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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修法:民間司改會針對6/24立法院朝野協商結論聲明

照片/2019.6.24朝野黨團協商「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官法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修法,一直是國人關注的司改議題,在各黨團的努力之下,法官法黨團協商已經於6/24結束,會中就評鑑時效及簡化程序等議題有達成較現制進步的共識,然而,本次協商的結論似乎仍未達到民間對於外部監督的要求,我們理解改革的過程中一定有妥協,但仍然希望立法院通過的是一部真正具有改革力道的法官法修法,因此對修法方向提出四點聲明如下:

  1. 刪除全面評核應有配套

    全面評核制度,自法官法實施至今已辦理兩次,其原意本是要針對全體法官的日常表現進行評核,以發現不適任之法官、檢察官,再透過個案評鑑制度加以淘汰,但兩次實施的結果,司法院及法務部沒有因此移送任何一件評鑑案到評鑑委員會,制度顯然失靈,也因此民進黨黨團提案刪除此制。

    惟在過去的經驗中,司法院已發現此制的缺陷,並嘗試透過委請中研院辦理的方式強化全面評核的效能,而在此制還沒有機會針對缺點進行改善前,貿然刪除全面評核,可能引起人民對於監督力道下降之疑慮,希望立法院各黨團及委員應審慎思考。

    退步言之,如各位委員最後之決定仍是刪除全面評核,則應該強化個案評鑑的監督力道,首重者便是開放評鑑請求主體,或可採納時代力量黨團之提議,參考美國法制,開放社會上的任何人皆可提起評鑑,將目標放在提升評鑑委員會的收案量,將全面評核的預算轉化為處理個案評鑑的能量,一旦個案評鑑的案量足夠,自然能從中發現不適任法官、檢察官,也才能在全面評核刪除後維持一定的監督力道。

  2. 擴大開放評鑑主體增加案源

    現行官方版的條文將評鑑請求主體限定在「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過於限縮的結果可能無法解決現制請求數量過少的問題,若再搭配全面評核的刪除,可能仍將面對案源過少的問題,導致監督無法落實。

    此外,面對無當事人或無犯罪被害人的案件,應由何人提起,仍是官方版草案與黨團協商未解決的問題,若本次修法對提起評鑑之人做如此嚴格的限縮,則未來如果再發生「檢察長關說案」或是「法官誣指檢察官抽換證物」等嚴重司法風紀案件,將無人能提起評鑑,對於司法信譽的維護可說是一大漏洞。

    或有稱仍有其他機關可以提起,但該等機關如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等在過去數年提出之案件總數,加起來也不超過民間團體的一半,人民實在無法信任這些機關的把關,故希望各位委員能夠修法填補此一缺失,若對於前述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開放「任何人皆可提起評鑑」認為過於寬泛,則亦應考慮維持「團體請求評鑑」或開放「利害關係人」提起評鑑。

  3. 評鑑委員會應強化外部參與

    強化外部參與與監督,從司改國是會議起,一直是本次修法的主軸,也因此,民間版草案要求評鑑委員會應有非法律人過半,並應考量委員來源的多元性,以避免觀點偏狹、思考單一及無法同理弱勢的問題,但這樣的意見在協商時並沒有被採納,我們在此要再度呼籲各位委員,外部的參與是挽回司法公信力的第一步,唯有向人民宣示法官檢察官淘汰,人民也有表示意見的權利,並非法律人官官相護,人民才有可能信任這樣的制度,進而信任司法。

    若各黨團對於「非法律人過半」的提議無法妥協,也應該在條文中明訂委員中的「社會公正人士」應為非法律人,或有一定的非法律人參與,此外也應該支持關於性別比例的制定。

  4. 強化對裁判品質的監督

    現行法官法第30條第3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為法官個案評鑑的事由,但一直以來,人民對司法的不滿,便包括了法官對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及證據取捨的嚴重瑕疵,對人民權益產生嚴重侵害,若裁判品質無法加以監督,則難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因此,希望各位委員能聽見人民的聲音,並參考《世界法官憲章》第7-3條第3項規定新增條文,修改法官法第30條第3項:「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透過裁判品質的監督,打造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 林永頌
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 蕭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