平
你可不可以為我們說明一下,當天從你們進去KTV之後,到被警方臨檢查獲吸食K他命的過程?
當天我們進到包廂之後,大家就開始唱歌,點了一堆啤酒和零食,氣氛還不錯。大概唱了一個小時,吳文真突然說有事,就先走了,剩下我們其他三個繼續唱歌。
後來,陳介德突然偷偷摸摸從包包裡拿出一個夾鏈袋和一個K盤,放在桌上,神祕兮兮地說:「這個東西用了以後超嗨的,你們要不要試試看?」我看夾鏈袋裡面是白色粉末狀的東西,想說應該是K他命,一時好奇,就向陳介德買了一些來試。岳心瑩也是。陳介德自己也用了一些。過沒多久,警察就來臨檢了。
#53證據調查│林遠平
陳介德說要以每公克一千元賣給我,我身上沒有太多錢,所以就只買了一公克。
#54證據調查│林遠平
我拿了一張一千元的紙鈔給陳介德,岳心瑩也是。我們拿錢給他之後,因為他點的歌到了,他簡單告訴我們要怎麼用之後,就叫我們自己拿桌上的K他命和K盤吸食,自己就跑去唱歌了。我就把K他命和K盤拿過來,幫自己和岳心瑩分裝好,一起吸食。
#55證據調查│林遠平
因為大家都是好朋友,陳介德沒有跟我們算那麼清楚。而且他也沒帶磅秤,沒辦法秤重量,所以實際上吸食的量是多少,我也不太清楚。
#56證據調查│林遠平
我分裝完後,陳介德的歌也差不多唱完了。他就把K他命和K盤拿過去,自己也分裝一點吸食。我們三個吸食K他命的時間沒差多少。吸了之後,我覺得有點天旋地轉,就靠在沙發上休息。岳心瑩也差不多,我們兩個都靠在沙發上,只有陳介德自己很嗨地一直唱歌跳舞。可能他比較有吸毒的經驗吧,所以比較樂在其中。
#57證據調查│林遠平
好像沒過多久就來了。因為我吸完K他命之後,頭一直很暈,不是很舒服,所以確切經過的時間我也不太清楚。我發現吸食K他命根本沒有想像中的好玩,我真的很後悔吸這個東西。
#58證據調查│林遠平
有,我看到陳介德的皮夾裡有厚厚一疊的千元鈔票。我還蠻驚訝的,因為就我所知,陳介德家境不是很好,他哪來這麼多錢?又為什麼要隨身攜帶那麼多現金?但因為怕不好意思,我就沒多問。
#60證據調查│林遠平
請問你們這次約去唱歌,是說好大家要各付各的,是嗎?
所以你當天帶的錢,除了買K他命的一千元之外,還有三百多塊的零錢,總共帶了一千三百多元,是不是?
#61證據調查│林遠平
我記得當天身上確實帶了一千三百多元,但確切的金額不記得了。
所以你當天帶的錢,除了買K他命的一千元之外,還有三百多塊的零錢,總共帶了一千三百多元,是不是?
#62證據調查│林遠平
請陪審團看投影幕。依照當天KTV的紀錄來看,你們訂了一個小包廂,唱歌時間約一個半小時,又點了一些啤酒零食,花費三千多元,你們四個人平分,每個人大約要八百多元左右,但你買完K他命,身上只剩下三百多元,根本不夠付唱歌的錢,不是嗎?
因為我當時真的很好奇,很想試試看K他命,所以真的沒有想那麼多。
#63證據調查│林遠平
你剛剛不是說你蠻常去唱歌的,對於KTV的計費方式應該很清楚,怎麼會沒有想那麼多?
異議!庭上,辯護人這個問題已經問很多次了,是重複性的詰問。
#65證據調查│林遠平
異議!被告有沒有抽菸喝酒,和他會不會去販毒並沒有關係。
#66證據調查│林遠平
有,有時候我身上的錢不夠,都會請陳介德先幫我墊一下,他也不會拒絕。
那你們這次去唱歌,你後來身上錢不夠,有向陳介德借錢來付嗎?
#67證據調查│林遠平
異議!庭上,檢察官這是不合法的誘導詰問,故意誘導證人回答他可以向陳介德借錢,來支付唱歌的費用,以彌補證人剛剛證詞上的矛盾!
異議成立。請陪審團忽略這個問題,不需要考量證人是否可以向被告借錢的問題。
#68證據調查│林遠平
好。那我問你最後一個問題,你曾經被陳介德請客過嗎?
有,有時候他蠻大方的。不過,這次他說「生意歸生意,請客歸請客」,所以我們都有付毒品的錢給他。
#69證據調查│林遠平
請問你那天身上帶了一千三百多塊錢,買K他命花了一千元,你只剩下三百多元,如果到時候沒錢付帳,你會怎麼處理?
#70證據調查│林遠平
他有時候還蠻大方的啊!而且朋友之間,有時候互相借個幾百塊,也是很正常的。
#71證據調查│林遠平
但是唱KTV也要八百多、將近一千,依照你剛剛的說法,之後還不是可能會叫陳介德付錢?
#72證據調查│林遠平
我不知道他會怎麼想,不過,我不喜歡欠他人情就是了。
#73證據調查│林遠平
謝謝證人,你可以退席了。
下一位證人是否仍是由檢察官聲請傳喚的?
#74證據調查│岳心瑩
我叫岳心瑩,住在三重市重新路二段26號,目前是華山大學的學生。
#75證據調查│岳心瑩
證人是否宣誓所述均為真實,如有不實,願受偽證罪處罰?
#76證據調查│岳心瑩
請你敘述一下,你生日那天和陳介德、林遠平、吳文真去KTV唱歌,以及後來遭警方破門查獲K他命的經過。
#77證據調查│岳心瑩
我記得在我生日前兩天,陳介德說要帶我去唱歌,幫我請生,我想說只有我們兩個不夠熱鬧,所以又多約了林遠平和吳文真一起去。
當天我們在KTV門口集合,林遠平先到,再來是我,然後陳介德和吳文真一起來。開始唱歌以後,大家氣氛都不錯啊,但後來不知道為什麼,吳文真臉色突然變得很難看,說她有事要先走。她走了以後,氣氛變得有點尷尬,陳介德就拿出一包K他命和K盤,說吸了這個以後會很嗨,要我們試試看。然後他就幫我們分裝好,我們一起吸食,過沒多久警察就來了。
#78證據調查│岳心瑩
有,我看到陳介德的皮夾裡有很多錢,嚇了一跳,因為照理說只是唱歌而已,應該不需要帶那麼多錢吧?
#79證據調查│岳心瑩
我也不太清楚。陳介德分裝好拿給我,我就直接吸了,不知道到底有多少。
#80證據調查│岳心瑩
投影幕上這一份是那天你們去KTV之前,你和陳介德的LINE對話紀錄。這是那天妳和陳介德的對話內容嗎?
是,大概是在約定時間前兩個小時左右的時候,陳介德LINE我的。
※ 點圖放大
#81證據調查│岳心瑩
陳介德在LINE上所說的「禮物」、「一定讓你很嗨」是什麼意思?
應該就是指K他命吧!因為他當天沒有給我其他禮物,也沒有什麼很嗨的東西。
#82證據調查│岳心瑩
如果K他命是他所說的「禮物」,那你為什麼還要給他一千元?
#83證據調查│岳心瑩
你剛剛說是陳介德要幫妳慶生,約妳去唱歌,所以應該是陳介德要請客,是嗎?
這個我不知道耶,那天還沒唱完警察就來了,我不知道他是不是真的會請我們。
你剛剛說是陳介德幫你和林遠平分裝好K他命後,拿給你們吸食的,是嗎?
#84證據調查│岳心瑩
所以林遠平從頭到尾都沒有碰到裝K他命的夾鏈袋和K盤,是嗎?
#85證據調查│岳心瑩
投影幕上這一份刑事警察局的指紋辨識報告,夾鏈袋和K盤上面除了有陳介德的指紋,也都有林遠平的指紋。而且林遠平作證時,說是他自己幫你分裝的,所以他也有碰過夾鏈袋和K盤。岳小姐,可否請你仔細回想一下,當天林遠平到底有沒有幫你分裝K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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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證據調查│岳心瑩
庭上,這個問題關係到當天案發的經過,以及證人林遠平和岳心瑩的證詞是否矛盾、是否可以採信,所以有必要請證人確認之後回答。
嗯……應該是林遠平講的比較正確吧,因為我也記不太清楚了。
#87證據調查│岳心瑩
陳介德和林遠平兩個人之間,妳和林遠平的交情比較好,是嗎?
既然他們都是你的好朋友,那為什麼一開始陳介德約你去唱歌的時候,你不答應?
我……我怕只有兩個人會尷尬。我知道陳介德想追我,可是我就是不喜歡他啊!
#88證據調查│岳心瑩
庭上,證人原本的證詞和林遠平的證詞有出入,但被指正後,又改口說要以林遠平的證詞為準,那麼,證人是否喜歡林遠平,就會影響到證詞的可信度,因此有必要請她回答這個問題。
#90證據調查│岳心瑩
你剛剛說你知道陳介德想追你,但妳不喜歡他。請問這件事情有影響到你們的友情嗎?
沒有,雖然我沒有喜歡他,但我還是把他當朋友,所以最後我才拉林遠平和吳文真一起去唱歌,就是想避免尷尬,又可以維持我們的友誼。
#91證據調查│岳心瑩
當然啊,畢竟我們都同班兩年了,平常也都一起玩,我遇到麻煩的時候,他也總是很熱心幫我,我真的不想失去這個朋友。
#94證據調查│岳心瑩
既然妳已經欠陳介德那麼多人情了,怎麼還會不想欠他人情,而把妳吸K他命的一千元付給陳介德呢?
我就是不想在生日那天欠他人情啊!沒道理他對我好,我就一定要接受吧!
#95證據調查│岳心瑩
但是妳給了陳介德K他命一千元之後,妳就沒有錢付唱歌的費用了,最後還是要陳介德請妳唱歌,又要欠他一份人情,不是嘛?
#97證據調查│吳文真
我叫吳文真,住在新店安康路一段248號,我是「華山大學」的學生。
證人是否宣誓所述均為真實,如有不實,願受偽證罪處罰?
#98證據調查│吳文真
吳同學,請敘述一下妳在岳心瑩生日當天受邀去唱歌的經過。
在岳心瑩生日前幾天,陳介德就跟我說,他想在岳心瑩生日那天請她去唱歌,然後趁機跟她告白。我本來就知道陳介德已經喜歡岳心瑩很久了,所以聽到他要告白,也沒有很驚訝。只是岳心瑩在她生日前一天,突然打電話給我,要我和他們一起去唱歌,我就知道陳介德應該會被拒絕。我是覺得陳介德還蠻可憐的,這種時候好像應該要陪在他旁邊,所以才答應赴約。
#99證據調查│吳文真
那天去KTV之前,我故意先和陳介德見面,想提醒他要有心理準備,因為他可能會被拒絕,可是陳介德根本聽不進去,他只是一直說他無論如何要趁那天告白,而且他覺得岳心瑩一定會答應,完全不覺得自己會被拒絕。後來在KTV的時候,陳介德點了一大堆告白的情歌,對著岳心瑩唱。可是岳心瑩根本就沒在聽,還一直跟林遠平打打鬧鬧,根本就沒把陳介德放在眼裡。我後來實在看不下去,所以就先走了。
#100證據調查│吳文真
是,我是很關心他。因為我覺得他真的很傻很笨,大家都看得出來,岳心瑩喜歡的是林遠平,而不是喜歡他,可是他就一直傻傻地付出,被岳心瑩當工具人也甘之如飴,還以為自己有機會,講也講不聽,真的很讓人受不了。
#101證據調查│吳文真
在陳介德和岳心瑩的LINE對話紀錄裡,陳介德有提到他要送岳心瑩一個很嗨的禮物。依你的判斷,這個禮物可能是甚麼?
#102證據調查│吳文真
好,我換個問題。那天去KTV之前,妳和陳介德先碰面,妳有聽到陳介德說到任何有關K他命的事情嗎?
沒有。他那天滿腦子只有岳心瑩,一直在想要怎麼告白,完全沒有提到K他命。
#103證據調查│吳文真
那麼妳之前有聽過陳介德談到任何有關K他命的事情嗎?
#104證據調查│吳文真
吳小姐,這樣聽起來,妳和陳介德的交情還不錯,是嗎?
#105證據調查│吳文真
我知道他家裡經濟狀況不是很好,平常也有在打工。從去年開始在酒店當少爺。
#107證據調查│吳文真
妳說妳相信陳介德不會去吸毒、賣毒,但實際上他到底有沒有吸毒或賣毒,你並無法確定,是嗎?
#109證據調查│吳文真
他就背了一個平常在背的背包。我沒看到他帶其它東西。
#110證據調查│吳文真
吳小姐,妳剛剛回答妳和陳介德的交情還不錯,又說陳介德絕對不會沾染吸毒、賣毒的習慣,是嗎?
#111證據調查│吳文真
謝謝證人。你可以退席了。下一位證人是否仍由辯護人聲請傳喚的?
#113證據調查│陳介德
我叫陳介德,住在台北市松江路90巷3號6樓,目前是「華山大學」學生。
依照刑事訴訟法,被告可以保持緘默。也就是說,你可以不必出庭作證。但如果出庭作證,就要具結。請問你對你的權利清楚嗎?
#114證據調查│陳介德
證人是否宣誓所述均為真實,如有不實,願受偽證罪處罰。
#115證據調查│陳介德
陳介德先生,可以請你說明一下,你在7月8日,也就是岳心瑩生日那天,你原本的計劃,以及當天進行的情況嗎?
我喜歡岳心瑩很久了,所以我早就計畫好,要在她生日的時候跟她告白,給她一個驚喜。在岳心瑩生日前幾天,我就約她去唱歌。一開始她沒有答應,一直到她生日前一天,吳文真打電話跟我說她也會去,我才知道原來岳心瑩又邀了林遠平和吳文真。反正我們四個本來就都是朋友,多他們兩個也沒差,只要岳心瑩肯赴約,我就很高興了。
#116證據調查│陳介德
唱歌的時候,我點了幾首告白的歌來唱,可是岳心瑩根本不理我。原本我想說,就算我的告白被拒絕了,如果還能繼續跟她當朋友,我也就算了,至少對得起我自己。但後來,事情變得越來越奇怪。我看到林遠平和岳心瑩一直在打鬧,而且林遠平整個人抱住岳心瑩的時候,她也沒有抗拒。看到的當下,我真的覺得很受傷。
後來林遠平拿出一包K他命和一個K盤,說他要請大家吸,接著他和岳心瑩就開始吸食。雖然我在酒店工作,但我平常根本不碰這種東西,只是我那天真的太難過了,什麼都不想管了,所以也拿了一些來用。我知道我不應該碰這種東西,我錯了,可是我真的沒有販毒啊!
#117證據調查│陳介德
沒有。他就放在桌上,說要請大家。我看他和岳心瑩吸完之後都昏昏沉沉的樣子,就自己拿過來用了。
#118證據調查│陳介德
當天警察在你身上查獲了現金八萬元,你可以解釋一下這些錢的來源和用途嗎?
因為我在酒店打工,主要的收入是客人給的小費,我又懶得一直拿去銀行存,所以都把這些小費帶在身上,累積起來就剛好有這麼多。
你說要請他們唱歌,是指除了岳心瑩外,你也要請林遠平和吳文真嗎?
當然啊!怎麼可能只請岳心瑩,不請其他人,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119證據調查│陳介德
那你在LINE上面對岳心瑩說,你有禮物要送她,還說一定讓她很嗨,這指的是什麼?
雖然我們只是朋友,但我一直覺得我們的關係好像比一般朋友更親一點,所以我才以為她可能也喜歡我。如果我對她告白,她應該會很高興才對。
#121證據調查│陳介德
當天你們唱歌的時候,你點了告白的歌唱給岳心瑩聽,但她不理會你,是嗎?
所以實際上你對她的告白,不僅沒有讓她「很嗨」,反而造成她的困擾,是嗎?
#122證據調查│陳介德
那你一開始怎麼會覺得,岳心瑩會對你的告白感到很嗨呢?而且用「很嗨」形容告白這件事情,不是很奇怪嗎?
我…我也不知道,可能是我太一廂情願了……但我本來真的以為當天的狀況會很嗨啊!
你剛剛說,K他命是林遠平拿出來的。請問這件事,現場有誰看到嗎?
#123證據調查│陳介德
你說你看到林遠平抱著岳心瑩,你覺得很難過。是不是因為你發現岳心瑩喜歡的是林遠平,所以才覺得難過?
#124證據調查│陳介德
那你是不是因為忌妒林遠平,所以想嫁禍給他,才說K他命和K盤是林遠平的呢?
異議。被告對林遠平的個人主觀情緒,與本案案情無關。
被告是否忌妒林遠平,會影響到其證詞的可信度,因此有必要請被告回答這個問題。
#125證據調查│陳介德
我看到他們兩個那麼親密,當然會忌妒林遠平,但是我說的話都是真的,沒有要嫁禍給林遠平的意思。
你說你帶在身上的八萬元,是工作得到的小費,那為什麼要帶在身上,不拿去銀行存呢?
銀行三點半就關門了,白天要補眠還要上課,永遠趕不上。
#127證據調查│陳介德
如果毒品不是你帶來的,就表示岳心瑩對你作出不實的指控,是嗎?
我並不會怪他,如果換作是我,我可能也會保護我喜歡的人吧。
#130證據調查│陳介德
但如果她今天作偽證,你就有可能會被她陷害,要在牢裡關很久。你是在暗示,她是這樣體貼又善良的人嗎?
這不是我的意思。雖然我不會怪她,可是她不應該為了保護林遠平而說謊。
#131言詞辯論
本案證據調查完畢,開始進行言詞辯論,請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首先要提出,當天在KTV的包廂內,雖然前後共有被告陳介德、林遠平、岳心瑩、吳文真等四人唱歌,但是因為吳文真提早走,並沒有看到這包K他命和K盤出現的過程。而在員警王大偉進入包廂內臨檢時,那包K他命和K盤也已經放在桌子上了。也就是說,現場有看到K他命是如何出現的人,只有被告陳介德、林遠平及岳心瑩三人。換句話說,這包K他命,如果不是陳介德帶來的,就是林遠平帶來的。當然,也可能是岳心瑩,不過機率很低,因為上面並沒有她的指紋。
#132言詞辯論
而這三個人中,林遠平和岳心瑩二人皆不約而同地指稱,這包K他命和K盤是陳介德拿出來的,且以每公克一千元的代價賣給他們。除了林遠平及岳心瑩的證詞,另外還有陳介德身上搜到的八萬元,以及他和岳心瑩的LINE通話紀錄上,提到他要送「禮物」給岳心瑩,「一定會讓岳心瑩很嗨」等語,這些均足以佐證,陳介德就是販賣毒品的人。
#133言詞辯論
雖然被告陳介德辯稱,LINE上面所說的「禮物」、「一定會讓你很嗨」等語,是指他要對岳心瑩告白一事,但是請各位陪審員想想,通常我們所謂的禮物,都是指具體、有形的物體,而「告白」是一種行為,很難稱得上是禮物。更何況,根據岳心瑩的證詞,她根本就不喜歡陳介德,陳介德的告白,對她來說,可能反而是一種困擾,怎麼可能會當成是禮物?更不可能會感到很嗨。因此陳介德說LINE上所指的「禮物」、「很嗨」等語,是指他要對岳心瑩告白,明顯就是卸責狡辯之詞,不足以採信。而且,在現場並沒有搜到其他類似禮物物品的情況下,我們更可以確定,這個禮物所指的就是K他命。再加上陳介德身上又帶著鉅額現金,現場三個人之中,只有陳介德有販賣毒品所得,更可以確定陳介德確實有販賣毒品的行為。
#134言詞辯論
至於證人吳文真證稱她當天並沒有聽到陳介德有提到任何有關K他命的事情,但是同樣的,陳介德當天也沒告訴吳文真說到他要帶什麼禮物給岳心瑩,顯然,陳介德本來就不會把所有事情都和吳文真說。因此吳文真沒有聽到有關K他命的事情,並不代表陳介德就沒有帶K他命。更何況吳文真也說了,陳介德的交友複雜,朋友間常常有吸毒、賣毒的事情,以人際關係方面來看,陳介德也是最有可能拿得到K他命來販賣的人。
綜上所述,被告陳介德確實有販賣第三級毒品的行為,請各位陪審員依法認定被告有罪。
#135言詞辯論
如同一開始法官向各位陪審員介紹的,刑事判決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檢察官必須要舉證到使各位相信確實有犯罪行為,而且沒有任何合理的懷疑。只要各位心中稍微有一點合理的懷疑,就不應該論以被告有罪,因為刑事判決的結果,將會剝奪一個人最重要的生命或自由權,這是一個非常嚴肅而且嚴重的事情。一個講求人權和法治的社會,不會允許國家在沒有足夠的證據下,僅憑猜測或推論,就剝奪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
#136言詞辯論
在剛剛交互詰問的過程中,雖然林遠平和岳心瑩指稱是陳介德販賣K他命給他們兩位,但請陪審員注意一點,如果林遠平真的向陳介德購買K他命,那麼之後他就沒有足夠的錢付唱歌的費用。岳心瑩也是。她說因為不想欠陳介德人情,所以付了一千元購買毒品,但是她一樣沒有足夠的錢付KTV的費用,最後還是需要陳介德買單。如此一來,豈不是又要欠陳介德錢和人情?除此之外,林遠平和岳心瑩兩人關於吸毒過程的說法也有出入,可見林遠平和岳心瑩人的證詞間有極大的漏洞,並非事實。
#137言詞辯論
至於事實是什麼?事實就是陳介德身上所帶的八萬元,是要請其他人唱歌的錢。他在LINE上面所說的「禮物」和會讓岳心瑩「很嗨」的事情,就是指他要向岳心瑩告白這件事。而K他命則是林遠平帶來的,這一點也可以從夾鏈袋和K盤上有林遠平的指紋,得到印證。但是林遠平誤以為持有15公克的K他命有刑事責任,而岳心瑩為了維護林遠平,因此才會把罪名推到陳介德的身上。在證人吳文真的證詞中,可以知道,林遠平和岳心瑩兩人的關係特別親密,並非只是單純的朋友。
#138言詞辯論
因此,本件陳介德是否確實有販賣毒品的行為,顯然仍存在著極大的疑問。在林遠平和岳心瑩的證詞有明顯漏洞,且兩人的關係又非一般,的確有可能是為了掩飾林遠平的行為才故意嫁禍給陳介德。因此,這兩人的證詞不足以才信。而在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證陳介德有販毒行為的情況下,依照無罪推定的原則,陪審員應給予被告無罪的判決,以還被告清白。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稍後於陪審員評議後將宣判,請到庭聆聽判決結果。
#139評議前指示
非常感謝各位陪審員耐心地參與審判,接下來,我將告訴你們本案應適用的法律。
本案的被告陳介德,被指控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的「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因為依據我國法律,K他命屬於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140評議前指示
要證明被告犯了「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檢察官必須證明下列的二個要素,均已經超越了合理的懷疑:
- 陳介德身上是否持有K他命?
- 陳介德是否將K他命賣給林遠平及岳心瑩?
另外,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必須超過20公克以上,才會予以論罪。而本案中查獲的K他命只有15公克,因此陪審員不須針對是否違犯「持有毒品罪」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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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總統府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期待建立一個能讓人民有感的司法。從意見徵集、分組討論到總結會議,歷時9個多月的會議暫時落幕,然而會議上通過的多項司改決議,正形塑著未來與你我息息相關的司法面貌。
國是會議各項的決議是一個「開始」,更需要努力「前進」,才能讓人民對司法逐漸有感。我們將持續監督政府,期待政府能夠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讓人民與台灣都能有感向前走!
因爲有你,也希望有你,讓我們司改力十足,一步一腳印地來完成司改藍圖。
- 時間 2017.11.11(六)11:30
- 地點 天成大飯店TICC世貿會館3F
- 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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