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偽證換減刑?正視三人成虎的司法危機~籲請監察委員調查《蕭明岳案》記者會
民間司改會台中辦公室
2018-3-26
2018-3-26
冤案當事人蕭明岳因為被誣陷,遭法院認定在國際運毒集團中居主導地位,而判處無期徒刑定讞。今日(3/26)蕭明岳年邁的父母為了洗刷兒子的冤屈,到監察院向監察委員陳訴,希望監察委員調查本案,追究辦案失職人員的責任,重啟審判,還兒子清白。
義務律師團分析本案審理的瑕疵有下列幾點:
2011年6月8日的偵訊影像光碟顯示檢察官在偵訊中開始錄音前,不斷告訴運毒集團成員郭哲委「那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供出來源,這個可以減刑。」「你都跟蕭明岳在一起的,你應該最清楚了。齁!」、「啊你自己考慮清楚,好不好?」、「我跟你講,梁嘉麟都認罪了啦,啊你在講梁嘉麟那些都沒有用了啦,你懂我意思嗎?」強烈暗示指認蕭明岳為主謀就有機會獲得減刑。
法官所憑的物證,包含海洛因、行動電話、運毒之圖書、指紋比對、聲紋比對、匯款資料、扣案電腦等,都只能證明其他運毒集團成員們的犯行。
大法官第582號解釋中提及「被告之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本案法官只依運毒集團成員們的供述就認定蕭明岳犯罪。其他物證,包含海洛因、行動電話、運毒之圖書、指紋比對、聲紋比對、匯款資料、扣案電腦等,是用來證明其他運毒集團成員們的犯行,卻無法證明蕭明岳涉案。法院判決違背大法官解釋。
本案的承辦檢察官違法取得集團成員的供述,加上其他集團成員的證詞與真正事實不符,諸多疑點最後導致一位無辜青年受到無期徒刑之罪累,蕭明岳目前在獄中已經是第7年,而他一生前途及家庭幸福已毀。期盼監察院理解受冤者的痛苦,介入調查並盼能重啟審判,還蕭明岳清白!
日期 | 發生事實 |
98/11、12月間 | 法院認定宋雲仙搭機前往柬埔寨瞭解當地國際郵包寄送情形,以測試日後夾藏海洛因走私入境之安全性。 |
98/12/05 | 法院認定宋雲仙與郭哲委從柬埔寨寄送國際郵包至台灣之便利商店代收,用以測試日後夾藏海洛因走私入境之安全性。 |
99/7、8月間 | 法院認定宋雲仙將海洛因分裝於9份郵包內,寄送回台灣,梁嘉麟指示宋雲華至代收超商領取郵包。宋雲華與呂昌駿抵達上開超商後,領取藏毒郵包,渠二人將該藏毒郵包攜回倉庫,進行海洛因壓模、分裝事宜。 |
99/08/25 | 法院認定宋雲華及呂昌駿抵達超商欲領取包裹時,被埋伏在外之台中航調站人員當場查獲,並扣得海洛因及其他證物,呂昌駿則趁隙逃逸。呂昌駿以公用電話向蕭明岳告知宋雲華已出事,蕭明岳叫其他人至其住處討論銷毀物證之事。 |
99/10/12 | 梁嘉麟、宋雲仙、呂昌駿被拘捕到案。 |
99/12/13 | 郭哲委被拘捕到案。 |
100/03/25 | 梁嘉麟等人另案第一審判決。 |
100/05/03 | 蕭明岳被拘捕到案。 |
100/06/21 | 蕭明岳遭檢察官起訴 |
100/07/20 | 梁嘉麟等人另案第二審判決。 |
100/11/02 | 梁嘉麟等人另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
100/12/29 | 蕭明岳案第一審判決。 |
101/02/02 | 梁嘉麟等人另案更一審判決。 |
101/05/03 | 梁嘉麟等人另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
101/09/12 | 梁嘉麟等人另案更二審判決。 |
101/09/27 | 蕭明岳案第二審判決。 |
101/12/20 | 梁嘉麟等人另案終審判決。 |
102/01/17 | 蕭明岳案第三審判決。 |
邱顯智/義務律師
蕭爸爸、蕭媽媽/當事人家屬
黃暐庭/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中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