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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蕭明岳案之程序及證據均存在重大瑕疵,義務律師團將持續協助本案救援

近期網路媒體刊登有關蕭明岳案之文章,其中部分內容與案件事實及本會救援工作之實際情形不符,恐使社會大眾對本案產生誤解,為釐清相關事實,民間司改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本案義務律師團謹聲明如下:

一、蕭明岳案之程序及證據均存在重大瑕疵,本案義務律師團曾多次協助蕭明岳提出非常救濟

蕭明岳原為臺中一名不動產仲介人員,於民國(下同)98至99年間遭指控為運毒集團首領,隔空指示共同被告前往柬埔寨洽談毒品交易,再以書本夾藏海洛因之方式寄送回臺,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97號刑事判決認定蕭明岳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然而,本案並無直接證據足以證明蕭明岳參與犯罪,案件偵查及審理過程更存在多項重大瑕疵,包括:嚴重指認錯誤、檢察官不正取供、關鍵證物上均未發現蕭明岳之生物跡證、法院主要依據共同被告之證詞作成有罪認定等。其中,就共同被告證詞之部分,三名共同被告於事後承認係為爭取減刑,作出不利於蕭明岳之陳述,故本案有罪判決是否具有可信性,顯有疑義。

鑑此,本會組成義務律師團投入蕭明岳案之救援工作,除帶同志工、實習生積極整理本案之案件資料、發起【中秋節明月幾時有,寫信問青天】等救援行動外,義務律師團也在107年向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提出促請調查意見書;於111年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於114年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再審等非常救濟,惟均遭駁回。

二、本會及義務律師團將持續投入本案救援,也呼籲有關機關儘速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成立「冤案救濟委員會」

就本次網路媒體刊登文章中提及「司法人員要200萬元」之部分,僅為文章作者之個人意見,本會從未聽聞,亦不便評論。司法救援工作往往漫長而艱辛,儘管迄今所提出之救濟行動尚未取得階段性成果,仍不代表本案所存在之程序與證據瑕疵皆已獲充分釐清,本會及本案義務律師團將持續研議非常救濟之可能,期盼本案冤錯早日獲得平反。

義務律師團也再次呼籲,有關機關應正視蕭明岳沈冤多年對司法公平公正形象所帶來的傷害,儘速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成立「冤案救濟委員會」,避免再有更多的「蕭明岳」出現。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個案行動部 張家綺 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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