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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應交出總長指揮權

法務部長羅瑩雪援引得準用於檢察官的《法官法》,以檢察總長黃世銘遭起訴的相關事實未達「涉及刑事情節重大」,拒絕立刻決定是否將黃世銘停職。然而除規範身分保障事項的《法官法》以外,檢察總長遭起訴而仍行使職權一事,已衍生檢察總長能否、及如何依《刑事訴訟法》迴避的難題。值此國家公權力之信譽嚴重受創的時機,不應等閒視之。

掌大權可主導案件

根據檢察一體原則,檢察總長不僅有權指揮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的檢察官,若有意願,還能親自處理在指揮之下所有檢察官的事務,也能將該事務移轉於他所指揮的其他檢察官處理。但若貫徹(已遭污名化的)依法行政原則,黃世銘的確可以冒天下之大不韙,將其違法監聽案的偵查、起訴乃至未來的公訴蒞庭等工作指派給他能「信任」的檢察官承辦,甚至親自辦理,形成原告兼被告的荒謬局面。遭抽案的承辦檢察官即使反對,也只能書面陳述,最後仍須服從。

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外界會立刻想到訴諸《刑事訴訟法》所設的迴避機制。但這個機制適用於黃世銘的案例時,造成至少三項難題。第一是應由誰提出,第二是聲請迴避的根據,第三則是誰有權決定黃是否迴避。

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黃世銘是被告本人,而非個案的承辦檢察官或承審法官,無從自行迴避,也難以成為被聲請迴避的對象。一般的迴避聲請若是針對法官,可以由檢察官或被告提出;若針對檢察官,則只能由(不適用於本案的)自訴人或被告提出。就算對法條中的檢察官採最廣義解釋,本案的被告黃世銘若不聲請身為檢察總長的自己迴避,姑且不論這種情形如何荒唐,他人實在無可奈何。

至於聲請迴避的根據應是檢察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然而此理由能適用於黃案嗎?當然,任何嫌疑人或被告若與承辦其案件之檢察官的上級檢察官有糾紛,理論上存在承辦檢察官有偏頗之虞的可能性。但實務上沒有這樣的聲請迴避主張獲得支持的前例。

雙重身分應該解套

至於第三個問題,誰有權決定黃世銘必須迴避?就算能針對檢察總長提出聲請,這個職務已無更上級的檢察官可決定其是否迴避。

法務部長重視檢察總長的身分保障固然有相當的理由。然而檢察總長同時身為被告與隨時能干涉承辦檢察官的上級,法務部長對兩個對立角色在同一個體身上混同與衝突,其衍生的刑事訴訟迴避難題已責無旁貸。日前林孟皇法官投書:黃世銘的部屬洪泰文尚且迴避出席對黃的評鑑,法務部長豈能悖於法治精神,坐視刑事訴訟的公正性繼續繫於黃世銘一人的意志上?黃世銘就算不辭職或停職,至少也必須立刻請假,停止行使一切指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