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裁判員兩制試行,讓國民好好當法官
2017-12-12
照片/取自司法院新聞稿
司法院日前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採用類似日本的「裁判員制度」,一旦草案通過,年滿23歲的國民都有機會進入法院,擔任「國民法官」,參與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
讓「不具法律專業」的「素人」來參與刑事審判程序,是先進國家共同的趨勢。司法院早在30年前就開始討論,也草擬了《刑事參審試行條例》,但最終並未完成立法。2011年,司法院試圖推動獨創的「觀審制」失敗,但卻也帶起「陪審制」與「參審制」孰優孰劣的辯論高潮。
美國式的陪審或日本裁判員制度(參審制)最關鍵的差異在於,前者是由人民「自己」討論,並認定被告有沒有犯罪的事實,法官不能參與討論;而後者則是由法官與人民「共同」討論被告有沒有犯罪。
陪審團的優點在於它是一個多樣化人員的集體,多樣化經驗的集合,相較於職業法官因工作性質,會自我避免不當的表現,但也容易導致社會交往圈較為狹小,社會經驗較為侷限。因此,陪審團在克服偏見,記憶更多證據,思考更多證據的含義上的表現都較佳。但人民自己討論也有費時、易開花沒有重點的疑慮。至於裁判員制度,最大的問題是職業法官參與討論,雖然可以引導人民依序討論,但也導致「權威效應」影響人民的決定,削弱多樣化人員集體討論的優點。前者的缺點剛好是後者的優點,反之亦然。
兩種制度各有千秋,各有特色,今年8月甫結束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組分組委員激烈討論下,表決結果兩案都未能達成過半數的決議門檻,無法形成決議。選擇之艱難,可見一斑。
究竟要採哪一種制度,可以回到為什麼要從職業法官變成由「人民」來參與審判來思考。2011年中研院學者研究調查顯示,67%的台灣人民贊成國民參與審判,這與人民相當程度不信任司法判決有關。如果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主要是想要解決司法信任的問題時,那避免審判結果最終仍是職業法官的意志,在此就變得重要。
以此來觀察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設計,其中讓職業法官藉由中間討論及終局評議,影響國民法官的規定,就會產生很大的疑慮。
依草案規定,職業法官在審理「前」應向國民法官說明審理的基本原則、犯罪構成要件及法令的解釋。審前說明時,檢辯雙方都在場,如有不當,可以作為上訴的理由。不過,草案又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職業法官可以藉由「中間討論」的程序對於國民法官補充說明。這種中間討論為不公開「密室」進行,一旦造成心證污染,檢辯雙方也沒有機會檢驗。
最有問題的是,草案規定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進行終局的評議,稍有不慎,職業法官就會影響國民法官。例如,職業法官的心證可以輕易地藉由說明「整理各項證據的調查結果」時,偷渡給國民法官。因為以說明的方式進行,國民法官在職業法官的權威之下,會不疑有他的接受。
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判決結果有很大的機會仍然是職業法官的意志時,是不是可以達到提升司法信賴的目的,還是讓國民法官流於為職業法官背書,令人擔憂。
面對種種質疑,司法院通常引用日本的實證研究表示,評議程序中,裁判員在表達意見或討論上並沒有受到壓迫或是有困難的情形。但是,日本刑事司法實務與台灣差距甚大,日本向來以近乎99.9%之高定罪率聞名,也就是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幾乎都會被法院判決有罪。然而很高的定罪率背後的原因是建立在很高的自白率上,此與台灣刑事司法實務有相當的差距,難以將日本的實證經驗直接等同於台灣本土實證結果。
此外,草案規定限於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才適用國民法官制度,而且人民「不能」拒絕國民法官的審理,也就是人民沒有程序選擇權。司法院或許擔心一旦賦予人民選擇權,適用國民法官的案件將非常少數導致新制淪為空殼。人民對於國民法官信心不如職業法官時,應該可以賦予人民程序選擇權,讓人民在評估後決定要專由職業法官審理,還是「有」國民法官的審理,這樣可以更強化人民對於審判決定的信賴。如果擔心案件量太少,可以適度放寬到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均可以選擇由國民法官制度來審理。
司法院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值得肯定,但在法制引入時,哪種制度最適合台灣社會、文化與民情,如果欠缺本土的實證研究時,成效如何如何都是空口說白話。雖然司法院也設計成立「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評估國民法官與法官全程共同評議方式是否運行無礙,但只在一種制度而且缺乏對照組的情況下,難以檢證出「有」法官參與跟「沒有」法官參與評議兩者間的差別。
與其不斷受到質疑,司法院應該將「陪審制」與「裁判員制」兩制一併試行,前者沒有職業法官參與評議,後者有職業法官參與評議,藉由同時試行,累積本土實證經驗,得出實證數據,不斷修正得出融合台灣社會的審判制度,在這個基礎上做最終的政策決定,才是真正負責任的做法。
※ 本文刊於2017.12.12 ETtoday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