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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強盜 是什麼讓一位無期徒刑假釋犯甘願再犯?

碾碎一個人的三次墜落。
第一次少年觸犯懲治盜匪條例入獄假釋,第二次被冤錯誤判竊盜案撤銷假釋,第三次,假釋撤銷後再次入監前,他決定犯下回不了頭的強盜重罪。

他是如何墜落的?

二十歲時,朋友約他去拿錢,說對方欠他們錢,但對方好像私底下要獨吞那筆錢,他是開車的,他待在車上,朋友上去的時候開槍,有人死掉了,他當時不知道狀況就聽到槍聲,朋友帶槍他知道,但他不曉得他們上去就打死人,接著就開車載朋友們離開現場,雖然從頭到尾沒有在現場,但他知道要發生事情,只是不知道會發生人命。當時的他被依犯懲治盜匪條例判無期徒刑,在台南監獄服十三年半,假釋出獄。

那是他的第一次墜落。二十歲以殺人罪共同正犯被起訴判刑入監。

『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年者,不在此限。』

是什麼樣的人會想不開到在假釋期間屆滿前「決定」再犯?
還是一個無期徒刑假釋犯。

會有一位曾犯下「惡性重大」的無期徒刑假釋犯,「忍」過七百餘日,卻無法撐過最後的幾個月,明知自己即便只要犯下最低刑度的有期徒刑之罪,也會再次入監服滿二十五個年頭的刑期,卻仍再犯,還是一起刑罰相對輕微的竊盜案件?

四十三歲時,他假釋出獄已十年,他辛苦建立的事業終於逐步起色,也成家育有兩子。那年發生八八水災,連續下了兩三週大雨,屏東大橋淹得他和妻子兩人在屏東去不了高雄,當時他看到電視有人在救災,就叫員工把工作都停下工作幫忙救災,若有人要捐送物資公司都能派車協助,救災過程遇到公司一個股東,說有位高雄縣民意代表要找營造廠老闆配合,派車輛合夥撿拾漂流木,因為整個山區河川被漂流木阻塞,但他們器具不夠,他就四處籌借三十台重機具,撿了約莫五大堆漂流木材,想不到這位民代欠別人錢,把木材運走偷賣變現,他氣憤之虞就將五堆賣剩的七八枝木材載回公司放,竟被民代控告竊盜起訴。一審時宣判無罪,二審卻被判決有罪,依照舊刑訴規定竊盜罪不得上訴三審,有期徒刑八個月定讞。

那是他的第二次墜落。四十三歲以竊盜罪被起訴判刑,並撤銷假釋。

『假釋經撤銷後,無期徒刑者應執行25年(不得再陳報假釋),方能再接續執行他刑。』


聽到母親死去時,我站都站不住,不知道何去何從。

假釋被撤銷後,有六個月期間準備回監服刑,但他覺得這次無法再入監了,心裡又冤又慌亂的他才接到母親要他別擔心別逃跑的電話,就緊接面臨母親的死亡,那是他載浮載沈的生命中少數敢一把抓住的浮木,他知道自己再也抓不到了,頓失所依。他成人後僅有的幾次求救,一次是在他初犯假釋後的時候,三十三歲的他以為生命重見天日了,但現實是他不知道前科的印記到底能帶他去哪裡,「找誰,關十幾年了出去要找誰」,他像在自問生命的去處,入獄時他母親每星期去台南監獄探望他,在出獄後他的母親更時刻提點他,千萬不能走歹路,他臉上帶點自我肯定的說,他母親一直是他最願意聽話的對象。

那時候我一個人在靈堂守靈,每天沒一天清醒,後事辦完,就想說最後一條路,做完就結束了。

他好像還在等生命最黑暗的那晚過去,是他一直在母親的靈堂前求救的夜晚,用他最稀微的姿勢。但那晚沒人接住他了。那是一顆點燃犯罪的信號彈,也是吹熄一切求生慾望的煙霧彈。

後來的他就「再犯」了,真正的再犯,他決定讓自己墜落到沒人在的彼方。

他決定綁票他在台南的富商好友,據說名下資產有兩三百億,他當時心急如焚想著能留什麼給妻小,在他再度入獄關死之前,或者說在他逃亡被捕自盡前,他眼裡只有自幼無依的妻子如何養大兩個才唸小學的小孩,但他不知道怎麼以一個營造廠老闆的身份跟朋友商借幾千萬,打平那些因營運公司的貸款缺口及往後二十餘年留作家用所需,應該是說他不知道說出他曾有無期假釋的前科,現在又被撤銷了會嚇跑多少同業友人。掙扎了兩個月,他決定選擇橫豎都是死路的其中一條,最沒有回頭路的一條。他說他把槍枝的子彈全退下,因為那也是一路幫他的朋友,他只想要錢。直到兩個月後被捕,被綁的富商朋友到警局看到是他,氣得問他『有什麼事就告訴我,為什麼要做這種事』,他卻也不知從何說起了,因為一切已經犯下。

那是他的第三次墜落。四十三歲因冤錯案假釋撤銷後,再犯強盜重罪入監執行。連帶著苟延殘喘的最後一口氣都被絕望的魔鬼吞嚥。

對他來說,沒有盡頭是最可怕的,就像因受冤假釋撤銷後距離入監前的那六個月,還有再犯完惴惴不安的兩個月,沒有盡頭的焦慮、不安、無力,所以他決定要讓自己停下,他隨身帶著槍,決定在警方前來逮捕時自我了結,停在他覺得他能承受的那一刻,但在那之前他總是想見他孩子最後一面,那天在安親班前的馬路邊,他看見了埋伏的警察,他走回車上準備持槍自盡,差兩步,他被制服了,但終究還是有著落了。

又回到這扇鐵窗。

全部都還了,把犯罪所得都歸還給被害人。對方像我父親一樣很疼我,我進來寫信給他,他也不知道怎麼講我,要我好好反省。後面這條我自己也蠻愧疚的,說真的,當時看到我那個朋友被我綁架, 當時我就知道,以後看到他們夫妻,地下有洞我就自己不知道躲哪裡去了,所以我進來有拜託父親他們去找他,他們也說算了啦,我是自己安慰自己,不然我孩子長大在外面如果遇到他們夫妻倆,有夠羞恥,真的有夠羞恥。

講起自己著手預備實行的一連串罪行,席捲而來的是他注滿七孔的羞愧,坐在監所會客室的四面水泥高牆裡,彷彿成了他迫切挖來藏身的防空洞,然而他最在意的仍是「哪有當人老爸在當賊仔的?」,第二次被冤判的竊盜罪儼然嚴重侮辱了他的人格,那份在世人量刑最輕的罪,或許才是他生命中最不可承受之重。

而這最重也最輕的第二次「犯行」,檢察總長替他兩度提起非常上訴遭駁回,由監察委員王美玉、方萬富、楊美鈴提出的調查報告也明確指出二審高分院審理的程序瑕疵:「證人兩次出庭對於合夥人數和價格證詞都不一,但法官沒有讓黃明芳行使詰問的權利,卻以此作為有罪判決的依據,違背證據法則,侵害了黃明芳的詰問權及訴訟權」,但這些仍然沒能讓他的冤罪獲得平反。難道曾犯下重罪的罪人,於他無辜的小罪就能受冤?這一份微小的清白對他來說,或許就是他在碾碎前僅有的、完整的一份清白。

這趟去到嘉義監獄的採訪行,因為典獄長阻卻而無法留存影像紀錄,對於殺人犯、冤罪犯,或者假釋犯、前科犯的界線,在我心中的理想圖像也更模糊了,似乎沒有一次罪行出現善惡分明的「好人」與「壞人」,也沒有那麼罪有應得或者罪無可赦的受害者與加害人,最清晰的,倒是那些看似事不關己,卻從中脫身的關鍵利害者。

而對於那些曾為贖罪付上代價的人來說,是脫掉惹人嫌惡的前科罪名困難,還是再次穿上好不容易脫掉的罪犯外衣困難?

「罪」的是非,不如肉眼所見能一眼辨識,「罰」的輕重,也沒能讓承受與被承受者同獲救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