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小百科:「外役監」揪竟是什麼?台灣外役監的現狀與問題
2018-4-25
最後更新日:2023年7月14日
另可參照:2022-09-19殺警案後,外役監相關問題的釐清
根據媒體報導,在外役監的都是有權有錢的受刑人,日子很「爽」。外役監的受刑人坐一天牢算兩天;工作輕鬆,就是種水果、養雞;還週休二日,可以去學才藝。更誇張的是老婆還可以來住,假日還可以回家看家人,根本就是在坐爽牢,引發爭議。
我們做了外役監的QA,讓大家更了解台灣外役監的現狀與問題,我們也試著提出解決的建議,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外役監是一種較為開放、低度戒護的監獄類型。它沒有高牆圍繞,不會將受刑人整日的活動限制在室內。此外,「外役」這個詞,指的就是在監獄外工作。外役監會讓受刑人在沒有監獄人員監視也沒有上手銬腳鐐的情形下,在室外工作。
外役監最大的目的與價值,是要給快要離開監獄的長刑期受刑人一個過渡的適應階段,幫助其回歸社會,最終達到降低再犯的目標。
在一般監獄中,每天被人監視、被人要求在什麼時候做什麼事,受刑人會逐漸習慣約束,而同時又嚮往自由。這邊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就是當受刑人再次擁有自由後,因為無人監視或要求,生活可能反而陷入混亂。
外役監相較於一般監獄,採取低度戒護的作法,提供「過渡階段」,讓經歷長時間高度管理的受刑人在離開監獄前,不是一下子重回自由,而是在有監督但監督不那麼嚴密的情形下,逐漸習慣自我管理。而讓受刑人在外工作,也是為了協助受刑人銜接將來出獄後的就業。因此,將受刑人移轉至外役監作業,可以被視為其假釋前或刑滿出獄前的過度手段。
雖然矯正署會遴選低脫逃、再犯風險的受刑人進外役監,但由於人的行為無法100%預測,所以必須承認,外役監還是有發生脫逃事件的可能。或許有人會認為,既然無法100%防止脫逃,那為了維護社會安全,不應該有外役監。
不過也有人認為,如果整體來說,進入外役監協助受刑人降低再犯的效益,大於他因脫逃再犯而造成的社會損失,那就值得採用。畢竟絕大多數的受刑人都會再回到社會,把他關到期滿,一下子丟回社會,到時候因為無法適應而再犯,狀況也不會比較好。
到底要不要為了避免發生脫逃而廢掉外役監,大家可以有自己的想法。不過在現行的外役監下,發生脫逃事件要怎麼辦,大家也可從不同的角度來思考:
大多數外役監的工作,比起一般監獄的工作是更為辛苦的。
由於台灣的外役監多處於偏僻之處,所以農牧外役監為常見的特色。但農牧工作並不輕鬆,例如,受刑人可能必須在太陽底下背著除草機,在一望無際的大農場裡除一整天的雜草。一般監獄的工作常見的是摺紙袋、摺紙蓮花之類單調的手工,少數人可能會參加帶有技能訓練性質或較高附加價值的自營作業,如做餅乾、醬油,但無論哪種,勞動的強度都比不上農牧工作。
但在外役監確實也有少數較輕鬆的工作。特別是有些年紀大的受刑人,無法承受高強度的勞動工作,就可能負責勞動強度比較低的一些環境維護工作。另外也有些受刑人會被選為擔任文書工作,這在外役監中被認為是最涼的工作。
外役監的勞動工作有辛苦也有輕鬆的,問題出在於「工作分配沒有明確的標準」,就有操作空間。此外,討論工作辛苦或輕鬆是一回事,但更重要要問的是:「受刑人所分配到的工作到底有沒有辦法協助受刑人銜接將來出獄後從事的工作?」因為這才是監獄安排受刑人外出工作的本來目的。
外役監的受刑人原則上週末不用工作,他們必須待在上鎖的舍房內。但這不是外役監所獨有,事實上,一般監獄週末都不會讓受刑人作業,他們也得待在上鎖的舍房內。
學音樂或才藝是監獄常見的「教化活動」,是監獄有意的安排。監獄認為音樂或才藝之類的活動,有助於變化受刑人氣質,在上台表演時,也有助於強化受刑人的自信。而如果受刑人在競賽中獲得好成績,監獄也可以拿來作為政績宣傳。
由於各地監獄擁有的資源不同,安排的教化活動也不同,也不是想學什麼就有那個機會。雖然這類教化活動在一般監獄早就推動好久了,但在外役監這類活動是近年才出現。
在外役監,確實有受刑人跟家屬同住的空間,配偶來可以睡一起。這個制度實務上稱為「與眷同住」。不只是配偶,「直系血親」也可以。雖然法律允許每個月可以有1次、每次不超過7日,與家人同住的時光,不過實際上多為家人星期五晚上進住,星期天下午離開,待3天2夜。
其實不只有外役監受刑人可以有跟家人同住的機會,在監所的受刑人,只要符合累進處遇一級也有這個機會。
只不過一般監獄人滿為患,監獄內的一級受刑人人數和與眷同住的房間數不成比例。空間不夠,大家流輪使用,實際上可能只同住2、3個小時或半天。再加上假日戒護人力也不足,所以一般監獄在過去並不會積極的鼓勵受刑人申請與眷同住。或許因此一級受刑人的與眷同住就較不為人所知。
「與眷同住」或許被認為「讓受刑人過得很爽」,但其實這個制度具有幫助受刑人降低再犯的重要功能。因為研究顯示,好的家庭支持有助於降低再犯。監禁本身所切斷的家庭關係,可以透過這種措施讓受刑人與家人能漸漸再次熟悉彼此。這種措施,對於被監禁在離家很遠之處的受刑人來說,又特別重要。因為離家遠,家人就很難常來看他,如果能一個月來一次,就一起住上幾日,那對家人來說也比較方便。如果可能,這樣的制度不應只在外役監落實,在一般監獄也應推廣。
目前在國定假日可以回家看家人的,確實只有外役監受刑人,一般監獄受刑人不行。
回家看家人,實務上稱為「返家探視」。依據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不同刑期長度,不同累進處遇級別的受刑人允許返家探視的次數不同,從三個月一次到每個月一次不等。目前沒辦法每個週末都回家看家人。
「返家探視」和「與眷同住」一樣,是一種有助於強化家庭關係的處遇措施。外役監受刑人得返家探視,是因為外役監受刑人屬於低戒護需求、低脫逃或再犯風險者,讓他們自己回家,監獄不需要太擔心。外役監受刑人有這個處遇需求,而一般監獄受刑人也有。建議一般監獄的受刑人於得報假釋或即將釋放前的數年,可以評估受刑人的狀況,因逃脫而再犯重罪的風險不高者,也應該讓他們能返家探視,讓受刑人與長期分離的家人們重新適應彼此,有狀況也有緩衝或調整的機會。
無法完全排除透過關說的可能,但更有可能是制度設計的必然。
外役監低戒護,行動較自由,又可以與家人有較多的相處機會,一直有傳言部分有錢有權的受刑人透過關說,以求進入外役監。而監察院108年司調字第0033號調查報告,也指出,雖然依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矯正署須基於「參加遴選受刑人審查基準表」積分多寡,將受刑人依序排列名次彙送遴選小組審議,但遴選小組還會另行考量個案殘餘刑期、犯行及所涉另案等非遴選辦法所明定的因素,遴選部分積分較低的受刑人至外役監,易招致外界質疑遴選之公正性。
不過由於法務部及矯正署擔心人犯脫逃、再犯,在遴選標準上一開始就排除他們認為有較高脫逃、再犯可能的受刑人,如毒品犯、性侵犯、撤假犯,此外也透過「參加遴選受刑人審查基準表」的積分排名,挑選表現良好、戒護及再犯風險均低的受刑人。而那些有錢有權的人,其實不太需要擔心他們脫逃或再犯,通常表現也屬良好。因此就算不透過關說,這些人本來也就容易被選入外役監中。
其實重刑犯正是外役監設計上主要要協助的對象。重刑犯就是指犯下重罪的受刑人,重罪也意味著要關很久。被關了很久的受刑人需要過渡階段,協助他從習慣被他人管理,到逐漸能夠自我管理,最後真正重獲自由時才能適應良好,這正是外役監的主要功能。
不過外役監到底協助了多少長刑期的受刑人呢?我們以台灣三大外役監(明德、八德、自強)2017年年底的總計來看,約有12.8%外役監受刑人的刑期是未滿三年者。但其實外役監本來就應該以協助長刑期的受刑人為主,刑期未滿三年的其實沒有必要進入外役監。此外,令人在意的是,逾十五年以上的的受刑人,含無期徒刑者(無期徒刑仍有假釋的可能),佔外役監受刑人中的4.9%,但監獄總受刑人人數中,其實有18.8%是刑期逾十五年以上(16.5%),及無期徒刑(2.3%)。這個數據顯示了,刑期很長者,幾乎都還是關在一般監獄,很少進入外役監。
未滿三年(含拘役、罰金易服勞役)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 | 五年以上七年未滿 | 七年以上十年未滿 |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 逾十五年 | 無期徒刑 | |
三大外役監合計人數 | 121 | 202 | 172 | 212 | 192 | 46 | 0 |
各監獄總人數 | 19229 | 7178 | 4992 | 6837 | 7688 | 9345 | 1291 |
外役監不同刑度區間人數百分比 | 12.8% | 21.4% | 18.2% | 22.4% | 20.3% | 4.9% | 0.0% |
各監獄不同刑度區間人數百分比 | 34.0% | 12.7% | 8.8% | 12.1% | 13.6% | 16.5% | 2.3% |
要能進入外役監,須符合《外役監條例》第4條的規定。依《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以下這些人根本不能進入外役監:
排除涉犯這些罪名的人,是因為法務部認為他們有高脫逃、再犯的風險,不適合外役監。但這些人同樣可能被關很久,需要過渡階段協助他們習慣自我管理。因此比較好的作法是,不要預先以罪名排除,先在一般監獄中提供他們適當的處遇,於得報假釋或即將釋放前的數年,評估受刑人的狀況,逃脫或再犯重罪風險已不高者,就讓他們進入外役監。
排除依《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根本沒有資格申請外役監的人,剩下的依《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項,受刑人要能進入外役監,必須符合以下資格:
而從外役監主要的目的,是協助關很久的受刑人重新適應自我管理的角度來說,有期徒刑執行逾2個月就可以申請參加外役監遴選是不合理的。不過這個問題很少被注意到。大家比較常討論的是,什麼是「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因為這個標準讓人疑惑,所以法務部在《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2條又進一步作界定。
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指在監執行期間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申請外役監的受刑人,除了必須符合外役監條例及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所定的各種消極及積極要件外,另外還會被按「參加遴選受刑人審查基準表」之積分多寡依序排列名次,彙送遴選小組審議以決定遴選分發。換言之,不是只要符合遴選門檻之外,就一定會被遴選至外役監。
最後,可能有讀者會疑惑,符合《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2條所提的那些要件的人,真的可以叫做「有悛悔實據」嗎?
這個確實是個問題。「悛悔實據」重視的是一個人犯錯後內心中有沒有懺悔。但到底怎麼從他的表現去推論他心中的懺悔?此外,一個人懺悔了,就不會再犯嗎?恐怕不見得。而一個人沒有懺悔,就一定再犯嗎?也不見得。
後來犯罪學上比較常見的是去看「再犯風險」,也就是去研究有哪些因素會容易讓人再犯,哪些因素會減少人的再犯。重點從內心的探究轉向行為的監測。
《外役監條例》第14條,確實有「縮刑」的規定。依照服刑的狀況,表現最好的第1級受刑人,坐牢1個月可以縮短16日的刑期。其縮減的規定如下:
看完外役監的QA,我們希望大家可以從「外役監過得爽不爽?是不是有人耍特權?」進一步思考,如果從協助受刑人回歸社會的角度出發,相關制度要如何設計、調整。長刑期的受刑人要離開監獄,需要許多銜接和過渡性的處遇,讓他逐漸適應社會生活,外役監是其中之一。
現在的《外役監條例》確實存在很多的問題待解決,也存在不能達成制度目的的設計和實際案例。但如果制度能回歸正軌,且大家逐漸了解這些處遇的重要,並也能夠支持。那受刑人回歸社會,就可以走得更順利,而長期而言社會也會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