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逃避課責,司法怎捍衛審判獨立

英國高等法院4月6日發布該院皇座法庭Timothy King法官的退休公告,他在2016年審結的案件遲延判決超過1年,由於這是他第3起遲延判決,因此被處以申誡、移轉職務並強制退休。他的去職標誌英國司法改革的具體成效,英國的法官與檢察官堅信,能有效課責的司法,才能捍衛審判的獨立。

為了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保障公正審判權利的要求,英國自2005年開始司法改革,隔年通過《法官懲戒條例》,成立「司法申訴辦公室」受理人民投訴法官不當行為。2013年再度修法簡化懲處流程,增加組織的職權與人力,並更名為「司法行為調查辦公室」(Judicial Conduct Investigations Office)。改組後編制專職人員15人,5年來受理申訴1萬1720件,發動懲處206件,因此免職者計有93人。

侵害人民的速審權

加強司法課責並非英國的專利,而是歐洲國家的共識。為此,歐洲司法委員會聯合會(ENCJ)2015年公布《司法最低標準第五部:法官懲戒之程序與責任》提供歐洲各國參考遵循。該標準特別保障人民申訴的權利,在第4、6點規定司法應設置獨立機構接受人民對法官的申訴,申訴應有專人負責調查,調查時應給予申訴人書面或口頭陳述事證之機會。

申訴法官這個歐洲人民的基本權利,卻被台灣的法官與檢察官視為洪水猛獸。4月23日法官協會聲明:「開放訴訟當事人直接請求評鑑,將癱瘓法官評鑑委員會,並淪為恐嚇威脅法官的手段。」女法官協會、法官改革司法連線、檢察官協會與劍青檢改也接連聲援,抨擊民間司改會委請尤美女等立委提出的民間版《法官法》草案,將使評鑑委員會成為有權無責的超級「太上審」。他們的抗議聲浪影響立法院暫緩《法官法》修法審查。

真相是《法官法》評鑑委員會不過是「發動」懲戒的機關,「決定」懲戒的機關是由法官組成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官與檢察官指控沒有懲戒權的評鑑委員會將箝制審判獨立,根本是逃避課責的危言聳聽。 

相較英國任何人都可以申訴法官,台灣只允許特定機關團體申訴法官,《法官法》實施8年來,法官評鑑委員會處理58件申訴,評鑑成立25件,因此免職者1人。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處理59件申訴,評鑑成立20件,因此免職者1人。同樣是「發動」懲戒的機關,英國「司法行為調查辦公室」與台灣「評鑑委員會」的運作效能,實有天壤之別。

再舉台灣高等法院李昆曄法官為例,審理一起遷讓房屋的普通民案,2014年5月辯論終結後,再開辯論7次,直到2016年7月才判決,遲延超過2年。

他在前述期間,類似的遲延判決共有32件,侵害人民速審權極為嚴重。但是,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不送監察院彈劾,只交司法院人審會「促其注意」。(105年評字第4號)對比英國Timothy King法官遲延3起案件裁決就被強制退休,台灣司法的縱容護短,難怪會失去人民的信任。 

納不適任淘汰機制

民間版《法官法》草案參考國際規範,設計有效的不適任淘汰機制,重點有(1)人民直接請求評鑑,並延長時效。(2)評鑑委員非法律人過半,擴編專職人力。(3)增加評鑑委員會全面評鑑的職權。(4)評鑑範圍納入「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監督裁判品質。(5)司法院應依評鑑決議直接移送職務法庭,簡化懲戒流程。

歐洲司法委員會聯合會指出:「要求獨立卻拒絕課責的司法,無法贏得社會的信任。」法治先進的歐洲尚且如此,台灣自當奮起直追。本周三(8日)立法院將繼續審查《法官法》,呼籲立法委員支持強化司法課責的民間版草案,用改革喚回人民的信心,才是捍衛司法獨立的正道良方。 

※ 本文刊於2019.5.6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