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吳宗昇老師發言稿—法官法修法記者會

對一般人而言,進法院或是上法院都是件令人害怕或恐懼的事。法官具有無上的權威,對當事人更是決定命運的人。但是如果法官對於庶民生活,或是人民的生活情況不瞭解,那會做出什麼樣的判決呢?

我想舉幾個我實際碰到的例子,提供大家參考。

案家是個原住民媽媽,因為遭受家暴,加上精神疾病住院兩年,因此失去兩個小孩的監護權。在那時家庭和疾病的雙重打擊下,欠下幾十萬的債務。出院後,跟媽媽住在部落,每個月領4千多元的身心障礙補助過活。經過幾年身體恢復後,終於找到一份飲料店的工作,每月收入大約2.3萬元左右。這位媽媽逃債很多年,在妹妹的勸說下,鼓起勇氣申請「更生」,希望慢慢還錢,過著有身份的生活,也不想一直被扣薪了。如果一直逃債,也沒有辦法找更好的工作,生活也沒有辦法改善。

但法官的判決卻讓她徹底的崩潰了。她的身心障礙被列為收入,加上薪資,共有2.7萬,依照目前的最低生活標準,花東地區大約1.2萬多,因此她在更生方案中需要每個月還1.7萬元。

為什麼這樣判?因為法官認為她的媽媽有半退俸,不需要她扶養。因為法官認為監護權在她先生那邊,她提報的扶養費不能計算。

依照法律,法官並沒有完全錯。可是,案家說跟媽媽住,還是會為家裡買些東西,或是帶些食物打打牙祭。雖然沒有小孩的監護權,可是她還是會偷偷的去學校看小孩,塞給小孩一些禮物和小錢。她沒有辦法控制自己,就是會這樣做。如果每個月要還1.7萬,真的會活不下去。與其這樣,不如繼續逃債,生活都比現在好。

試想,一位有精神疾病或思覺失調症的人,背後需要有多少醫療人員、社工的付出,她們才能把病養好,並且回到職場工作?但是,不能理解這種生活狀態,只強調法律規定的法官,如此簡單就阻斷了重生之路。

就我所知的案例中,還有許多債務人的不合理判決。這些判決往往出自法官自以為的認知,或是在司法系統內的慣性思考。那麼,如果法官的評鑑都是由法官組成,可以找到這種不合理之處嗎?因此,我強烈建議針對必須納入更多其他領域的專家,也才能讓這種改革不只是司法系統內的改善,而是真正給人民更好生活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