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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2月20日司法院鑑定公聽會共同聲明

關於2月20日司法院舉辦「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草案)」公聽會,由於此制度攸關刑事訴訟法鑑定章節之重大變革,事涉司法改革成敗,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冤獄平反協會、臺灣大學法醫研究所李俊億教授與臺灣大學昆蟲學系蕭旭峰教授共同聲明如下:

  1. 草案新增鑑定品質之要求,有助於發現真實,避免冤案

    司改會在進行冤案救援中,發現許多冤案是因為錯誤的鑑定報告而發生,例如在江國慶案,法醫報告對凶器和DNA的認定與事實不符。為了避免錯誤的鑑定報告產生冤案,草案參酌美國聯邦證據法702,除了要求鑑定人須有一定專業能力外,還規定鑑定報告必須載明鑑定的原理及方法等足以確保鑑定品質與程序之事項。此外,草案也要求實施鑑定之人必須具名,且以到庭進行交互詰問為原則,讓鑑定人的意見受到雙方當事人的檢驗。最後,草案也賦予雙方當事人均得自行委任鑑定人的權利,以落實武器平等原則。

  2. 草案明文排除測謊之證據能力,值得肯定

    測謊是藉由儀器測量受測人回答問題時的血壓、脈搏、呼吸及膚電等生理變化,並由施測人員判讀數據作為有無說謊之依據。然而,每個人說謊時的生理反應不一,且數據經過施測人員解讀,同一人受測情狀不同,無法獲得相同結論,因此欠缺重複試驗可能,無「再現性」。甚至,當受測者記憶錯誤時測謊的結果也會出錯,此為測謊本質上的嚴重缺陷,無法與DNA等鑑定相提並論。

    測謊更導致多起重大冤案,如監察院調查認為「江國慶被訴性侵殺女童案」、「呂介閔被訴殺人罪案件」與「空軍桃園基地彈藥庫失竊案」等案發現測謊疏失,並在2018年7月提出調查報告。此外,學者王兆鵬認為,測謊具供述性質,應有不自證己罪原則之適用。因此,草案排除測謊證據能力,避免混淆審判的證據提出,值得肯定。

  3. 希望順利通過與未來修正建議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結論第13點中,建請司法院研議制定證據法專法、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審慎考量測謊證據適格性、並建立證據監管及證物保管制度。本次草案針對現行鑑定制度與測謊證據均提出修正,殊值肯定。司改會期待草案能夠順利通過,並希望未來司法院針對其他部分也能逐步修正,藉以建立更完善的鑑定機制,以發現真實、保障人權。

共同聲明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北律師公會
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冤獄平反協會
臺灣大學法醫研究所李俊億教授
臺灣大學昆蟲學系蕭旭峰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