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首次報告待努力,司改補帖增元氣」~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民間監督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聯盟》今日(3/2)於立法院群賢樓801室召開記者會,就蔡英文政府於今年 2/12 公布之「司法改革首次半年進度報告」提出三點肯定及四項建言。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即記者會主持人陳雨凡律師表示,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已於日前列出三大優先法案,包括司法改革、軍人年金改革及組織改造。司法改革作為這會期非常重要的優先法案,聯盟除呼籲政府落實改革外,亦將呼籲立法委員應加緊努力推動司法改革的相關法案。

聯盟召集人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對於政府能定期公布司法改革進度報告,聯盟表示肯定,但報告的內容及作法,則還有努力空間。聯盟肯定的面向包括:一、建立持續性民間與政府對話平台;二、將架設單一網站,推動進度定期上網;三、回應全部決議的主/協辦機關歸屬。而待改進之處,聯盟則提出四點建議:一、應開放民間參與、建立評量指標;二、應持續回應決議落實的方案及進度;三、針對不周全的回應,應立即重新檢視,並給予回應;四、不待修法可以立刻執行的決議,應儘快落實。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組委員、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阮文雄神父則表示,關於移工通譯問題的改善,官方雖有行動,但未能邀集民間參與,而外國受刑人的人權問題,包括法律及語言的隔閡等,法務部亦沒有邀請民間參與協助,希望官方可邀請民間參與,期使民間可提出建言並監督。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組委員、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表示,公平、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是人權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而就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落實之過程,黃執行長提出三點建言:一、應讓民間可以確實參與-歷經半年的司改國是會議,過程公開在國人面前,決議的落實,不應將人民排除在外,政府應邀請學有專精或長期耕耘的民間團體參與;二、應設立改革的時程-具體的計劃需要透過時點,來確認是否具體落實;三、應設置指標作為具體衡量的依據-每一項決議都應該盤點所涉及的法律或政策,並訂定改革具體時程、結果及資源投入的具體指標,以供社會大眾檢視。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組委員李俊億教授則提到,「完善司法科學與證據法則」是半年進度報告唯一留白的項次。司法科學是鞏固犯罪證據的基礎工作,政府如不重視,最後資源將在訴訟間來回耗損。此部分無須立法即可直接推動,如建立實驗室的認證規範、建立鑑定的準則、建立鑑定的標準作業程序、人員訓練、證物保管規範等。許多冤案在救援過程中,才發現證物遺失,剝奪被告再行鑑定證據的權利。而冤案沒有檢討,同樣的鑑定方法、人員、鑑定流程都可能再複製到其他案件上;例如測謊造成的冤案,監察院調查報告已有提出測謊疏失,甚至有一位測謊人員從事過數百件的鑑定案件,這些鑑定是否有疏失、是否造成冤案,,如果沒有經過檢討,都是不得而知。這部分的問題政府可能還沒注意到,希望下半年的報告不要再留白。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律師表示,環境法律人協會特別關注環境刑法、環境治理這一塊,特別是國是會議前的日月光汙水案,及國是會議後六輕廠區將大量超標排放數據註記為無效,這兩起事件可看出環境的刑事法治及環境的行政法治,在相互結合的過程中發現很大漏洞。國是會議期間雖有提出建言,落實的情況,是部分獲得填補,部分則回應不周全。舉例來說,已填補部分,如行政罰鍰提高,刑事罰金與行政罰鍰部分,建立罰鍰及不當得利追繳並行的機制,環保署於此部分趁著《空氣汙染防制法》修正期間所提出的草案,已將追繳不法利得及罰鍰提高的機制入法,希望下個會期可以通過。而不周全部份,則是環境治理的基礎事實,即排放數據的完整性,如提高監測比例,並將尚未納入的監測物質納入;此次回應並未清楚監測的比例是不是提高了?汙染物質,本來沒放進去的是否放進去了?希望政府可就事實層面的治理,有完整的回應。

勵馨基金會倡議專員廖雅君則表示,去年國是會議期間,第五組四位委員召開記者會,抗議兒少與性別議題遭受漠視;國是會議半年報告提出後,兒少與性別議題受到的重視仍舊極少。因為政府沒有什麼回應,也很難做出評論,希望政府可以盡快回應兒少與性別議題,如此方能給予建議,才能讓人民有感。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表示,台權會非常關注第五組包括監所、矯正機構等受刑人人權議題,國是會議半年報告就監所及矯正機構部分,相較於其他議題,是比較受重視的,這必須予以肯定,包括邱太三部長先前參訪監所後,提出一人一床的政策等。但政府改革只停留在硬體提升,卻忽略監所人權內部細緻的結構性問題,聯盟於此提出五項重點建議,期望法務部及衛福部多加留意:一、監所超收問題嚴重,如何改善監所基層人員的勞動條件問題;二、應還予監所受刑人投票權;三、衛福部應主責受刑人的醫療事務,並修改監獄行刑法;四、監所受刑人作業金的分配應重新思考;五、應量身訂做一套完整的矯正教育,投入資源、培育專業矯正教育教師,以發揮少輔院或矯正學校之功能。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組委員、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於總結時說到,每一個司法改革的決議,都跟人權有關,都是實踐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政府是一體的,不應在處理改革的過程中解體。未來,聯盟會更努力地監督政府,以落實所有的改革決議,也會持續與司法院、與相關單位、與總統府溝通,期能使所有的改革更加透明、有效率。

主持人陳雨凡律師最後補充,司改國是會議的召開,是蒐集全國人民的問題,將問題化為議題後,做成87點決議,但決議是抽象的文字,如何回應人民殷切的期盼,才是聯盟最關心的問題。聯盟希望可監督並協力幫助政府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政府應理解人民是否對司法改革有感,不要以改革需要時間作為藉口拖延。

記者會發言摘要

主持人:民進黨團已列出三大優先法案,包括司法改革、軍人年金改革及組織改造;司法改革是這會期非常重要的優先法案。除呼籲政府外,亦會呼籲立法委員要加緊努力推動司法改革的法案。

*邀請七位夥伴於半年報告上貼上司改大補帖

三大肯定

  1. 建立持續性民間與政府對話平台
  2. 將架設單一網站,推動進度定期上網
  3. 回應全部決議的主/協辦機關歸屬

四大建議

  1. 開放民間參與、建立評量指標
  2. 應持續回應決議落實的方案及進度
  3. 針對不周全的回應,應立即重新檢視,並給予回應
  4. 不待修法可以立刻執行的決議,應儘快落實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
針對2/12公布的司法改革進度,對於能定期回應,聯盟表示肯定,但內容及作法還有待努力的地方。有值得肯定之處:8/12後由林子儀教授所建立的溝通平台,對於決議的落實可加深人民有感;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官網自8/12後便沒有更新,在聯盟的建議下,官方同意架設專屬網頁;官方確認87點次的責任歸屬機關。待改進之處:落實過程應開放民間參與(決議有時很抽象,應讓當時的委員及民間參與),並建立評量指標;沒有回應的部分,希望官方近期內可予以回應;針對不周全的回應,應立即重新檢視,並給予回應;無須修法的改革應儘速落實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阮文雄神父:
移工通譯問題,官方雖有動作,但民間未能參與;希望能夠參與,更能監督。外國受刑人的人權問題,法律及語言的隔閡,法務部卻沒有想讓民間參與協助。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司改國是會議第二組委員:
公平、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是人權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歷經半年的司改國是會議,過程公開在國人面前,但官方在落實決議的過程,卻未讓民間參與,應讓民間可以確實參與(第一點)。改革如果沒有時程的話,是一個沒有決心的改革。具體的計劃需要透過時點,來確認是否具體落實(第二點)。要設置指標作為具體衡量的依據(第三點)。跟法治或結構有關的指標。每一項決議都應該具體盤點,決議或行動計畫,牽涉到那些實質法律或政策的改革。政府應告知,準備用多少時間來完成這些法律的改革,而非僅用行動計畫呈現卻未見時程。政府應該清楚告知民眾,具體行動計畫的結果是什麼(這部分是成果的指標)。政府應該清楚告知民眾,要達到這樣的結果,除了修改法令外,其他如何投入,如人權教育訓練,針對法官、檢察官的訓練等,目前在行動計畫中是看不出來的。要的不是作文比賽,而是一份真的具體可行、可達到決議效果的文書,政府應邀請學有專精或長期耕耘的民間團體參與。

司改國是會議第一組委員李俊億教授:
「完善司法科學與證據法則」是報告中唯一留白的項次。司法科學是鞏固犯罪證據的基礎工作,政府如不重視,最後資源將在訴訟來回耗損。這部分無須立法即可直接推動,如建立實驗室的認證規範、建立鑑定的準則、建立鑑定的標準作業程序、人員訓練、證物保管規範;許多冤案在救援過程中,才發現證物遺失,剝奪被告再行鑑定證據的權利。冤案沒有檢討。冤案沒有檢討,同樣的鑑定方法、人員、鑑定流程都可能再複製到其他案件上。測謊造成的冤案,測謊的疏失,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已提出,甚至有一位測謊人員從事過數百件的鑑定案件,這些鑑定,是否有疏失、是否造成冤案,都不得而知。這部分的問題政府可能還沒注意到,希望下半年的報告不要再留白。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律師:
環境法律人協會特別關注環境刑法、環境治理這一塊,特別是國是會議前的日月光汙水案,及國是會議後六輕廠區將大量超標排放數據註記為無效,這兩起事件可看出環境的刑事法治及環境的行政法治,在相互結合過程中發現很大的漏洞。國是會議期間有提出建言,落實的情況,部分獲得填補,部分則回應不周全。舉例:填補部分,如行政罰鍰提高,刑事罰金與行政罰鍰部分,要建立罰鍰及不當得利追繳並行的機制,環保署於此部分趁著空氣汙染防制法修正期間,所提出的草案,已將追繳不法利得及罰鍰提高的機制入法,希望下個會期可以通過。不周全部份,環境治理的基礎事實,即排放數據的完整性,希望提高監測比例,並將尚未納入的監測物質納入;此次回應並未清楚監測的比例是不是提高了?汙染物質,本來沒放進去的是否放進去了?回應尚未周全;事實層面的治理要有完整的回應。

勵馨基金會廖雅君專員:
去年國是會議期間,第五組有四位委員召開記者會,抗議兒少與性別議題遭受漠視;國是會議半年報告提出後,兒少與性別議題受到的重視仍舊極少。因為政府沒有什麼回應,聯盟也很難做出評論。希望政府可以盡快回應兒少與性別議題,如此方能給予建議。如此司改才能讓人有感。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
台權會非常關注第五組包括監所、矯正機構等受刑人人權,國是會議半年報告就監所及矯正機構部分,相較於其他議題,是比較受重視的,這必須予以肯定,包括邱太三部長先前參訪監所後,提出一人一床的政策等,但政府只停留在硬體的提升,監所人權內部細緻的結構性問題,五重點,期望法務部及衛福部多加留意:監所超收問題嚴重,儘管補充四百位管理人員,但其人數及專業性是否足夠(監所基層人員的勞動條件改善問題)?國是會議與社會大眾都忽略的是,監所受刑人投票權長期被剝奪,還與受刑人投票權,方能使民意代表重視監所人權;兩公約初次審查即有提出受刑人的就醫權保障,監所戒護的思維主導受刑人醫護的需求,衛福部應主責受刑人的醫療事務,應修改監獄行刑法;監所受刑人作業金的分配應重新思考,多數受刑人每月收入僅只數百,不足以維持人性尊嚴的基本需求,應改善;就少輔院或矯正學校部分,政府應量身訂做一套完整的矯正教育,應投入資源設計教案、培育專業矯正教育教師,以發揮矯正功能。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司改國是會議第二組委員:
決議,如何看到政府落實的決心。勞工司法改革部分,《勞動事件法》自 1/22 司法院公布草案後,分區座談如火如荼展開。每一個司法改革的決議,都跟人權有關,都是實踐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政府是一體的,不應在處理改革的過程中解體。未來,我們會更努力的監督政府,以落實所有的改革決議,也會持續與司法院、與相關單位、與總統府溝通,期能使所有的改革更加透明、有效率。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律師:
司改國是會議的召開,是蒐集全國人民的問題,將問題化為議題後,現在做成87點決議,但決議是抽象文字,如何回應人民殷切的期盼,才是聯盟最關心的。政府應理解人民是否對司法改革有感。希望監督並協力幫助政府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不要以改革需要時間作為藉口拖延。

蔡英文政府在今年2月12日司改國是會議結束後的半年,公布「司法改革首次半年進度報告」。《民間監督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聯盟》在具體檢視報告後,於今日(3月2日)召開記者會,提出司法改革的大補帖,作為政府檢討改進的參考:

肯定政府在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作為包括:

  1. 建立持續性民間與政府對話平台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組決議建議總統設計「提供社會及相關政府部門繼續對話的諮詢平台」,蔡英文總統於總結會議時也宣布,將請林子儀教授召集諮詢小組,蒐集民間意見定期向總統報告。本聯盟在2017年10月成立至今與林子儀教授、司法院、行政院及法務部代表共召開兩次會議,就落實決議互相交流,聯盟肯定政府重視民間聲音的誠意。

  2. 將架設單一網站,推動進度定期上網

    司改國是會議後,原本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網站即停止更新。司法院、法務部各自將推動改革的內容及進度等資訊建置在各自官網,查找不易,且資訊凌亂,阻隔人民知悉關心司法改革的進度,易使人民對於司法改革進程的誤解。在民間推動下,官方允諾將於3月建置「司法改革進度追蹤資訊平台」單一網站,以一致的格式呈現各單位落實的進度,讓資訊公開透明,值得肯定。

  3. 回應全部決議的主/協辦機關歸屬

    官方已將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整理成87大點次及303個子點次,各點次的主、協辦機關均已協調完成。例如:關於002-1點次,關於保護犯罪被害人,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中央應建置全國性犯罪被害人保護智能平台」,官方回應屬於法務部主辦,由衛福部、內政部警政署、法扶基金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辦。又如:008-1點次,關於減低冤案發生中,改革目擊證人指認程序,官方回應應由內政部警政署負責(以內政部名義邀請各司法警察機關,包含行政院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共同討論)。未來搭配前述單一網站建置完成,並將落實進度公開上網後,人民可以知悉權責機關是否有確實實踐。

聯盟的建議:

  1. 開放民間參與、建立評量指標

    建議官方為落實決議而制定政策或擬定草案時,應邀請關注改革議題的公民團體參與討論, 提供管道讓團體可以表達意見,讓政策或法案更周全。此外,官方應建構「指標」,用來評量決議落實的程度,以及落實的成效。而指標建立及評量的過程,應開放讓公民團體得以參與提供意見。

  2. 應持續回應決議落實的方案及進度

    盤點官方的半年進度報告發現,司法院、法務部就部分的決議提出落實方案,內政部、衛福部、教育部及環保署僅就少數決議有簡略的回應。至於,考試院則完全沒有回應。對此,官方應持續規劃回應,聯盟也會持續監督此一進度。(針對官方沒有回應的決議,參考附表一)

  3. 針對不周全的回應,應立即重新檢視,並給予回應

    針對官方半年進度報告發現,有部分回應的內容,過於粗糙、空泛,或欠缺全面性的考慮,甚至欠缺期程規劃。對此建議應立即重新檢視後,再行給予回應。(參考附表二)

  4. 不待修法可以立刻執行的決議,應儘快落實

    司法改革不要僅專注在大部頭的修法,許多事項不待修法可以立刻執行的決議,若可儘快逐一完成,亦能符合人民推進司法改革的期待。(參考附表三)

綜合本次半年進度報告,聯盟欣見政府落實司法改革踏出第一步,但司法改革乘載全民殷切的期盼,不容片刻拖延或敷衍草率,聯盟會持續監督官方進度,希望政府拿出決心,讓國是會議決議實踐,司法改革得以逐步推動完成。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出席代表】(依筆劃排序)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
中華民國紅心字會心納(受刑人)家庭服務組李怡穎組長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阮文雄神父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林俊宏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
台灣永社副秘書長洪崇晏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監事郭歷軒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主任曾守一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專員陳家平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
李俊億教授(國是會議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張靖珮律師
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陳怡成律師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王顥翰
勵馨基金會倡專廖雅君
環境法律人協會法規專員楊品妏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雨凡執行長 (02)2523-1178

附表一:對於官方尚未回應的點次意見點次之舉例如下

點次 內容 建議成員
004、011、043 與原住民族有關的司法改革決議,於004、011、043均有提及。但目前僅法務部於「提升現職檢察官專業能力(43-2)」一項中,提及107 年預計辦理「偵辦原住民案件研習會」之專業研習課程。 法扶基金會(參附件1)
5、8、12、13 關於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 李俊億教授
04-6、04-7 關於校園及醫療糾紛的修復式正義。 陳怡成律師
010 1、因外籍受刑人對於本國語言並不通曉,請監獄單位設置各母語通譯,以利外籍受刑人詢問法律相關權利,並提供外籍受刑人翻譯溝通管道。 2、為協助外籍受刑人獲得正面想法,矯正其偏差觀念,信仰力量是不可以忽視的一環,日前越南外配辦公室行文至台北監獄要求獄方提供場所及時間,辦公室神父願意無償至監獄進行心理輔導及越南語牧靈活動,但遭台北監獄以「本監已定期舉辦天主教彌撒活動,爰暫無是項活動需求」為理由回絕。辦公室認為,北監所設之天主教彌撒活動所用語言為「中文」,不便於其他國籍受刑人聆聽,請司法院協助各監獄定期舉辦外語彌撒活動,以實現宗教權利。另,心理輔導為本辦神父專長,為協助外籍受刑人於獄中獲得心理平靜,思考未來人生方向,請司法院將心理輔導納入獄所定期舉辦項目。 越南外配辦公室(參附件2)
057、058 監獄受刑人分為四等,依身分類別不同,接見對象與次數限制也有區別,重罪犯與其家人會面時間每周僅一次,以人權角度考量,此階級落差略顯不公,為落實法律平等,請司法院針對接見限制進行改革。 越南外配辦公室(參附件2)
79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第227條(兩小無猜)修正案 勵馨基金會(參件3)
87 優生保健法第9條條文修正案 勵馨基金會(參件3)
77 政府優先從寬編列兒少照護基金 勵馨基金會(參件3)
78 通盤檢討兒虐防治政策 勵馨基金會(參件3)
81 收容少年、執行少年有期徒刑及感化教育等機構應歸屬法務部矯正署或教育部 勵馨基金會(參件3)
82 評估少年輔育院全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 勵馨基金會(參件3)
84 施用毒品兒少司法處遇改良之可行性 勵馨基金會(參件3)
85 研議兒少在司法程序特殊性、提供必要之保護與協助 勵馨基金會(參件3)
86-1 政府應負安置觸法、難置兒少之責任 勵馨基金會(參件3)
86-2 維護安置機構觸法兒少接受國民教育之權益 勵馨基金會(參件3)

附表二:回應不周全的項目,舉例如下

點次 內容 建議成員
8-2 雖內政部於半年進度報告中提出已修正通過「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但根據法扶基金會辦理「原住民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統計,族人放棄律師陪同之總數比例至2016年度已逾90%,因此建議內政部及相關部門透過修法、宣導等方式,確保第一線執法人員應於警偵訊問程序中,落實對族人相關法律扶助權利告知,並向族人說明申請律師陪偵之重要性,以確實強化原住民在警偵訊問程序之刑事辯護權保障,落實法律扶助規定 法扶基金會(參附件1)
10 完善通譯制度說明,提出以下意見: 一、針對通譯培訓部分,請司法院與行政院及教育部共同合作,建立完整訓練模式,教育部可以於基層大專院校宣導開設東南亞語系,並提供通譯就業輔導機制,司法院加強通譯法治知識及觀念,培養其專業態度,行政院依新南向政策發展通譯人才就業機會,吸引更多東南亞人士前來台灣。 二、請司法院提供各縣市法院民事通譯,並將其相關規定納入通譯要點,以利民團進行申請。 越南外配辦公室(參附件2)
19 建立訴訟金字塔,但包括冤案救濟、裁判品質等配套制度均應一併規劃公布 民間司改會
40-1-5 一、環保署提出空氣污染防治法第58~69條,提高罰鍰額度上限,值得肯定。 二、環保署提出空氣污染防治法第86、87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4條,追繳所得利益與罰鍰併行機制,值得肯定。惟依司法改革會議結論意旨,徹底斷絕行為人污染環境的經濟誘因,尚包括「命行為人負擔回復環境所需之賠償或費用」、「刑事罰金」,也請務須一併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的周密規範體系,避免行政及刑事就同一案件處罰產生巨大落差(點次4-1-2、40-1-3、40-1-4參照)。 環境法律人協會(參附件5)
40-3-2 一、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前,既有廠商的空、水、廢、毒,已納入監測的比率不高。環保署是否修法或立法盡可能要求廠商、業者設置監測(檢測)器材,連線提供CEMS監測數據?抑或是盡可能提高廠商、業者納入監測的比例?首次半年進度報告的回應並不明確。 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迄今似未修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藉由透明足跡專案,分析雲林縣政府環保局蒐集六輕受監測煙道原始排放數據,發現六輕利用規範漏洞,將數萬筆超標數據以註記為「固定污染源暫停運轉時監測設施之量測值」、「監測設施維修、保養量測值」、「其他無效量測值」之方式,當作無效數據,而規避處罰。上述規範的漏洞是否已改善填補?(例如:該辦法第15條,有效數據的要求僅到85%,是否需再提高?)另外,目前並非所有的煙道皆有公布排放汙染物質及數據,甚至有的並未進行檢測,就此部分之缺漏是否已進行改善?半年進度報告的回應並不明確。 三、受連續監測的空、水、廢、毒污染物質,在司法改革會議之後,有無增列?(例如:空氣污染物質有無增列VOCs?有無增列重金屬?)管制標準是否有加嚴?(例如:現行苯的管制標準為500 ppb)特殊製程的污染物質是否有要求公開?半年進度報告的回應並不明確。 四、監測站的數量,在司法改革會議之後,有無增加?半年進度報告的回應並不明確。 五、環保署提出之空氣污染防治法草案第20條,在母法明文規範,「排放標準」應包含「有害空氣污染物項目」,值得肯定。 六、環保署提出之空氣污染防治法草案第20條、第28條,將空氣污染物質的「管末管制」,加強為「源頭管制」+「管末管制」,值得肯定。 七、環保署提出之空氣污染防治法草案第13條、第15條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並定期公布石化工業區所在鄉鎮市、特殊性工業區的空氣監測原始資料(raw data),值得肯定。 環境法律人協會(參附件5)
076 司法院已成立「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就其設置要點來看,此委員會之任務係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或建議: (一)宣導、推動人權與兒少權益及性別平等觀念之政策、法規與行政措施。 (二)落實本院及所屬機關之人權與兒少權益及性別平等推動工作、訓練事項。 (三)其他促進人權與兒少權益及性別平等事項。 建議應釐清此委員會的權限,是否對於司法院之政策推動真正有影響力?也期待此委員會盡快進行「性別友善的司法」議題之討論,並且將今後之會議議題、時間以及會議紀錄對大眾公開。此外,上述條例第二條提及之性別平等訓練,應同時考量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以及法學教育,此即牽涉序號41、42與43。而要讓性別意識深入司法人員新中,除了應設計指標對於性別教育的成效加以評量,也應將性別概念納入司法官評鑑之中,如此即會牽涉到序號36之司法官評鑑。因此,建議將依照序號76成立之「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做為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重心,推動包括序號36 、41、42、43等決議。 勵馨基金會(參件3)
80 性侵被害人訴訟參與權 建議:司法院已提出「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但是草案中並未包括偵查階段之參與。法務部應盡快針對偵查階段提出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勵馨基金會(參件3)
83-1 有關受機構式處遇女性少年之處遇平等 建議:對於女性課程之規畫應破除性別迷思,尊重少年的意願。 勵馨基金會(參件3)
86-1 落實少年觀護所鑑別功能,法務部矯正署應增加醫療、心理及社工等專業人力 建議:請法務部提出補足人力之時程。 紅心字會(參附件4)

附表三:不待修法可立即執行的項目

點次 內容 建議成員
請參內容說明 002-2- 2(犯保協會預算有限,可採種子訓練,訓練起來之後會較為容易)
004-3~7以下皆無須修法(除組織外)即可執行
006不用修法即可執行 ,應爭取預算、資源重新分配讓預算到位
010-3~10-7司法文書翻譯,不用修法即可執行
026-20法官學院增加課程部分,不用修法即可執行
035-5- 3簡化書類 不用修法即可執行
029-2 後半段,關於派駐與檢察業務無關之行政機關任職,應落實
054 不用修法即可執行,此部分的落實也能呼應國民法官制度
058-4 不用修法即可執行
076 (兒少委員會成員應公布)
083-1 不用修法即可執行
聯盟會議決議
5-3、8-1、8-2、12、13-1、13-2、13-3、13-4 1.規劃鑑定人之教育訓練與證照制度、推動實驗室認證、建立司法科學鑑定準則與標準程序、檢討冤案。
2.推廣司法科學教育,減少司法誤判。
3.制定證物保管規範。
4.使用先進的檢驗科技,加強法醫與鑑識效能。
5.詳細內容請參閱:
(1)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李俊億提案之補充說明「提升科學證據品質避免冤案之作法」。
(2)監察院調查報告106年1月17日院台司字第1062630027號(測謊鑑定瑕疵)。
(3)監察院調查報告105年11月11日院台司字第1052630281號(五大冤案科學鑑識錯誤 調查意見)。
李俊億教授
40-3-3、40-2-1、40-2-2、40-2-3 一、民眾參與層面:
持續進行現行環(林)檢警民結盟機制,聯繫窗口平台,建立通訊群組及名單並邀集學界加入
二、組織層面:
(一)增加稽查、偵辦人力(包括行政、檢、警)
(二)建立偵辦環境犯罪的合理工作環境、編制、經費
(三)提高警察辦理環境犯罪的積分(註:惟請注意相關配套措施,可洽聯盟成員之一警工會)
(四)加強環保署與司法聯結,建立通報窗口與聯繫機制(五)建立環境專家資料庫及即時諮詢窗口
(六)將與環境犯罪有關的組織犯罪及其他相牽連案件,統一分案到專責檢察官偵辦
環境法律人協會(參附件5)
69-1、69-2 關於警察訓練、專業及績效管理
(一)政府分工
1.目前警政績效委員會與警察教育委員會之設立權責劃分於內政部,但該案決議過程中,法務部亦有對於不良績效制度造成之司法資源虛耗提出意見,故法務部應共同參予該項改革。
2.警察教育與訓練委員會部分應有教育部參與。
(二)改革進程
1.此二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案之規劃與推行應與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協商,並受監督。
2.委員會之設立應由基層形成決策(如公聽會、座談會)
(三)委員會之設立
1.委員會規章
(1)應即開始草擬委員會規範規章
(2)委員會規章規畫過程應公開
2.委員會權限
(1)應有調查權
(2)應有對於惡用績效制度之狀況有懲處權
(1)調查權與績效制度制定的實質審查權限
3.基層代表性
(1)基層警察人員比例
(2)基層警察人員代表選拔方式應具合理性及民主性
(3)賦予基層代表否決權
4.專家委員
(1)選用何種專業委員
(2)專家委員如何選拔
(3)委員應有一定比例非警職或警察體系人事
(四)依據決議案之說明,此二委員會之目的亦包含保障基層警察人員之勞動權、警校學(員)生之受教權與各項基本權,當績效制度以及教育訓練過程產生侵權疑慮時(如因績效扣假、不當勞動行為、不當管教),委員會應有協助個案救濟織制度設計。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78-2 比照現有「家暴安全防護網」之高危機案件網絡,建構以檢察體系主導之「重大兒虐案件防治網絡」,強化現行兒童保護機制。 勵馨基金會(參附件3)
78-3 請法務部研議建構「兒童死亡檢視」(Child Death Review)機制,並修正相關法規就涉及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 勵馨基金會(參件3)
83-5 有關觸法兒童之保護方面:建議政府應盡速設置觸法兒童之收容處所,在未設置該處所前,請司法院與行政主管機關(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會商觸法兒童處遇方式之調整,改以福利服務與教育輔導方式處遇。 勵馨基金會(參件3)
85-1 應研議強化兒少在司法程序權益(包括詢訊問方式與適合兒少處境之友善司法環境),並擴大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強制輔佐及強制辯護之之可行性,並得以少年為主體性提出有力的多元處遇,暨強化少年法庭及矯正機構執行期間運用修復式司法之可行性。 勵馨基金會(參件3)
85-2 少年之輔佐人及辯護人應接受少年保護之專業訓練,建議專業律師能增列少年保護項目。 勵馨基金會(參件3)
79-2 雖刑法第227條尚未修法,但目前司法與行政機關應可以檢討對於兩小無猜案件之處理方式,應以教育與輔導優先。 勵馨基金會(參件3)

【附件下載】

附件1:法律扶助基金會資料
附件2: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資料
附件3:勵馨基金會資料
附件4:紅心字會資料
附件5:環境法律人協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