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與檢察機關應負起自我監督之責!《法官法》教戰手冊之機關監督篇
2014-9-07
2012年8月29日法官評鑑委員會作成101年度評字第3號決議,將一位李姓法官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懲戒休職6月。本案是由於當事人向媒體投書抗議,促使新北地院的法官自律委員會調查後,認為這名法官當庭打電話給她丈夫(同樣擔任法官)詢問案子該怎麼判,又出言譏諷當事人,違反辦案規定與法官倫理,從而由司法院針對李姓法官提出評鑑請求。
受評鑑法官在開庭時之言語,時而高亢、時而戲謔,其間受評鑑法官於本案原告開庭因覺委屈而有啜泣語調時,乃於庭訊錄音10分39秒時模仿當事人受委屈之口吻稱:「現在重點是卡在妳…卡在妳鑰匙沒有交還。」
對於不適任之法官,司法機關負有自我監督之責。針對不適任之法官,該名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及上級機關,是有權限對他提出個案評鑑請求(法官法第35條)。而該名法官所屬之法院院長,也有權限對他進行職務監督(法官法第19條至22條);該法院的法官自律委員會也可對他進行調查審議(參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因此,民眾對於不適任者,除了可以向其所屬之法院檢舉之外,亦可以直接向司法院來檢舉。
不過,有一些民眾向司改會反映,他們直接向司法院檢舉不適任法官,結果卻直接被程序不受理。經過我們的了解,發現或許是因為民眾提出的檢舉格式不對,司法院在內部分案時,將相關檢舉文件直接分交至法官評鑑委員會處理。由於民眾無法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評鑑請求,相關檢舉就會直接程序不受理而結案。避免前述情形的方式就是,下載司法院所提供的「法官個案評鑑陳請書」範例,按照範例填寫並檢附相關事證後寄給司法院。
2012年4月17日司改會召開「Angry Bird檢?全民豬頭!囂張、跋扈檢察官」記者會,公開偵查庭的影音記錄,控訴一名林姓檢察官開庭態度極為惡劣,並對該名檢察官提出評鑑請求。當晚台北地檢署即召開考績委員會,決議建請法務部予以申誡乙次之處分。隨後又有民眾向台北地檢署投訴該名林姓檢察官的開庭態度,台北地檢署於調取庭訊影音後確認屬實,法務部又陸續針對該名檢察官提出了二次評鑑請求。
這只是一個十分尋常的車禍擦撞案件。被告遭指控:開車時擦過被告人之摩托車,導致被害人跌倒,造成被害人手臂受傷,而由於被告當下並沒有感覺到有擦撞到人,後來沒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案件最後就到了檢察官手裡。在關起大門的偵查庭內,檢察官撐起「偵查不公開」的保護傘,「大顯官威」,非但隨口數落被害人,也對被告大放厥詞。
一開始,檢察官就因被告沒有接到通知書、延誤一次開庭,訓斥他要「把信箱給我揹在身上」。接著又恐嚇被告,「我就是覺得你是壞人」、「我就是很想關你」、「我就是要和你車拚」、「我們法庭決鬥」…等等。誇張之程度,令人嘆為觀止。這讓我們不禁懷疑,還有多少這樣的檢察官,躲在不公開的角落殘害人民?
一名檢察官在服務機關中的表現,該服務機關應該最為清楚,其理應負起自我監督之責。針對不適任之檢察官,該名檢察官所屬之檢察署以及上級機關,是有權限對他提出個案評鑑請求(法官法第89條準用法官法第35條)。而該名法官所屬之檢察署檢察長以及檢察總長,也有權限對他進行指揮監督以及行政監督(法官法第92條至95條)。因此,民眾對於不適任的檢察官,可以向其所屬之檢察署或法務部提出檢舉,也可以透過檢察長信箱來投訴。
同樣要注意的是,如果向法務部提出不適任檢察官的檢舉,請務必按照「陳請檢察官評鑑轉介單」範例來填寫,以免直接被程序不受理。
除了按照官方所提供的格式進行檢舉,在此還有一個重點要提醒向官方申訴的民眾:與其寫了一大堆內容進行控訴,不如把法官或檢察官所犯下的一個明顯缺失寫清楚,要求有權監督機關針對這一點進行調查處理。因為有許多民眾在向官方投訴無門之後,會來向司改會尋求協助,我們會閱讀民眾寫給官方的申訴信,並且與他們溝通,了解在訴訟過程中,他們到底遭遇了什麼委屈。而我們發現,民眾所投訴的內容有些確實是有道理而且也應該處理的,可是由於寫的內容實在太多,而且夾雜許多情緒性用語以及推測懷疑,干擾了那些真正有可能獲得處理回應的內容。而官方往往就會針對那些雜亂或是比較難以檢舉成功的內容,提出某些泛泛的回答,或是駁斥檢舉毫無理由。
民間的評鑑請求單位人力不足,按照目前《法官法》規定也沒有資訊分享權,監督力量始終有其限制,司法與檢察機關務必肩負起自我監督之責。而其除了須負起自我監督之責外,亦應受民間力量監督其自我監督之情形。可惜的是,由於民眾能取得並提供給司改會的資料有限,我們常常難以判斷官方管道對民眾檢舉的處理到底是否妥當。此外,依據《法官法》的規定,司法院及法務部每三年應至少完成一次「全面評核」,全面性地檢視每個法官檢察官的表現。但是由於立法過程中官方代表的抗拒,全面評核及結果依法不公開。如此一來,民間也很難監督官方機構自我監督的運作情形。期待將來《法官法》能進一步修正,讓民眾更能夠檢視官方自我監督的運作情形,促使官方負起其該盡的責任。
申訴法官的管道
申訴檢察官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