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為什麼淘汰不掉?

什麼是法官、檢察官「評鑑」?

 

法官、檢察官代表國家執行司法公權力,職責在於對具體個案做出公平的裁決。民眾如果對於判決結果不服氣,可以依法提起「上訴」。但如果法官、檢察官在偵查、審判時,出現違法或是不當的開庭態度及行為,例如嘲諷當事人、強迫和解、押人取供…,民眾應如何自保,應該向誰「投訴」?

《法官法》規定(我國《法官法》也適用於檢察官)的「評鑑程序」,就是當您如果在訴訟中不幸遇到法官、檢察官違法或是不當的開庭態度及辦案行為,可以向特定機關、律師公會或是經過核准的民間團體申訴,由這些機關替您向「法官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這位法官或檢察官提出「個案評鑑」。

提出個案評鑑後,評鑑委員會將會調查法官、檢察官在案件中,是否確實有民眾申訴的違法或不當行為,如果有,將會給予相應的處置,據以將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懲處或淘汰,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

我們相信台灣的法官、檢察官大多兢兢業業為人民的權益把關,如果因為少數法官、檢察官的違法辦案或不當言行而讓民眾對司法產生不信任,並非我們所樂見,也正是因為這樣,法官與檢察官的監督、淘汰機制才會如此重要。

《法官法》現行評鑑制度簡介

在現行《法官法》制度下,民眾「不能」直接向評鑑委員會請求法官、檢察官評鑑,僅能透過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或民間團體等提起。

評鑑委員會在檢視個案後,如果發現法官有懲戒必要者,可以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如果認為確實有問題,就再送由公懲會委員長及四位法官共同組成的「職務法庭」審理。如果順利走完這些冗長的程序後,最終法官、檢察官可能因此得到免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罰款或申誡不等的處分。

法官評鑑委員會,是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共11為委員共同組成。「法官、檢察官、律師」委員的產生,是由這三個團體辦理內部票選產生,而「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的產生,則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聯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4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則是由檢察官3人、法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共11為委員共同組成。)

收案分案法官評鑑委員會會議應付評鑑情事懲戒之必要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法官法§3報由司法院交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法官法§3
圖/法評會法官評鑑程序流程圖(參法官評鑑委員會

 

這幾年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行為,具體有哪些?

 

高等行政法院陳鴻斌法官自2012年起多次性騷擾、強吻法官助理,遭媒體爆出後,經由民間司改會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案件經過監察院彈劾,職務法庭判決陳鴻斌法官「免職」。後來因為陳鴻斌法官對免職判決提起再審,在2018/3/8婦女節當天,職務法庭卻將陳鴻斌法官從免職改判為「罰薪1年」,引發輿論撻伐。

這個案件引起社會重視的原因,也包含當時擔任審理性騷擾案「職務法庭」成員──陳志祥法官,在職務法庭改判罰薪的判決書尚未完成前,就連續7次至廣播及電視節目,違反法官的保密義務談論個案,又發表充滿爭議性的言論,一時間法官「婚外情未遂」一語廣為人知,陳志祥法官也因此被司法院及民間司改會請求法官評鑑,後來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建議「申誡」處分。

花蓮地檢署林俊佑檢察官,在2018年7月間認為其女遭幼兒園班上同學欺負,認為老師沒有妥善處理,二度率領警察到幼兒園查明實情,除在幼兒園訊問幼童外,又向幼兒園園長要求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園長表示因錄影內容包括其他孩童,園方沒有義務提供,林俊佑檢察官竟然恫嚇園長:「你是不是準備來地檢署、準備來進監獄,那沒問題啊。」、「我們向法院聲請,一樣可以拿到,我今天給你們客氣喔,我對你們算是非常客氣喔,我們去聲請裁定,到時候來這邊搜一堆東西,搜到不該搜的」、「你們是站在保護那些壞小孩的立場,站在包庇的立場」、「我是對你們好,你比較喜歡有人來這邊給你東翻西翻,是這樣嗎?」要求交出錄影畫面。

林俊佑檢察官惡形惡狀遭媒體披露後,為了平息眾怒,法務部立即將他停職並移送監察院調查,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檢察官職務,並轉任檢察官以外的其他職務」

桃園地院法官曾雨明於2014年間審理偽造文書案時,對該案被告咆哮怒斥:「妳特別給我注意!妳不要給我找收押」、「妳一副不屑法院的臉,妳給我注意一點」、「我做一不二,妳不要不相信 ,妳不要不信邪,我就要收押」、「這樣不用收押啊?囂張」、「如果妳覺得妳的律師這樣子還不夠,妳可以把他當庭就開除掉」威脅要收押被告,導致被告情緒激動崩潰說:「什麼意思?為什麼不聽我說話?我有委屈」、「我不活了,我去死一死啦」,並2度以頭部撞擊「被告席位」桌面導致頭部受傷,開庭言語刺激被告,法官隨後命令法警「上銬保護」,一再損害被告權利,程序指揮明顯失當。

在此之後,被告雖已不在法庭內,但檢察官、辯護人、證人仍在庭,曾雨明法官仍繼續有:「妳是本省人幹嘛要我一個外省人跟檢察官求情做什麼」不當把案件跟省籍族群連結的言語。

除上述案件外,曾雨明法官另有阻止被告發言、開庭情緒失控等行為,遭評鑑委員會建議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職務,但最終職務法庭判決僅需罰款十個月薪水。

屏東地檢署吳文政檢察官在2013年間承辦車禍案件時,因為和解談不攏,竟然對兩造說:「…還是兩個人都23歲,乾脆去結婚好了,…,不然現在要怎麼辦呢?」,以及「這個案子要判斷,我認為要看誰的速度快。我覺得她講的應該是事實啦,女生騎車子通常沒有男生快啦,啊你自己問良心看看,看發生的時候你騎比較快?還是她騎比較快?如果你騎比較快的話,你的過失就會比較大啊…」。

吳文政檢察官從本案第一次偵查庭起,就先捨棄車禍肇事及過失傷害細節的調查與訊問,將庭訊聚焦於勸兩造和解,還出言戲謔要兩造乾脆去結婚,還無理由直接認定被告是男生一定騎車速度較快,必須要負擔較大責任。吳文政檢察官偵查中言行明顯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但最後評鑑委員會認定檢察官這樣的行為,違反規定的「情節尚非重大」,只需要職務監督,不需要懲處。

103年度檢評字第014號決議書

 

現行法官、檢察官評鑑出了什麼問題?

 

個案一 法官「恫嚇被告」、「押人取供」案

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何宇宸法官在案件一開始就顯露出對被告不利的心證,還當庭恫嚇其中兩位被告說:「我幫你查完你那些金錢之後,我就會考慮讓你出去了」、「很簡單就錢怎麼來的就是這樣交代之後,我就不用去查了,我現在就是要查錢......我不會把你押太久啦,查完之後我就把你放出來了」、「我們的作法就是問完後才有機會放人,懂意思嗎?」因為這兩位被告一開始否認其他被告涉案,法官就威脅如果不願意供出其他被告,就要收押,這是以「羈押」威脅或「撤銷羈押」相利誘,做為取得供詞的手段,何宇宸法官辦案方式屬於不正訊問,用威脅的方式取得的證言,真實性也大有問題。

這個案子由民間司改會請求法官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隨機抽查何宇宸法官過往承辦過的刑事案件,發現他確實有在準備程序就做實質的證據調查,有直接審問被告犯罪事實的傾向,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但是何宇宸法官這樣嚴重押人取供的重大違法行為,法官評鑑委員會最後卻認為,法官評鑑的調查程序,對於何宇宸法官已經有「警惕效果」,所以「尚無懲戒之必要」。

107年評字第5號決議書

個案二 法官「開庭態度不佳」與「庭期安排不當」案

台中地方法院劉正中法官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不斷的阻止當事人陳述意見、不當勸和解,還經常酸言酸語:「你們都騙國家的錢阿!」、「傳喚你們是浪費我們的郵票錢你知道嗎?」、「你們時間多我也沒有辦法,是不是,我坐在這裡有薪水,你們沒有」、「法院不歡迎不乾淨的手進來打官司」、「你看,穿拖鞋,他怎麼可能承認」、「難怪被人家笑,調解委員會連答辯狀都不會寫」、「你的誠意讓我非常心寒」、「這不是跟北韓一樣」等等譏笑當事人。

此外,劉正中法官庭期安排也有不當,他習慣將將每月庭期統統集中於同一日解決。以2018年12月為例,他一天在上午的庭期安排開 82 件案件,其中有48件是言詞辯論、34 件是宣判,這樣算下來平均審理一件案件時間根本不到 3 分鐘!在這樣窘迫的時間下,根本沒辦法好好的聆聽當事人想要說什麼,也沒辦法好好的了解當事人雙方法律關係、釐清案件。

民間司改會請求評鑑後,法評會調查雖然認為劉正中法官開庭言語「急切有失耐心、用語不當,有令人感官較難適應或接受」,庭期安排也不當,有改善的必要,最後卻仍然作出本件「請求不成立」的決議,只因為認為劉正中法官這些離譜言行,尚未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只需要交給法院院長促請注意。

107年評字第2號案決議書

為什麼評鑑委員會頻頻做出類似上面兩起案例的離譜決議?為什麼人民常常在吶喊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制度無效?評鑑制度出了什麼問題,我們分析如下:

如同前面說的,現行《法官法》下,人民不能直接請求評鑑,當初有這樣的制度設計,是因為官方擔心任由人民直接請求評鑑,民眾會濫行請求,民怨將會塞爆評鑑委員會,在這樣的設計下,民眾對法官、檢察官不滿,除非民間團體能提出評鑑,否則民眾只能向主管機關司法院、法務部投訴。但我們觀察司法院統計,2016年司法院受理人民陳情法官的數量共有7,277件、2017年有6,489件,但2016年司法院只請求評鑑2位法官,2017年則是0位。法務部是連陳情檢察官的數量都沒公佈,官方2016年只請求評鑑1位檢察官,2017年則是0位,司法民怨是嚴重的被官方消音,都沒辦法進入評鑑委員會被處理。

應該要設計讓人民可以直接向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不需要再透過官方或是民間團體篩選,避免主管機關對於民眾申訴消極不作為,或是民間團體礙於資源有限,沒有提出評鑑請求,造成人民申訴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權利受到限制。

人民直接請求評鑑的優點,也是讓評鑑委員能夠從眾多且直接的民眾申訴中,聽到民眾對於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最真實的意見,以及看見司法真正的問題所在。

依照《法官法》規定,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中「法律人」委員,即法官、檢察官、律師委員即佔了7人,只有4位「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但實際上也都是法律學者占滿這4名額度。實際分析歷任檢察官評鑑委員的背景,第一屆、第二屆及第三屆分別都只有1位非法律背景的委員,第四屆則連1位都沒有。

但是因為台灣法律人才的養成過程同質性高,在評議過程中難免有討論觀點過於偏狹,或是法律人本位主義的問題。例如劉正中法官開庭常常對當事人酸言酸語,開過他的庭的民眾都因此對司法充滿憤怒,一般民眾聽到也都不能接受法官這樣的行為,但是評鑑委員會還是能幫法官「找理由」,說劉法官行為雖然有改善的空間,但不算「情節重大」,不用懲處。

這樣的評鑑委員會,與其說設立目的在於「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不如說是在「保護」法官檢察官,我們認為,唯有提升評鑑委員會成員的多元性,廣納不同領域的專業人才,並讓非法律人能夠佔過半席次,所做出的決定才能避免產生偏頗,盡量貼近民意。

另外,從前述陳鴻斌法官的案件,凸顯了有外部觀點在法官懲戒程序的重要性,目前職務法庭組成除了一位公懲會主委外,其餘都是法官,無法拋棄本位主義,以至於職務法庭出現欠缺性別意識的判決,輕縱了性騷擾的法官。我們認為,既然往後民眾都能有機會在一般刑事案件擔任「國民法官」,那麼職務法庭同樣也應該加入外部委員,讓人民能夠直接參與職務法庭審理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案件,扭轉目前全數由職業法官審判的現況,才能消彌在這個案件之後,人民想到職務法庭,就是官官相護印象的疑慮。

依照《法官法》規定,民眾請求檢察官評鑑時效為 2 年,也就是民眾必須在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後的兩年內請求評鑑。但是許多遭到起訴的被告,往往已經為了後續的審理程序疲於奔命,根本無暇或不敢去請求檢察官評鑑,深怕影響後續判決,而等到審理終結案件確定後,距離起訴的日期,往往早就超過2年,已經無法對違法不當的檢察官行為請求評鑑。

我們研究發現,對於提起檢察官評鑑的時效過短,以至於因此不能檢舉不適任檢察官,成為檢察官評鑑案稀少的主因。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從成立起到2017年止,16件不付評鑑案件中,就有12件是因為超過請求的時效被駁回(佔75%),過短的時效阻礙了民眾對檢察官的申訴請求權,不利於檢察官監督機制落實。我們認為,檢察官評鑑時效應該要延長到該案判決確定後三年,以保障民眾權益。

評鑑委員調查案件有個習慣,就是只透過調取法庭錄音光碟和筆錄,就去判斷法官或檢察官的開庭態度是否良好。但是不去詢問人民真實的開庭狀況及感受,是無法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去感受人民在司法中遭遇的不當待遇,也才會出現像在劉正中法官的案件中,法官酸言酸語,法官評鑑委員會聽完錄音後,就直接認為法官開庭態度還可以,還不算嚴重,忽略當事人在場的真實感受。

評鑑請求提出後,評鑑委員會會請被評鑑的法官、檢察官進行書面或口頭答辯,但在法官檢察官答辯後,卻不會將這些答辯資料給請求評鑑的人民,讓人民對於答辯內容再表示意見,這樣不平衡的程序設計,造成評鑑委員會在只聽到一方辯解的情形下,就做出偏信法官檢察官行為沒有問題的決定。

我們主張,應該強化當事人在評鑑程序中的參與權。使得評鑑委員會除有正當理由外,應調查當事人請求調查之事實及證據,並給予當事人在程序中表示意見、閱覽資料的權利,讓評鑑委員會能更全面地傾聽人民對於司法的不滿。

現在的評鑑機制,評鑑委員會認為有懲戒的必要時,必須先移送監察院審查,才能進到職務法庭審理。也就是說,評鑑委員會不能直接把案件送到職務法庭,但監察院與評鑑委員會各自行使職權、互不隸屬,監察院收到評鑑委員會的案件後,會重新查案,有時候監察院還會做出跟評鑑委員會相反的認定,造成同一個評鑑案反覆被不同的機關評價,現行制度疊床架屋,曠日費時又耗費資源。

我們認為,評鑑委員會認為有懲戒必要時,可以直接移請職務法庭審理,不必再經過監察院彈劾,但同時保留監察院原本就可以對法官、檢察官提出彈劾的權力,成為評鑑委員會與監察院皆可提出案件進入職務法庭的「雙軌制」,兼顧程序的效率與當事人權益保障。

法官法規定,每三年要進行一次法官、檢察官全面評核,由案件的當事人、律師、檢察官等就法官開庭態度、判決品質等填寫問卷,並作統計,評核結果將可能影響法官職務評定。法官、檢察官全面評核是由「司法院及法務部」掌理,評核結果不對外公開,如果發現有問題者,應交由個案評鑑。

但過去由於全面評核工作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主掌,在「自己人評自己人」的情形下,法官法施行後完成的兩次全面評核的結果,法官職務評定良好者高達98%,且都沒有任何法官、檢察官被移送個案評鑑,但是對比近來層出不窮的司法風紀問題,明顯可見全面評核制度是完全失去鑑別度。

再加上評核結果不對外公開,民眾完全無法透過全面評核機制來監督不適任法官、檢察官,耗費大量資源進行的全面評核制度流於形式,沒有發揮監督功能,形同虛設,屢屢遭到外界質疑。

從民間司改會近來三件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不成立或不付評鑑的案件,陳請監察院調查後,都獲致應予監督的調查結果,這是由於監察委員均為專任,且多數為非法律人,且配置有三級調查官協查,可見「專任、非法律人與調查人力」是有效監督法官、檢察官的關鍵所在,更是必要的改革措施。

為了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我們主張強化評鑑委員會的職權,包括直接受理人民申訴、增加全面評鑑職權。為了因應這些案件量,民間版草案規劃增加5名「專任委員」與「專職調查人員」辦理評鑑事務,提升評鑑委員會能量,負擔未來將增加的工作。

設計不良的《法官法》評鑑制度,造成司法信任度探底

《法官法》在2011年實施,不適任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開始運作。實施8年多來,法官評鑑委員會僅收案65件,已經結案的60件中,評鑑成立件數為25件,成立比率為41%,僅有一位法官被職務法庭免職,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至於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收案量未公開,受理審結59件中,評鑑成立的僅有20件,成立比率為34%,僅一位檢察官被免除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法官法》實施之後,法官檢察官懲戒人數跟過去相比,卻反而減少,懲戒處分也是大幅減輕。民間倡議多年爭取建立的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制度,卻反不如先前公務員的懲戒結果,整個評鑑委員會成為一場騙局。

《法官法》對於評鑑制度的設計不良,導致不適任者無法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淘汰不掉,反映在近年各種民調的結果,就是法官檢察官的信任度持續探底,人民抱怨政府總是袒護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對於提升司法品質拿不出具體辦法,點點滴滴的民怨無處可去,因此也不再尊重及信賴司法判決。

 

《法官法》評鑑制度設計不良,有立即修正的必要

 

從整體司法統計,全面的民意調查,到具體的個案評鑑狀況,都指向現行《法官法》中的評鑑制度設計,有立即修改的必要。司法院有提出修正的版本,民間司改會也相應的提出民間版的《法官法》草案,也已經由立法委員提案,民間版的草案的重點簡介如下,並與司法院的官方版本作簡單對照:

  1. 人民可直接請求評鑑,延長請求的時效,增加當事人程序參與

    本次司法院版本與民間版本修法草案,都賦予「人民可以直接向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的權力,值得肯定。

    司法院版不論法官評鑑、檢察官評鑑都是「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三年」,換言之,第一審判決後必須3年內提出法官評鑑,此時可能連上訴的判決都尚未確定,甚至是根本連第二審都尚未判決,同理,檢察官起訴後也必須在3年內提出檢察官評鑑,此時可能尚未判決確定,甚至第一審尚未判決,許多當事人因為案件尚在審判中不敢對檢察官提起評鑑,司法院版本的設計,將使人民難以對法官、檢察官提起評鑑。相較之下,民間版不論法官評鑑或是檢察官評鑑,都將請求評鑑的起算點延後至「判決確定時起三年」。

    在「評鑑請求人程序參與權」部分,司法院版增加當事人得請求調查證據及到會陳述意見,請求人可聲請交付受評鑑法官意見書,但委員會得限制或拒絕,更規定受評鑑法官得聲請閱卷。但我們認為,司法院版本規定委員會「得限制或拒絕交付受評鑑法官的意見書」的職權,並無任何明確要件去限制,容易流於恣意,建議意見書原則應該交付請求人,僅例外情形才得以得限制或拒絕,而例外情形亦應明訂。另外,僅受評鑑法官得聲請閱卷,並不合理,應該讓請求人也有閱卷的權力。除此之外,民間版本也增訂評鑑過程中的程序參與權,讓當事人雙方都能在程序中表達意見。

  2. 評鑑委員組成非法律人過半,並且擴編專職人力

    司法院版本雖將評鑑委員增加兩名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但法律委員比例仍過半,我們認為應明文使非法律人占比過半,以消除民間對評鑑委員會法律人官官相護的質疑,因此,民間版本即設計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遴選委員會,選出不具法律背景的評鑑委員,且過半,避免法律人本位主義,並讓討論的觀點多元化。為處理人民直接請求評鑑的業務量,民間版本另設計有專任委員及專職人力,以提升委員會效能。

  3. 司法院應依評鑑決議直接移送職務法庭,簡化懲戒流程

    司法院版本仍然維持現行制度,由評鑑委員會決議後送監察院彈劾,才能進入職務法庭審理,但為避免重複的審查曠日廢時,不必要的拉長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淘汰程序,因監察院與評鑑委員會原本就各自行使職權,互不隸屬,民間版草案規定,評鑑委員會決議後認為有懲戒必要,應讓評鑑委員會可以直接送職務法庭審理,不需要再經過監察院這一關,但監察院仍然同時保有原本可移送的權利。

  4. 全面評鑑制度設計

    司法院草案版本並未修正關於全面評核部分,因為官方認為先前舉辦兩次全面評核已有大幅進展,僅需再做微調就好,不需要把大部分法官都拉進來。但為了避免自己人評自己人的弊端,民間版修正草案規定全面評鑑由有外部委員參與的「評鑑委員會」辦理,且全面評鑑結果應公開,如果發現有問題者,直接由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以確實達成監督法官、檢察官的功能。

  5. 增設專任評鑑委員

    而在評鑑委員會的組織改造上,司法院版條文僅規定司法院得聘用適當人員協助,並未增加專任委員,就行政編制上也未見明顯增加,是否有辦法有效提升評鑑委員會的效能,還要打個問號。

    而為解決現今評鑑委員會效能低落的問題,民間版草案提出應該在評鑑委員會中加入專任委員五名,並明訂召集委員由專任委員中產生,此外亦可視事務繁簡,聘用專職人員以處理評鑑委員會之行政事務,希望透過更多的人力投入,來提升評鑑委員會決議的數量與質量。

  6. 「司法品質」良否,應可以被評鑑

    我們同意單純法律見解的適用,不是評鑑委員會應處理的範圍,但「事實與法律間的涵攝錯誤」,並不等同法律見解,而是對基礎事實及法律適用間的基本原則有所偏誤,應為審判上嚴重的錯誤。

    簡單來說,當發生審判上嚴重錯誤時,人民除了可以進行原本的訴訟救濟制度外,做出重大涵攝錯誤的司法官辦案的品質,也需要受到監督,評鑑這樣的行為絕對不是干預司法,只是在要求基本的司法品質而已,因此,民間版本增訂「事實法律間的涵攝錯誤,應付評鑑」。

  7. 人民可以直接請求評鑑,仍有保留團體請求評鑑的必要

    現行《法官法》能受理並協助人民提出評鑑請求的機關團體有「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與「民間團體」,但觀察歷年提出法官、檢察官評鑑請求的數量,民間司改會提出的個案評鑑佔法官評鑑委員會總案件數的65%,佔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總案件數更高達88%,這些數據證明,民間監督機制介入,是個案評鑑能順利運作的關鍵。但本次司法院版草案卻刻意刪除「民間團體」請求評鑑的資格,也就是民間司改會為首的人民團體,修法後將失去請求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的資格,令人質疑官方有意削弱監督力量。

    我們更擔心的是,弱勢無助的案件當事人(例如移工、卡債受害人)與不願曝光的犯罪被害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等),未來如果沒有民間團體的協助,恐怕將因害怕公權力而不願意出面,或根本無力請求個案評鑑,更遑論參與複雜專業的評鑑程序。另外,部分重大司法風紀案件(例如黃世銘檢察總長洩密、陳鴻斌法官性騷擾案等),若非民間司改會以請求人身份主動提出評鑑,否則這些法官、檢察官的行為,根本沒有機會進入評鑑程序檢視是否有違法。因此,民間版草案仍保留得經由民間團體請求評鑑的機制。

官方與民間版草案差異對照表
  民間版草案 司法院草案
全面評核修正 改名為全面評鑑,改由第三方「評鑑委員會」辦理,讓外部力量介入法官、檢察官監督,打破官官相護的鄉愿文化,並公開全面評鑑結果。就全面評鑑結果進一步調查,如果發現有問題的法官、檢察官將進行個案評鑑。 未修正,仍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主掌,且評鑑結果不公開,似乎難以改變前兩次全面評核都沒有法官、檢察官被移送個案評鑑的結果。
人民直接提起評鑑
  1. 只要參與偵查、審判程序的人,無須透過團體,可直接請求評鑑。
  2. 保留民間團體請求評鑑,避免弱勢族群因語言障礙或資源不足無法自行提起評鑑。
  1. 只有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才可提出,範圍極小,假如證人出庭作證時被法官酸言酸語或飆罵,或律師當庭目睹法官不當行為,也無法請求評鑑。
  2. 且刪除民間團體提起評鑑的規定,較無資源的當事人或弱勢族群少了民間團體的協助恐難自行提起。
評鑑委員非法律人過半 直接規定評鑑委員會必須由過半的非法律人組成。 雖然增加外部委員,但法官、檢察官、律師所佔的委員數仍過半,且外部委員仍可能由法律人擔任,依然有觀點偏狹的問題。
評鑑委員會組織改造 為因應人民直接提起評鑑並提升評鑑委員會的效能,增設專任委員五名,並明訂召集委員由專任委員中產生,此外亦可視事務繁簡,聘用專職人員已處理評鑑委員會之行政事務。 僅規定司法院得聘用適當人員協助,並未增加專任委員,就行政編制上也未見明顯增加,難認有辦法有效提升評鑑委員會的效能。
當事人調查程序參與 增訂評鑑過程中的程序參與權,讓當事人雙方都能在程序中聲請調查證據、閱覽資料及表達意見。 只有受評鑑法官、檢察官可以聲請閱卷,當事人只能聲請評鑑委員會交付受評鑑法官、檢察官提出的意見書,且評鑑委員會得限制或拒絕。
評鑑時效延長 不論法官評鑑或是檢察官評鑑,都將請求評鑑的起算點延後至「判決確定時起三年」。 不論法官評鑑、檢察官評鑑都是「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三年」。
評鑑程序精簡化 監察院與評鑑委員會互相獨立,評鑑委員會或監察院認為有懲戒必要的案例,都可以直接送職務法庭進行審判(雙軌制) 未修正,評鑑流程仍將冗長、耗時,難以有效率地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
增加懲戒種類 懲戒種類,除了現行的懲罰之外,增加了休職,且可以要求法官接受強制教育,除了懲罰之外也讓法官、檢察官能學習不足的部分。 增加剝奪、減少退休金、退養金之規定,但仍欠缺金錢處罰以外的處分,並無法命法官、檢察官接受課程教育以精進司法素質,治標不治本。
評鑑司法品質 增訂「僅指摘法官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者,不得付個案評鑑。但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不在此限。」。 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