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陳瑤華老師發言稿—法官法修法記者會

台灣司法體系需要建立一個評鑑制度,淘汰不適任的檢察官及法官,已經不是「應該或不應該」,而是「如何」的問題。

現行《法官法》所設計的評鑑制度,評鑑委員會不但不能主動、直接針對特定案件提出評鑑的要求,而且只能被動、間接接受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或民間團體提起的案件。評鑑委員會若認定被申訴案件的檢察官、法官有懲戒的必要,就能移送監察院。而監察院若認同懲戒的必要性,就必須再送職務法庭審理。無論職務法庭最後的處分為何,案件至少要經過四道程序,而且每一道程序都必須同意個案有懲戒的必要性,才能達到淘汰的目的。不但造懲戒案成立標準嚴苛、程序冗長,而且對申請人而言,每一道程序都不透明,只會累積越來越多的民怨。

在現行制度下,2016年評鑑委員會收到來自司法院請求評鑑的案件只有2件,雖然這一年司法院受理人民陳情法官的數量共有7,277件。而2017年司法院請求評鑑的案件則是0件,雖然2017年陳情案件有6,489件。法務部是連陳情檢察官的數量都沒公佈,2016年只請求評鑑1位檢察官,2017年則是0位。換句話說,絕大部分案件在第一道程序就被排除,只有非常少的案件會進入評鑑委員會。而且這四道程序中,法律以外的專業人員參與評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雖然評鑑制度的設計強調程序透明與社會公正人士的參與。檢察官、法官的評鑑制度最多只稱得上是體系的自律而已。而且,從最終獲得懲戒的案件數量來看,不但沒有淘汰不適任的檢察官及法官的功能,而且是保護檢察官及法官,免受懲戒。

相較於學界「師師相護」的現象,法界評鑑制度「官官相護」、「球員兼裁判」的狀況尤其嚴重,這與台灣過去白色恐怖時期的威權體制,法律淪為統治者打壓異己的打手有關。解嚴後雖然撤除動員戡亂法制,但隨著台灣立法及行政部門的民主化,淘汰不適任的政府及官員,比淘汰不適任的檢察官及法官更為容易。普選、透明政府及強而有力的民間監督機制,是立法及行政部門達成民主化改革的關鍵步驟,相較之下,司法體系在以上三方面都遠遠落後,主要原因仍在於司法體系的運作過度對外封閉、專業養成教育同質性高、法律人本位主義,使原本立意良好的評鑑制度無法達到公正、透明、開放、可受社會公評的基本標準。

評鑑制度要能夠推行,必須倚賴參與評鑑者獨立客觀,對申訴及被申訴的雙方公正且負責、沒有立場及利益的牽扯。而這除了必須公布每一道程序認為有懲戒必要的標準外,也需要簡化程序,不讓繁瑣程序成為申訴的障礙。尤其當事人無法直接向檢察官、法官評鑑委員會遞案,也無法在評鑑過程中,針對被申訴人提供的答辯,提供意見,導致評鑑過程既不透明也不公正。除此之外,評鑑委員會、職務法庭若仍由法律人壟斷,缺乏公正第三方外部多元觀點的介入及平衡,提出一般人比較容易理解及接受的檢察官、法官的法律及倫理規範,才會讓評鑑制度更有說服力。

公正第三方的介入不是要完全取代法律人的自律,而是提供更廣泛、多元評鑑的判準,讓評判標準更透明、更具鑑別度。民主國家權威與責任必須相稱,檢察官、法官有權無責,累積廣大數量的申訴案件,讓當事人求助無門不是民主化國家司法體系該有的嚴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