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我們一位適任的檢察總長~十二問檢察總長候選人記者會
2018-3-07
檢察總長顏大和將於今年五月任期屆滿,蔡英文總統對於新任人選亦已展開徵詢作業,故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今日(3/7)召開記者會,並邀請臺北律師公會理事長薛欽峰律師、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黃國昌委員,就檢察總長提名、審查之流程提出訴求,並公布「十二問」,要求檢察總長候選人答覆。
記者會主持人,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律師表示,檢察總長是個案偵辦的最高首長、檢察體系的最高位,前幾任總長所發生的問題,不是社會大眾所能容忍的,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召開後的新世代,期待總統能夠提出一位令人覺得亮眼的人選。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接著表示,檢察總長在偵辦過程是處於領導的地位,這樣的人選,如有操守被質疑,是無法被接受的,縱使操守未被質疑,是否能夠帶領改革、嚴守分際,是非常重要。希望總統提名時要遵守程序、審慎提名人選,立法院亦要實質審查。
臺北律師公會理事長薛欽峰律師則期盼此次的檢察總長提名,可有年輕化的趨勢。許多檢察官曾反映,現在的檢察組織已有老化趨向、沒有活力,很多有想法的檢察官想努力,但因為法規上的限制,導致人事上的保守、守舊狀況。檢察總長部分,是否可考慮在思想、能力或體力上,對於新世代有更多理解的人來擔任。因為一個組織的老化是很大的問題,如果可從檢察總長任命來思考,相信各地方的檢察署組織及人事可以充分活化,也可以更激勵基層檢察官投入檢察事務。
就立法院審查流程的問題,黃國昌委員回覆,2016年的國會改革訴求中,是希望可建立國會的聽證制度,而聽證制度可與國會人事同意權審查結合在一起,遺憾的是,就人事改革的部分,尚未完成立法。時代力量黨團向來的立場,就是嚴格審查,無論是司法院大法官,或是此次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的任命案,都會做到把關的職責。希望國會改革法案能早日三讀立法通過,在此之前,時代力量黨團會作好自我要求、自我把關的工作。社會大眾雖可體會基層檢察官的辛勞,但當台灣人民不斷看到檢察官的起訴品質很差,不僅僅造成審判程序延宕,還可能讓無辜的人受到國家刑罰的惡果;當升斗小民為司法所苦,有權有勢者,卻不需要付出應有的刑事責任,這對公平正義傷害非常的大。新任檢察總長對於這些問題,最重要、最有效的改革措施是什麼,應該要具體回應,不要讓台灣的刑事司法體系繼續變成沒權沒勢的人必須在暗夜裡哭泣,有權有勢的人卻逍遙法外的狀態。
陳雨凡律師最後表示,民間司改會與二十多個團體共同組成聯盟,監督、檢視蔡政府的司法改革成績單;檢察總長的提名人選,正是檢驗司法改革有無決心的重要指標。我們將持續監督立法院的審查程序,並向社會大眾報告。
檢察總長顏大和任期到今年五月,蔡英文總統對於新任人選也已展開徵詢作業。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今日(3/7)召開記者會,公布本會對檢察總長提名、審查之訴求,並提出「十二問」,期許新任總長將能打造嚴守程序正義、權責相符、打破檢察官升官圖、不受外力干預的檢察體系,並有魄力淘汰不適任檢察官,讓檢察體系真正受到人民的尊重與信賴。
前述審查流程,亦為國會革新事項,呼籲立法院修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讓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更嚴謹。
新任檢察總長須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所決議之革新事項,對於新任人選是否適宜,民間司改會分別就「客觀超然」、「權責相符」、「公平人事」、「監督與淘汰」及「檢察官定位」等五大面向,羅列十二道問題,要求被提名人選應具體回覆:
在「客觀超然」面向
檢察總長為全體檢察官之首,應恪遵法律、嚴守分際,不得透露個案情節。如有接獲請託,亦應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登錄,主動公開,若有違反,應立即辭職負責。
在「權責相符」面向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檢察首長未依規定提出書面指令時,應構成個案評鑑之事由。法務部的自我改革方案中更進一步的要求檢察官有義務將違反的首長送請個案評鑑。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應建立完整究責機制及強化團隊辦案模式以避免檢察官濫權追訴,檢察首長負有指揮監督檢察官辦案之責,對濫權防堵與究責的體制建構責無旁貸。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針對偵查不公開之違反進行調查與究責,而人民對於違法失職的檢察官有權請求國家賠償,然現行《國賠法》第十三條「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恐過度限制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權利,有立即改革的必要。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納入更多外部委員,且由檢察官票選推薦人選,避免藉由人事控制影響辦案。
檢察長依法可直接變更檢察官會議之決議,為強化檢察官自治,防止不當干預,應擴大檢察官會議之權限,節制檢察長變更檢察官會議決議的方式。
為達使檢察官權責相符之目標,檢察官應就同一案件之偵查、起訴,乃至案件終結,皆應全程參與,以示負責。
台灣高檢署檢察長於2017年召集成立「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截至2018年1月僅受理2件,如何發揮成效有待觀察。再審及非常上訴要件極度嚴格,檢察總長獨攬非常上訴大權,徒增冤案當事人救濟上的障礙。
在「公平人事」面向
現行制度下,檢察總長得就檢察人事提起建議,惟人事任命權係法務部部長之專屬職權,檢察總長雖可就全體檢察官之偵查行指揮監督,卻未能擁有檢察長之人事調度權,如此設計,是否適宜?假若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部長就人事調度持不同意見時,又該如何處理?此外,受限於檢察人力之限制,假若法務部所頒佈之刑事政策,造成實務難以負荷,或與偵查實務有所扞格時,檢察總長應如何與部長進行溝通?以完善偵查實務之進行。
檢察官人事應落實內部民主,減少以人事控制個案之可能性,故一審主任檢察官之產生,應以檢察官票選推薦為原則,並適度徵詢審、辯意見。並應藉由輪調制度,打破升官圖,增進檢察官於不同審級歷練之機會。
在「監督與淘汰」面向
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已實施六年,人民仍普遍不信賴司法,人民無法依據現行法官法直接提起評鑑,亦使評鑑委員會之功能無法落實,淘汰制度有重新檢視改革之需要。
在「檢察官定位」面向
現行制度下,檢察官之組織法及身分法,皆附屬於《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內,非但模糊了檢察官應有之定位,易使人民混淆,更不利於檢察權之獨立與「檢審分立」之目標。究其根本,仍應另定《檢察署組織法》及《檢察官法》,明確化檢察官定位,並設計相對應之權力,以保障憲法賦予國人應有之權利。
黃國昌委員/立法委員
薛欽峰律師/臺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陳雨凡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陳雨凡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