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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曹自治良窳關乎司改成敗

法官林洲富獲最高票當選第四屆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繼由全體委員票選為召集委員,因曾涉最高法院前法官蕭仰歸為子肇事逃逸關說無罪案,引致輿論物議,終而辭職,印證了《道德經》上的「微明」哲理:「將欲歙之,必固張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

據「法官改革司法連線」投書所述,有資深法官帶林洲富四處拜票,加上司法行政單位辦理選務並未完全揭露候選人資訊,才讓林洲富攫取最高票,顯示法官群體欠缺司法黑暗面的歷史記憶!黃瑞華、林孟皇、陳欽賢3位法官更發警語:若司法人事及選舉文化沒有改變,法官自我角色認知不清且自律與自重精神不足,容任「長官」運用資源及權力以運作、影響選舉或決議結果,將使司法改革的結果形成無法想像的災難!

事實上,候選人資訊揭露不完全與「特定人士」把持的問題,在歷屆律師代表選舉也如出一轍。選舉公報只列候選人號次、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地址、學歷、經歷,至於政見欄一向付之闕如。各地方公會發函催票要求會員支持各該公會所推薦的人選,仍不脫動員組織票、地域票、人情票的格局,更曾見中部大老發動以「姓氏」配票! 

代表選舉搞小圈圈

按現行「法官遴選委員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律師代表選舉辦法」規定,律師代表既有執業年資門檻,又由各地方律師公會掌握提名權,並非對全體律師開放,向與各地方律師公會及全聯會資歷綁定;能參選律師代表者,通常是循地方律師公會理監事→常務理監事→全聯會會員代表→全聯會理監事→常務理監事→地方律師公會或全聯會正副理事長一路操作「配票」升晉;擺明就是一個「小圈圈」選舉!

除了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分別投票選舉代表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另有4席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係由司法院長(法務部長)遴聘。但觀第四屆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名單在此也有疑義:院長與部長竟不約而同地遴聘柯格鐘教授,使其同時出任這兩個委員會的委員。另,細察始知,院長與部長皆係台大法律出身,所遴聘的柯格鐘、王正嘉、廖大穎、林志潔、林明昕教授,也都是同校系所畢業的法律學者,未免過度集中、單一,顯已悖於去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加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外部委員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人數,其來源應力求多元化及異質化。

撫今追昔,司法院前院長賴浩敏遴聘成大醫院故院長林炳文醫師為第一屆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就令人眼睛一亮;同屆委員檢察官代表陳瑞仁曾在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四次會議中追憶林醫師以「醫療過失」觀點判斷好的法官跟壞的法官,很有啟發性。林炳文係筆者的大表哥,不幸於2012年盛年早逝,謹誌存念。
古云:一國風俗之厚薄,繫乎一二人心之所嚮。無論從《憲法》、《法官法》或《律師法》,都可解讀出法曹(法官、檢察官、律師)身負維繫及促進民主法治的使命,而司改的方向之一是要加強法官及檢察官內部自治的民主化,是今可言:吾國民主法治之興廢、司改之成敗,繫乎法曹民主自治之良窳!法曹代表的選制改革與選風肅正,誠為司改不可忽視的環節! 

※ 本文刊於2018/1/27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