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的小皮球,羅明村案的大石頭~羅明村案第49次聲請非常上訴記者會
2017-11-23
前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在1997年間被控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雖經法院判決有罪,但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在2002年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羅明村「無罪」。
當羅明村以為司法終於還他清白時,檢察官「逾期上訴」,最高法院未察,竟撤銷無罪判決再度發回,最後羅明村含冤遭法院判決13年徒刑確定。
多年來,羅明村及家人不斷喊冤,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多達48次,都遭檢察總長拒絕,推說羅明村應該向法院提起「再審」,而不是非常上訴。
羅明村只能轉而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然而,就在上週四(16日)高等法院公布聲請再審的結果,卻又說羅明村應該向「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理由是,當年更(一)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上訴逾期」,羅明村案早已無罪定讞,要糾正這個錯誤依法只有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一途。(參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96號裁定)
日期 | 事件 |
1999/01/12 | 羅明村遭檢察官起訴。 |
2002/01/16 | 羅明村更一審判決無罪(台灣高院89年少上更一字29號) |
2002/01/28 | 法警收到判決書,送交檢察官。 |
2002/02/18 | 檢察官蓋章簽收判決書。 |
2002/02/25 | 檢察官提起上訴。(逾越10日上訴期間) |
2003/04/17 | 羅明村無罪撤銷,發回更審。(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2121號) |
資料來源:102年4月10日監察院102年司調字16號調查報告 |
關於羅明村案,監察院2013年調查認定,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羅明村「無罪」後,2002年1月28日判決書由法警送達檢察官,但檢察官卻在2月18日才蓋章簽收。當檢察官在2月25日提起上訴時,早已經逾越刑事訴訟法十日的上訴期間。
檢察官拖延簽收以爭取撰寫上訴書時間,是早年檢察界的陋習,但卻是赤裸裸的違法。最高法院也認定此舉違反刑事訴訟法上訴期間的規定(94年度台非字第190號)。
未料檢察總長一再拒絕提起非常上訴,無視檢方在這當中的違法失職。
監察院2013年也查出檢察官與調查員以「(調)需要刑求嗎?」、「(調)就你不講實話,那可以,就懷疑你,你就是共犯。」、「(檢)你如果說翻供的話,就不是這樣,你偽證…」等威嚇、怒罵的方式,非法取得不利羅明村的證詞。這些檢調不法的證據,檢察總長同樣視而不見。
台灣高等法院此次再審裁定指出,有罪判決認定1997年11月7日21~22時間,羅明村在三六五茶藝館與共犯見面,約定收受賄賂。但判決確定後發現的「台北縣警察局員警出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登記簿」顯示,當晚羅明村在分局開會到21時30分,隨後在22時登記領槍,執行擴大臨檢任務,根本不可能到三六五茶藝館與共犯見面。
這個可證明羅明村未參與犯罪的新證據,雖然足以開啟再審程序。但法院認為檢察官逾期上訴在前,羅明村案早已無罪定讞,依法無需開啟再審程序,應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今天,本會將協助羅明村第49次聲請非常上訴,期待檢察總長不要再踢皮球,負起移開檢察官逾期上訴這塊大石頭的責任,為羅明村提起非常上訴,讓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平反他多年來的冤屈!
羅明村案冤案當事人女兒/羅小姐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林俊宏律師
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陳雨凡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林俊宏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