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評鑑大改造,好壞審檢見分曉!~公布《法官法》評鑑章修法草案記者會

日前發生的法官性騷擾案,再度重創司法信賴,從2012年實施至今逾六年的法官法到了全面檢討修正的關鍵時刻。司改會根據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方向,完成《法官法》評鑑等章節的修正草案,在今日(3/26)召開記者會,公布修正草案內容,也邀請長期推動法官法的尤美女委員及黃國昌委員參加記者會,共同健全評鑑機制,重拾國人對司法信任。

修正草案重點說明如下:

  • 評鑑委員會掌理個案、全面評鑑

    現行法官法規定由「司法院及法務部」掌理法官、檢察官全面評核,結果不公開,如發現有問題者,應交由個案評鑑。然而目前進行過兩次全面評核,「沒有任何」法官、檢察官轉由個案評鑑調查。且因為結果不公開,外界無從檢視,全面評核毫無鑑別度,形同虛設。

    修正草案規定全面評鑑由「評鑑委員會」辦理,結果應公開。有問題者,直接由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評鑑委員會也可以主動進行個案評鑑,以確實達成監督法官、檢察官的功能。

  • 人民直接請求評鑑

    現行法官法下,人民不能直接請求評鑑,僅能由法院、檢察署或民間團體等提起。然而,根據司法院統計,2016年受理人民陳情有7,277件、2017年有6,489件。但2016年只請求評鑑2位法官,2017年則是0位。法務部連陳情數量都沒公佈,但2016年只請求評鑑1位檢察官,2017年則是0位。第三屆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做成的決議數量,為個案評鑑制度實施以來的最低點。職務法庭6年來僅有一位法官被免除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一位檢察官被免除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司法民怨嚴重被消音。因此草案修正為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請求評鑑。

  • 評鑑委員,非法律背景過半,設專職人員處理評鑑事務

    評鑑效能不彰,從前面的統計可知,評鑑委員會標準不當也是原因之一。以司改會受理的案件為例,某陳姓檢察官認為,被害人沒有咬傷加害人的陰莖,是合意而非被迫口交,是典型「理想被害人迷思」。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更自行推論被告是信任被害人「才會放心將生殖器放入被害人口中,而不怕為利齒所傷」,嚴重欠缺性別意識。

    草案修正設立遴選委員會遴選非法律專業之社會公正人士過半進入評鑑委員會,制定性別比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避免法律本位,讓觀點多元。並設專任評鑑委員及專職人員辦理評鑑事務,可建立篩案機制,避免浮濫請求。

  • 評鑑時效延長、調查程序參與

    依照現行法官法規定,檢察官評鑑時效為二年,而人民往往為了審判疲於奔命,無暇檢舉不適任檢察官,但在審理程序結束後,往往已逾評鑑時效,而無法請求評鑑。時效過短為檢察官評鑑低案件量最主要的原因。草案修正將檢察官評鑑時效延長為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年。

    此外,現行評鑑委員會屢屢忽略當事人感受,只透過法庭錄音和筆錄來判斷開庭態度,不去詢問人民真實的開庭狀況及感受,無法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去感受人民在司法中遭遇的不當待遇。草案強化當事人在評鑑程序中的參與權。使得評鑑委員會除有正當理由外,應調查當事人請求調查之事實及證據,並給予當事人在程序中表示意見、閱覽資料的權利,讓評鑑委員會能更全面地傾聽人民對於司法的不滿。

  • 評鑑委員會逕送職務法庭,避免疊床架屋

    現行制度下,評鑑委員會認為有懲戒必要時,必須先再移送監察院審查,不能直接送請職務法庭審理。但監察院與評鑑委員會各自行使職權,互不隸屬,現行流程是疊床架屋,故草案修正使評鑑委員會認為有懲戒必要時,可以逕送職務法庭,不必再移送監察院審查。

  • 職務法庭納入國民法官、增加懲戒種類

    陳鴻斌法官的案件凸顯了外部觀點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性,若評鑑委員會與職務法庭無法拋棄本位主義,嘗試用不同的角度來思考,就可能會出現更多欠缺性別意識的判決,或輕縱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因此草案在職務法庭引入國民法官制度,使職務法庭得以更全面地發揮監督的功能。此外,懲戒種類,除免職、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他職、罰款、申誡外,增訂休職並得命強制教育或「其他處分」,處分多元以適時使用,達到懲戒效果。

  • 檢察官評鑑制度準用

    檢察官評鑑制度,在目前檢察官專法尚未訂立的情形下,必須準用法官的規定。故以上的修正方向,除時效的部分有特殊規定外,草案皆有針對檢察官評鑑制度加以準用。

    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是司法體系是否能面對錯誤、改正錯誤,進而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為全民樹立公正司法典範的試金石,我們期望透過本次《法官法》評鑑章的修正,建立一個能夠獎優汰劣的評鑑機制,以扭轉司法的負面形象,回應全民對司法改革的迫切企盼。

附件

  1. 《法官法》修法重點
  2. 《法官法》草案
《法官法》修法重點
修正重點 現行問題 修正內容
一、評鑑委員會掌理個案、全面評鑑
  • 司法院、法務部負責法官、檢察官的全面評核,結果不公開。
  • 至今「兩次」全面評鑑。移送個案評鑑件數為「零」,無鑑別度,無法獎優汰劣,無從反映實際情形,形同虛設。
  • 「評鑑委員會」掌理全面評鑑及個案評鑑(30)
  • 全面評鑑結果公開(31I)。有問題者,由評鑑委員會直接進行個案評鑑(31II)
  • 評鑑委員會得主動進行個案評鑑(35V)
二、人民直接請求評鑑
  • 民怨被消音:司法院2016年受理人民陳情有7,277件、2017年有6,489件。但2016年只請求評鑑2位法官,2017年則是0位。法務部連陳情數量都沒公佈,但2016年只請求評鑑1位檢察官,2017年則是0位。
  • 職務法庭6年來僅有一位法官被免除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一位檢察官被免除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 案例:高院郭姓庭長審理性侵案件,不顧社工勸阻,在被告面前訊問被害人地址及年籍資料。法院對社工陳情置之不理,司改會受理提請評鑑,法評會決議請求不成立,移請職務監督人促其注意。
  • 案件當事人等無需透過團體,可以直接請求評鑑(35I①)
  • 設專任評鑑委員及專職人員辦理評鑑事務(33III、41VI),可建立篩案機制,避免浮濫請求
三、評鑑委員,非法律背景過半,設專職人員處理評鑑事務
  • 評鑑委員會標準不當且嚴苛,無法淘汰不適任者。
  • 案例:陳姓檢察官認為,被害人沒有咬傷加害人的陰莖,是合意而非被迫口交。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更自行推論被告是信任被害人「才會放心將生殖器放入被害人口中,而不怕為利齒所傷」,是典型「理想被害人迷思」,嚴重欠缺性別意識。
  • 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遴選委員會選出不具法律背景的評鑑委員,且過半,避免法律本位,讓觀點多元(34I、34II)
  • 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33II)
  • 設專任評鑑委員及專職人員辦理評鑑事務(33III、41VI)
四、評鑑時效延長、調查程序參與
  • 檢察官評鑑時效二年過短,案件結束往往時效已過,人民難以請求。
  • 「開庭態度類」的案件,跟表情、音量、語調都有關,評鑑委員會不願意聽當事人說明及感受,只願意透過錄音和筆錄來判斷。例如,開庭翻白眼的指控,沒有影像無從判斷。
  • 檢察官評鑑時效延長為裁判確定之日起三年(89VIII但書)
  • 增訂評鑑過程中的程序參與權,讓當事人雙方都能在程序中表達意見(41-1)。
五、評鑑委員會逕送職務法庭,避免疊床架屋
  • 評鑑委員會認為有懲戒必要者,需再由監察院審查,疊床架屋。
  • 監察院與評鑑委員會各自行使職權,互不隸屬。評鑑委員會可就有懲戒必要者,逕送職務法庭(雙軌制)。(39I➀)
六、職務法庭納入國民法官、增加懲戒種類
  • 職務法庭組成過於單一,遭質疑官官相護。
  • 案例:陳鴻斌法官多次性騷擾女助理,經職務法庭再審後,由免職改判為罰款,引發官官相護的質疑
  • 案例:曾雨明法官多次於開庭時情緒失控、言行不檢,曾被申誡仍不改善,法官評鑑委員會建議免除職務,職務法庭卻僅以罰俸10月輕判。
  • 讓國民法官制度落實於職務法庭,打破既有的組成結構。(48)
  • 懲戒種類,除免職、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他職、罰款、申誡外,增訂休職並得命強制教育或「其他處分」,達到懲戒效果。(50)

出席代表

尤美女/立法委員
黃國昌/立法委員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黃旭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官法修法小組召集人
陳雨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雨凡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