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民訴訟權 50年,該歸還了
2018-5-14
檢討我國過去50年來錯誤侵害訴訟權的一部立法,原在本週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審,後因為待審議案過多,議決擇期再審。
1968年起,國家以「最高法院案件負擔量過大為由」,以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剝奪「犯輕罪」的民眾,對其二審有罪判決得上訴三審的權利,有些案件在一審無罪,二審被改判有罪,但卻因此不能上訴第三審救濟,又因案件曾經獲無罪判決,更讓這些民眾難以甘服。
有鑑於此,立委提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1條,制定兩年的「過渡期間」,讓過往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確定案件,在兩年內,能有再尋求救濟的機會。
早在2009年兩公約生效時,公約就已明定「被法院判有罪者,有請上級法院依法律覆核有罪判決的權利」,但一直等到2017年,刑事訴訟法仍然沒有修法讓無罪被改判有罪的案件,可以獲得上級法院至少一次的救濟機會。
去年,大法官第752號解釋宣告刑訴法第376條違憲,去年底立法院即因應修正該條文,未來「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案件」均可上訴三審救濟。但新法卻漏未規定「新法生效前」的二審有罪確定案件,可以如何適用,新法固然立意良善,但過去上訴權被剝奪的民眾,仍無法據以救濟,許多民眾因此大嘆「為德不卒」,黃慧夫醫師的案件即是一例。
這些無罪改判有罪定讞的案件,看似不是被判了重刑,但一個刑事有罪的判決,不僅會使當事人求職、入出境受到阻礙,如果二審不幸的是冤錯案,更重挫當事人名譽,一生都要背負犯罪者標籤,更有民眾因為二審改判有罪定讞,使得先前假釋被撤銷,必須入獄服滿原無期徒刑。由此可見,就算是輕罪,仍然會對當事人造成巨大影響。
過去這些案件,缺乏正當程序保障就判決定讞,既然已被宣告違憲,國家就應採取積極的作為,還給民眾一個救濟的機會,透過司法審判,重新檢視二審判決,讓民眾為自己爭取清白,如果原確定判決有誤,更應給予補償。國家不應再以可提「再審」與「非常上訴」等理由搪塞,況且在再審與非常上訴通過率這麼低的實務現況下,許多民眾在修法之前,早就已多次被拒於再審與非常上訴的窄門外。
過去定讞的二審判決,或許可能是「正確」的,也可能如同民眾所述是「不正確」是「冤枉」的,就算未來有幸修法通過,這些爭取上訴權民眾的案件也未必能得到第三審法院的青睞,但這個施行法的設計目的,不單是為了救濟個案,還蘊含了更重要的精神,那就是國家錯誤的剝奪民眾上訴權,造成了長久的不正義,還給民眾一次救濟機會,不僅是為了彌補過去的錯誤,也是為了重建民眾對司法制度的信賴。呼籲立法院應儘速通過施行法,歸還民眾原有的上訴權。
※ 本文刊於2018.05.14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