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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檢評會107年度檢評字第1號決議書民間司改會聲明

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10日公布107年度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就高雄律師公會請求高雄地檢署董姓檢察官個案評鑑案,決議不付評鑑,並公布不同意見書,本會聲明如下:

  1. 評鑑事實經過

    高雄地檢署董姓檢察官在2016年間偵訊某貪污案件時,未提出辯護律師有勾串證人或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客觀合理事證,即禁止律師在偵查庭對偵訊內容做筆記,並當場扣押律師所做的筆記,引發爭議。監察院於去年11月對此做出調查報告,指出檢察官僅以同案其他被告「答辯奇怪」為由,就限制並扣押筆記之行為,實有欠允當。然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今日公布決議書,為檢察官解套,竟認為檢察官行為不妨害辯護權行使,決議不付評鑑。

  2. 評鑑決議爭議大,檢評會首次出現「不同意見書」!

    此次評鑑決議爭議之大,造成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成立7年來,首見公布「不同意見書」。有4位評鑑委員不同意檢評會多數意見,不同意見書認為檢察官行為確實違法,多數意見沒有實質審查承辦檢察官對律師的強制處分,是否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要求,也未在本案建構檢察官行使職權應有的法治標準,以供日後檢察官行使職權遵循,將可能造成日後檢察官恣意以偵查不公開為由,限制辯護人在場或筆記之權利。

  3.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效能低落,沒有發揮淘汰不適任檢察官的功能

    職司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評鑑制度從2012年實施逾7年,至2018年7月19日止,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收案量從未公開,審結56件中,評鑑成立僅有19件,成立比率約33%,效能不彰。更甚者,本屆(第4屆)檢評會委員任期已過一半,僅完成2件決議,其中1件是報由法務部人審會審議,另1件也就是本件「不付評鑑」。本屆檢評會嚴格看待評鑑請求事實,無法有效監督、淘汰不適任檢察官,且有辦案遲延之情形,辜負人民對檢評會的期待。

  4. 評鑑制度應立即改革,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成應多元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現在分別設置於司法院、法務部下,外界對於這種設置在院、部內的評鑑委員會多有獨立性不足的疑慮,加上從前述統計數字,確實有效能不彰,甚而有官官相護之批評。此外,法律專業人士過半的委員會組成比例更讓人有觀點偏狹的擔憂(以檢評會為例:由檢察官3人、法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組成)。評鑑委員會的組成應該更多元化及異質化(例如有性別、心理、司法科學、管理等),並增加外部人士比例,從不同於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來思考,反應社群多樣性的意見。

    有效的監督法官、檢察官是人民最在意的司改項目,本會已於2018年3月26日提出《法官法》修正草案,建議檢評會應由檢察官1人、法官1人、律師2人、法律學者1人,及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6人組成。至於外部人士的選任,不該再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介入,由民主正當性節制監督的角度,可由國會推舉的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遴選委員會,再由遴選委員會選出非法律人的評鑑委員。然《法官法》修法至今仍沒有實際進展。本會再次呼籲立法院應盡速啟動《法官法》的審查,用行動展現改善評鑑及職務法庭制度的決心,重新找回人民對法官、檢察官淘汰機制的信賴。

新聞聯絡人

陳雨凡/民間司改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