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最高行政法院自己的迴避自己審

「迴避制度」是為達成公平審判目的而設計,民眾如果認為審理案件的法官與當事人間有特殊關係,或認為該法官容易引起當事人對判決的疑慮時,可向法院聲請「法官迴避」,以排除該法官參與審判。

法律明文規定法官迴避聲請的處理,應由其他的合議庭裁定,被聲請迴避的法官絕對不能參與,就算被聲請迴避的法官認為迴避聲請不正當,仍然要由其他合議庭做是否應迴避的認定,避免法官自我審查有無迴避事由,使迴避聲請審理程序在形式上及實質上都能公正無私,以取得民眾信賴。

有民眾因為認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參與前次審判且有偏頗之虞,向法院聲請法官迴避,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竟自行認定這是民眾「主觀的見解,臆測法官有偏頗之虞」,認為聲請沒有理由,而未依法交由其他合議庭裁定,只在本案「判決」中交代聲請法官迴避「應予駁回」。

監察院認定本案法官收到聲請法官迴避的書狀後,沒有依照法律程序,另外組織合議庭審理法官迴避的聲請,仍然由原本被聲請迴避的法官審理,而且沒有以「裁定」駁回迴避的聲請,直接在判決中交代不准迴避理由的做法,已經明顯違法(105司調字第7號)。

對此,民眾提出檢舉,提出法官評鑑。最終,法評會認定,最高行政法院向來都是先將迴避聲請,分給原承辦案件的法官處理,如果該法官認為有迴避的理由,才需要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移給其他合議庭裁定,如果法官認為沒有迴避的必要,就可以不用移給合議庭,而自己在判決交代駁回聲請(106年度評字第1號)。換句話說,法官可以收到法官迴避的聲請後自己審,如果認為有迴避必要,才需要把迴避的聲請分給其他合議庭。

法評會告訴我們,這是最高行政法院的制度問題,法官只是遵循最高行政法院內部規則行事,就算內部規則讓民眾產生「誤解」,這也是最高行政法院要檢討分案要點的問題,不能歸責於法官。法評會的決議究竟是要教示民眾,不該「誤解」迴避制度,還是其實是在暗批最高行政法院,自始不該明著違反法律規定「違法分案」?

法評會認為法官沒問題,都是最高行政法院制度有問題,法官全身而退,但最高行政法院要如何接招?還是其實沒有人要接招,只是「虛晃一招」,跟迴避制度一樣,都是玩假的。

※ 本文刊於2017/11/30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