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會幫法官、檢察官找理由的第三屆評鑑委員會~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六週年記者會
2018-1-05
《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自2012年1月6日實施至今已是第六年,而二年一任的評鑑委員,已經換過三屆。今天是第三屆評鑑委員任期的最後一天,從他們交出的成績單可見(如下表),包括做成決議、請求成立或職務監督的數量,都低於前兩屆評鑑委員會,評鑑效能可說是越來越退步。
法官評鑑委員會成績單 |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成績單 | |||||||
屆數 | 決議數量 | 請求成立 | 職務監督 | 排名 | 決議數量 | 請求成立 | 職務監督 | 排名 |
第一屆 | 11 | 6 | 1 | 2 | 20 | 12 | 2 | 1 |
第二屆 | 26 | 10 | 5 | 1 | 32 | 5 | 2 | 2 |
第三屆 | 11 | 4 | 2 | 3 | 3 | 2 | 0 | 3 |
分析第三屆評鑑委員會問題如下:
相較前兩屆,第三屆評鑑委員會對於「態度不佳類」的評鑑請求,全數決議不成立。(參附表1)無論法官、檢察官有什麼樣酸言酸語或歧視偏見,第三屆評鑑委員都有辦法合理化法官、檢察官的言行,完全不顧人民在法庭實際的感受,只透過法庭錄音和筆錄來判斷開庭態度,不去詢問人民真實的開庭狀況及感受,專注於替法官、檢察官說的每一句話「找理由」,卻忽視整體開庭的品質。
台灣社會對法官、檢察官的要求已不能滿足於只要「不收賄」、「不瀆職」就好,民眾不願再容忍「開庭態度不佳」的法官、檢察官。我們整理了第三屆評鑑委員會離譜的評鑑決議如下表,這樣的標準,無非是繼續縱容少數法官、檢察官以欠佳的態度對待民眾,無助於整體司法觀感提升。
決議案號 | 請求單位 | 法官、檢察官不當言行 | 評鑑不成立理由(節錄) |
檢評會106評3 | 司改會 |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載:「告訴人當可趁為被告口交之機會,咬傷被告陰莖、大聲求救或者發出聲響引起鄰居、被告母親注意,進而打斷被告之性交行為。」 | 被告何以放心將其生殖器放入A女口中,而不怕被利齒所傷?如對A女無相當信任感,衡諸常情,當不致如此。 (檢評會認為在強制性交案件中,檢察官以被害人未以咬傷被告生殖器官作為反擊,做為不起訴處分的認定理由,是很合理的) |
法評會104評10 | 司改會 | 法官說:「等到出事再來哭,然後找爸爸媽媽來幫你收拾善後」、「自己心知肚(明),自己摸摸自己的良心啊!」 | 法官之言詞皆屬苦口婆心式的規勸。 |
法評會104評9 | 司改會 | 法官說:「你這樣反覆,誰會喜歡」、「看到後來都有點火大」 | 法官之主觀感受及用語,雖易致誤解,堪認應無惡意。 |
法評會105評2 | 司改會 | 法官說:「我今天會覺得說你剛剛這些東西根本都是鬼扯」、「你現在講的這些,讓我覺得你在編故事」 | 法官促請原告善盡舉證責任,始直接說出較為通俗之「鬼扯」及「編故事」等用語, 主觀上尚難認有對原告辱罵、無理責備或損其尊嚴之惡意。 |
法評會104評11 | 司改會 | 法官說:「我問的問題就是講白話文了」、「不要告訴我這個我不接受」、「你連你送達地址哪裡你都不知道是不是?」 | 法官強勢主導訴訟之進行,其音調、語氣固較為高昂,有打斷發言、音量提高、重複訊問等情事,或許因此令人感官較難適應,尚難認顯有開庭態度不佳。 |
第三屆評鑑委員會表現欠佳,要負起另外一半責任是司法院與法務部。依據司法統計,司法院受理人民陳情案件量2016年是7,277件、2017年是6,489件。法務部則是連數據都沒有公佈。
積累這麼多民怨,但司法院2016年只請求評鑑2位法官,2017年請求評鑑0位法官。法務部2016年只請求評鑑1位檢察官,2017年請求評鑑0位檢察官。(詳參附表2)讓人無法理解的是數以千計的人民陳情,究竟都是「純屬誤會」,還是司法院與法務部以保護法官、檢察官為由,把真實的民怨「消音」,使得這些民怨無法進入評鑑委員會中?
決議案號 | 請求單位 | 法官、檢察官不當言行 | 離譜情況 |
檢評會106評1 | 檢察官協會 |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與未成年少女進行性交易。 | 檢察官已經認罪,但法務部未主動請求評鑑。 |
法評會106評2 | 司改會 | 台灣高院法官在加害人面前詢問被害少女的地址個資。 | 社工先向司法信箱反應,但台灣高院認為法官並無不當。 |
以本屆評鑑委員會決議為例,其中最明顯的二個案件(參上表),恰好均為性侵害案件。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易,引發輿論撻伐人盡皆知,但法務部卻遲未請求檢察官評鑑,最後還是檢察官協會以民間團體的身份請求評鑑,這位顯然不適任的檢察官才有機會受到應有的懲處。另外,台灣高院法官不聽社工勸阻,違法在加害人面前詢問被害少女的地址等個資,少女的社工先向司法信箱申訴,台灣高院卻回覆認為法官並無不當。最後社工只好透過民間司改會請求評鑑,法官才受到職務監督的處分。
這樣嚴重的案件,司法院與法務部卻可以視若無睹,內部自律機制形同失靈,要等到案件送到有外部委員的評鑑委員會中,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才有機會被糾舉出來。
為此,民間團體呼籲民眾應有權直接向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不用再透過司法院、法務部,避免申訴「被消音」,且也只有在評鑑委員會第一線接觸到民眾的申訴,才能真正理解民眾在意的問題為何,減少為法官、檢察官「找理由」的決議發生頻率。
2017年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檢討《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運作成效,並做出決議:「為保障人民接近使用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人民有權直接向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不須透過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或其他民間團體。」。司法院陸續推出許多改革,但法官法修正相關的諮詢會議中,仍未見納入此決議的修正草案提出。
司法院或法務部向來以讓人民有權直接向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案件量將淹沒評鑑委員會,然而從民間團體過去六年的經驗看來(參下表),官方根本不是做不來,恐怕只是法官、檢察官拒絕被監督的藉口,抵制有效監督機制建立運作。
年度 | 專職人力配置數量 | 申訴電話接聽通數 | 申訴法官審查件數 | 申訴檢察官審查件數 | 法官評鑑請求件數 | 檢察官評鑑請求件數 |
2012 | 2 | 629 | 116 | 68 | 2 | 2 |
2013 | 2 | 1,455 | 100 | 88 | 7 | 18 |
2014 | 2 | 1,593 | 112 | 74 | 9 | 18 |
2015 | 2 | 1,022 | 94 | 79 | 11 | 5 |
2016 | 2 | 1,135 | 78 | 50 | 3 | 0 |
2017 | 2 | 2,203 | 78 | 75 | 4 | 2 |
總計 | 編制2人 | 8,037 | 578 | 434 | 36 | 45 |
民間團體從2012年來就直接受理人民對法官檢察官的申訴,六年來民間請求評鑑的案件竟然佔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總數的79%,佔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總數更高達84%。(參附表2)
民間原本該是請求評鑑的配角,如今卻成為戲份最重的主角,這完全是資源的錯誤配置,將國家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責任轉嫁給民間團體承擔,我們不禁要問司法院,設若民間團體未來若無法收案,評鑑制度豈非形同停擺?
在司法信任度低迷的今日,司法改革成敗重點之一在於能夠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我們需要真正能夠聽見民怨的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民間團體在此共同呼籲司法院不要再一意孤行,應立即推動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讓人民直接向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的改革決議。
決議案號 | 決議日期 | 決議結果 | 請求單位 | 案件類型 |
評9 | 2017/12/01 | 不成立 | 司改會 | 態度不佳 |
評10 | 2016/10/21 | 不成立 | 司改會 | 態度不佳 |
評11 | 2016/08/05 | 不成立 | 司改會 | 態度不佳 |
評13 | 2016/09/08 | 職務監督 | 司改會 | 違反程序 |
評14 | 2016/08/05 | 成立-人審會 | 司改會 | 違反程序 |
105評1 | 2016/09/08 | 成立-監察院 | 台中地院 | 案件遲延 |
105評2 | 2016/09/30 | 不成立 | 司改會 | 態度不佳 |
105評3 | 2017/06/03 | 成立-人審會 | 司改會 | 違反程序 |
105評4 | 2017/09/30 | 成立-人審會 | 台灣高院 | 案件遲延 |
106 評1 | 2017/11/03 | 不成立 | 司改會 | 違反程序 |
106評2 | 2017/09/30 | 職務監督 | 司改會 | 違反程序 |
決議案號 | 決議日期 | 決議結果 | 請求單位 | 案件類型 |
評1 | 2016/05/26 | 成立-監察院 | 桃園地檢 | 廢弛職務 |
106評1 | 2017/06/29 | 成立-監察院 | 檢察官協會 | 未成年性交 |
106評3 | 2017/12/28 | 不成立 | 司改會 | 歧視偏見 |
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案件統計 | 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案件統計 | ||||||||
收案年度 | 決議總數 | 官方請求 | 民間請求 | 民間請求率 | 請求成立 | 職務監督 | 請求不成立 | 民間成監 | 民間成監率 |
2012 | 5 | 3 | 2 | 40% | 4 | 0 | 1 | 1 | 50% |
2013 | 10 | 3 | 7 | 70% | 3 | 3 | 4 | 5 | 71% |
2014 | 14 | 2 | 12 | 86% | 8 | 1 | 5 | 7 | 58% |
2015 | 13 | 0 | 13 | 100% | 3 | 2 | 8 | 5 | 38% |
2016 | 4 | 2 | 2 | 50% | 2 | 1 | 3 | 1 | 50% |
2017 | 2 | 0 | 2 | 100% | 0 | 1 | 1 | 1 | 50% |
6年 | 48 | 10 | 38 | 79% | 20 | 8 | 20 | 20 | 53% |
資料來源:法官評鑑委員會網站。(民間成監:民間「請求成立」+「職務監督」) 比例算式:民間請求率=民間請求/決議總數。民間成監率=民間成監/民間請求。 |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收受案件統計 |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案件統計 | ||||||||
年度 | 決議總數 | 官方請求 | 民間請求 | 民間請求率 | 請求成立 | 職務監督 | 請求不成立 | 民間成監 | 民間成監率 |
2012 | 3 | 1 | 2 | 67% | 3 | 0 | 0 | 2 | 100% |
2013 | 21 | 2 | 19 | 90% | 11 | 2 | 8 | 11 | 58% |
2014 | 19 | 0 | 19 | 100% | 1 | 2 | 16 | 3 | 16% |
2015 | 9 | 2 | 7 | 78% | 2 | 0 | 7 | 1 | 14% |
2016 | 1 | 1 | 0 | 0% | 1 | 0 | 0 | 0 | NA |
2017 | 2 | 0 | 2 | 100% | 1 | 0 | 1 | 1 | 50% |
6 年 | 55 | 9 | 46 | 84% | 19 | 4 | 32 | 17 | 37% |
資料來源: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網站。(民間成監:民間「請求成立」+「職務監督」) 比例算式:民間請求率=民間請求/決議總數。民間成監率=民間成監/民間請求。 |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李艾倫律師/民間司改會評鑑組召集人
王龍寬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理事
陳 明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司法官評鑑申訴委員會主委
陳雨凡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民間司改會/陳雨凡執行長(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