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被消失的《法官法》民間監督機制

延宕多時的司法院版《法官法》修正草案,終於在上周送進立法院,並安排在今天舉辦公聽會徵詢民意。這份草案號稱是依據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設計,但從民間的觀點看來,卻是打著改革旗號反改革的逆流。不但無助當前《法官法》窒礙難行的問題,還會使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更難淘汰。

《法官法》淘汰效能不彰,主因是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只能處理機關團體移送的「個案評鑑」,不能對所有法官檢察官進行「全面評核」,導致評鑑委員會見樹不見林,無法掌握全局甄別不適任者。也因為職權受限,難以聘請專任評鑑委員與辦案人員,致使查案品質不佳。再加上目前兼任委員大部分是法律專家,欠缺非法律人的觀點,無法真正發揮外部監督的效果。上述這些弊端,國是會議都曾決議要改善,但司法院的草案卻完全沒有納入處理。

民團恐難請求評鑑

根據監察院今年1月公布的調查報告,《法官法》實施6年來,民間司改會提出的個案評鑑佔法官評鑑委員會總案件數的65%,佔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總案件數更高達88%。這些數據證明「民間監督機制」是《法官法》個案評鑑順利運作的關鍵!但是司法院的草案卻將《法官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的民間監督機制刪除,也就是民間司改會為首的人民團體,修法後將失去請求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的資格。 

《法官法》納入民間監督機制的背景,是2010年接連發生法官檢察官貪腐事件。為了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民間倡議在司法院與法務部外,設置獨立的「評鑑基金會」直接受理人民申訴。但當時司法院與法務部反對人民可以直接申訴法官檢察官,只願在內部設置「評鑑委員會」加強自律。最後,立法院朝野協商,成為司法院與法務部轄下設置外部委員過半的「評鑑委員會」,人民僅得向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與民間團體提起申訴,間接向官方請求個案評鑑。 

人民不得直接請求評鑑法官檢察官引發民怨,國是會議決議應修法改善。現在司法院草案終於改成「當事人與犯罪被害人」可直接請求評鑑,但卻以此為由刪除民間團體請求的資格。原本《法官法》能受理人民申訴的機關團體有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與民間團體,但司法院這次修法卻刻意只刪除民間團體請求評鑑的資格。造成績效最好的反而被取消資格,令人質疑官方是在故意削弱監督力量。 

其次,弱勢無助的當事人與不願曝光的犯罪被害人,如果沒有民間團體的協助,根本無力請求個案評鑑,更遑論參與複雜專業的評鑑程序。以陳秋月法官評鑑案為例,她自2015年9月開始辦理消債案件後,台中地院裁定更生件數直線暴跌。民間團體查知問題後,卻苦尋無當事人提起申訴,原因出在卡債族經濟弱勢,根本不敢出面得罪法官。所幸,民間司改會有資格獨立提起個案評鑑,才能代表卡債族控訴司法不公。最後陳秋月法官被調離消債庭,2018年台中地院裁定更生件數也立即回升,可見民間監督機制的重要性。

淘汰不適任司法官

最後,在司法關說貪腐的重大案件中,當事人要嘛身分不明,要嘛就是買通法官檢察官的人,根本不會出面請求個案評鑑。日前桃園院檢傳出的醫師逃稅關說案,媒體披露法官與檢察長涉嫌接受律師關說,還爆料藏鏡人疑似為法務部前部長邱太三。在如此複雜的權力結構底下,涉案的當事人顯然都不會請求個案評鑑。唯有依賴民間團體出面監督,真相才不會埋沒在不公開、不透明的官方內部調查中。

檢討司法院草案的種種問題,呼籲立法委員增加強化評鑑委員會的職權,保留既有民間監督機制,落實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這項人民最期待的司法改革。

※ 本文刊於2019/04/03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