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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警方「依法」交出證據!~肯定行政庭保全證據裁定,警告警察切勿滅證觸法記者會

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今(4/11)日裁定准予聲請人林明慧老師聲請保全證據 ,義務律師團深表肯定,並呼籲警方切勿湮滅、隱匿證據:

一、肯定北院行政庭裁定:

  1. 林明慧老師遭受國家暴力,血流滿身,震驚全國,受害之事實明確,但林老師被打後一陣暈眩,有賴法院協助保全證據,以利還原事實真相與經過。
  2. 聲請人與義務律師團均肯定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勇於任事,依法准予保全證據之裁定。
  3. 更肯定法院特別指出:保全證據之目的,是為確保證據日後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並非以公開使不特定人得以見聞或知悉為目的,並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虞。簡言之,保全證據與偵查不公開並不衝突,警方再不能無限上綱、推託奪理!

二、警告公務員與警方交出證據,切莫以身試法:

  1. 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倘若具有公務員身份,依刑法第134條,更可加重二分之一。
  2. 因此,特別要呼籲掌握相關影片與監視器畫面之公務員與警方,切莫以身試法,刪除、覆蓋、隱匿或湮滅證據,以免觸犯刑責。
  3. 基層員警倘若有遭受上級長官施壓,要求刪除、覆蓋、隱匿或湮滅證據,屬於「違法之命令」,基層員警亦應嚴予拒絕,並尋求適切之管道反應。

出席

尤伯祥、李宣毅、顧立雄律師(林明慧老師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黃國城、王展星律師等義務律師團成員

新聞連絡人

尤伯祥律師、李宣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