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司法信賴 這一步有多遠

大部分人民不喜歡進法院,不得已進入法院,心中一定期盼公平審判,但不少進出法院或檢察署的人民,感受到的是態度不佳偏頗,品質低劣草率,程序冗長拖延。

每次司法信賴度的調查,都低的可憐,這些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要負主要責任,然而我們不禁要問,為何這些不適任的司法人員仍然繼續存在於司法體系,破壞司法信賴度,而不會被淘汰?

肩負職務監督的院長及檢察長,對於哪些法官、檢察官態度惡劣或草率敷衍,知之甚詳,卻礙於人情而官官相護,包庇掩護,除非遭受媒體或外界揭發,很少主動處理,職務監督失去作用。

101年法官法規定的法官評鑑及檢察官評鑑機制開始實施,希望藉由外部委員加入的評鑑委員會,發揮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功能,經過7年多來,發現越來越官官相護,績效不彰,無法達到預期目標。為何如此?其主要原因如下:

  1. 時效過短

    依目前的規定,對於法官、檢察官提出評鑑。必須於其判決或起訴後二年內提出,此時該案通常尚未判決確定,當事人常常害怕案件不利,而不敢提出評鑑,等到案件確定,要評鑑就已經逾期了。七年多來,檢察官評鑑16件有程序問題,其中12件就是超過2年時效。如國人民直接去監察院檢舉,並無此限制,法官檢察官評鑑到底是淘汰機制。還是保護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機制?司法院提出的法官法修法草案只將前述判決或起訴後二年改成三年,無法解決問題,民間版的修法草案改為判決確定後3年,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2. 欠缺程序保障

    前法官法規定可以請求評鑑的單位包括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以及法務部核准的10多個民間團體,七年多來,一半以上的評鑑案件是民間司改會為人民提出,但是身為評鑑請求人,並無到會陳述,請求調查證據及閱卷的權利,民間司改會請求評鑑後,就無法得知被評鑑法官檢察官如何答辯,也不知評鑑委員會如何調查,無法為人民提出進一步說明,七年多來,從評鑑決議書發現不少評鑑委員會聽信被評鑑法官檢察官荒謬的辯詞,或錯誤解讀相關法律或證據。司法院提出的法官法修法草案竟然規定被評鑑的法官檢察官可以閱卷,請求評鑑的人民不可閱卷,被評鑑法官檢察官提出的意見書,評鑑委員會也可拒絕提供。如此不公平的評鑑程序,如何發揮淘汰機制?民檢版草案明文規定,請求評鑑人可以到會陳述,聲請調查證據,以及閱卷的權利。

  3. 法律人的保守與包庇

    目前法官法規定評鑑委員會由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專家學者組成,第一、二屆尚有非法律學者,第三屆之後四位專家學者都是法律學者。清一色都是法律人的評鑑委員會呈現的狀況是保守與包庇,例如:

    1. 以羈押脅迫被告認罪及咬出共犯,評鑑委員會也抽查其他案件發現有不當的情形,評鑑決議書竟然以該法官沒有懲戒紀錄,歷年考績良好,無懲戒的必要,移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職務監督即可,不需移請監察院調查。法官以羈押取供,是嚴重違法,甚至可能涉嫌刑法125條的刑責,評鑑委員會竟然認為不需評鑑,這不是包庇,什麼是包庇?
    2. 如:法官主辦卡債案件,有80%案件撤回,比平均10%的撤回率高出甚多,律師及債務人出面說明法官逼撤回的情形,評鑑委員會竟然以銀行代表陳述不記得等,而認為評鑑不成立。該法官對於聲請清算的低收入戶,竟然毫無法律依據,要求債務人再去借100萬元還銀行,才能免責,如此違背法律的規定,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書確認為是法官認事用法的權限,而認為評鑑不成立。評鑑委員會清一色是法律人,為了包庇掩護法官,竟然如此違法曲解法律,漠視弱勢者的痛苦。
    3. 簡易庭法官每個月只排一個半天開庭,審理50多件案件,每個案見不到五分鐘,法官不讓當事人陳述,一再要求和解,其中法官不少不當的酸言酸語,例如「你們的手乾淨嗎?」「二個在騙國家的錢的人,卻要國家的法官主持正義」「你惹事情的人」「你的誠意讓我非常心寒」「這不是跟北韓一樣」,如此怠惰草率的法官,審理卻不讓當事人陳述,要求當事人和解,講一些酸言酸語,如果我們是案件當事人,會認為該法官適任嗎?評鑑委員會竟然認為情節不重大,請該法院促請注意即可,不需評鑑。

    從以上三個案例可知,評鑑委員會需要非法律人加入,一方面沒有重疊的人情關係,一方面可以增加多元觀點。司法院修法版本沒有提及評鑑委員非法律人之人數,民間版本清楚規定評鑑委員非法律人必須過半,期盼立法院可以體察民意及實況,採用民間版的意見。

  4. 人力不足

    法官評鑑委員會只有四位工作人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只有一位,要負起龐大的評鑑案件工作,顯有困難。相對於監察院,有數十位調查官,當中也有律師資格者,將來評鑑委員會如果接收人民直接請求評鑑,必須增加充足及一定資格的人力。

  5. 人民無法直接聲請評鑑

    目前法官法,人民只能經由單位或民間團體請求評鑑,司法院版本與民間版本相同,都修改成人民可以直接請求評鑑,而法院版本取消民間團體為評鑑請求人,但是有些弱勢的人民,例如卡債族、外籍勞工等,他們不敢直接請求評鑑,或沒有能力請求評鑑,另外有些需要評鑑的案件,並無當事人,因此民間版除了人民可以直接請求評鑑,也保留民間團體為評鑑請求人。

  6. 評鑑不及於司法品質

    目前評鑑委員會評鑑案件多著墨於態度以及程序遵守,對於法官、檢察官的審判或偵查品質,常以法律見解不得評鑑為由,拒絕評鑑。但是人民對於司法的不滿,除了態度及程序遵守之外,對於品質也相當在意,民間版的意見是法官檢察官的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及法律適用,原則不得評鑑,但是如果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可以評鑑,歐洲國家即採此見解。

※ 本文刊於2019.6.5 ETtoday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