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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污名的清譽難洗白 偵查不公開必須玩真的

過去《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制定,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進行和保障相關人的名譽、隱私、安全。因此,被告會不會因為偵查不公開遭到違反,而導致其公平審判的權利受到影響,非過去考量的重心。

然為回應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司法院在2019年1月8日預告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本次修正最大的亮點,就是將「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明列為該法的核心目的之一,並增列以此核心目的為設計主軸的相關規定。

「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為什麼如此重要?因為偵查不公開的違反,所帶來最直接的惡果,就是被告遭到污名化及輿論公審,陳姓女模命案及媽媽嘴命案就是最明顯的事例。

在這兩個案件中,梁姓女子及咖啡店老闆呂炳宏,都是因為偵查程序中偵查資訊的不當公開或揭露,導致兩人在偵查期間遭到網友及輿論獵巫式的惡意攻詰,並被貼上「兇手」、「惡人」的標籤,而受到錯誤的羈押。

在「兇手」、「惡人」的標籤之下,被告就已經不再是清白之人,因此,被告必須努力證明自己的清白,才有可能褪去被污名的外衣。但是這樣的運作結果,很明顯的已經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要求。再者,被告必須自證無罪這一點,手無任何調查權利的被告,幾乎是赤身對抗掌握國家公權力的檢察官,完全欠缺抗衡的能力,倘承審法官也受到標籤的影響,被告更是腹背受敵,全無得到公平審判的可能。

修正後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將公開或揭露的資訊更進一步明確化,並增列「所得心證」、「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有關勘驗、現場模擬或鑑定之詳細時程及計畫」、「偵查中之影音資料」、「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犯罪前科資料」等不得公開或揭露的事項,就是避免不當標籤化及污名化被告,以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的設計。

除了增列不得公開或揭露的事項外,修正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亦增訂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首長,應組成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按季檢討媒體報導該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且亦要求上級機關應組成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於發現所屬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於偵查中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而有必要時,即予調查並採取有效防止措施,並應依法追究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以落實偵查不公開的要求。

此外,修正後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更進一步要求,偵查機關及各偵查輔助機關每年應自行舉辦教育訓練,以強化執法人員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識及執法時之落實。

相較於舊法,司法院預告修正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對於被告受公平審判權利的維護,可謂是具有長足進步的修法,值得大力肯定。然而,實際成效如何?恐怕還要觀察實際操作情形後才能得知,畢竟,過往檢警長期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執行態度,在目前仍看不出有所變化。

徒法不足以自行,偵查不公開原則有賴於眾人的共同遵法,才有可能達到憲法對於人民受公平審判的誡命要求。如果仍然維持原來的態度及操作模式,再進步的修法,也只是枉然。

※ 本文刊登於2019.2.13 ettoday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