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收容人能捐頭髮嗎?
2019-2-16
近日《蘋果》獨家取得死刑犯蕭仁俊申訴希望蓄髮捐癌童行善,同時又併列他申請購買充氣娃娃之消息,引發社會關注。司改會目前確有收到關於請求捐髮的案件,提供大家更多背景資訊如下:
確實有些收容人希望自己能回饋社會。一般受刑人可以捐作業金,但死刑犯沒辦法下工場,沒有收入。沒辦法捐錢,那可以捐什麼呢?目前出現過希望捐血,器官捐贈。但這兩個目前都被禁止,因此蕭仁俊先生看到為癌童募頭髮的消息,才想到他至少還可以捐髮。
《監獄行刑法》在「衛生及醫治」章第49條規定「受刑人應令其入浴及剃鬚髮,其次數斟酌時令定之。」並沒有規定頭髮能留多長,而回到立法目的,其實是「衛生」。目前具體蓄髮長度限制,是「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9條的規定:「男性受刑人每月理髮兩次,許留平頭三公分長之髮型,每三天刮鬍鬚一次。其因宗教或生活習慣關係,留有髮鬚不妨害衛生者,得准許之。女性許留過耳長之髮或辮。」這邊產生的問題是施行細則是否超出母法之規範,做了更多的限制,包括基於性別的限制。回到立法目的就會令人不解,為何女性留過耳長之髮,不會有衛生問題,但男性就會?
另外,一般人不太會注意到,上述規範對象是「受刑人」,不含「死刑犯」及「羈押被告」。被告目前解釋上是依意願理髮(但實務未完全落實),而死刑犯則迭有爭議。之前實務上死刑犯處遇是準用《羈押法》,現在是準用《監獄行刑法》,並可適度放寬。
也就是說,死刑犯到底可以留多長的頭髮,法無明文,目前純是實務操作的結果。
其實蓄髮完全可以依法進行管理,就是回到《監獄行刑法》的立法目的「衛生」。另外,以蓄髮捐癌童為例,也有蓄髮的目的,就是頭髮剪下來達15公分得以製作假髮的長度,也不是愛留多長就留多長。
目前實務上不允許,但收容人也有性需求,正本清源之道在於正視此事,而不是假裝人進入監所就禁慾。
※ 本文刊於2019/02/16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