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保障人民程序參與權的《法官法》修法

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法官法》修法,一直是國人關注的司改議題,在立法院加開臨時會後,修法已於6月28日三讀通過,本次修法在民間團體的倡議下,終於開放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請求評鑑,並大幅增加人民「程序參與」的權利,保障過去一直所欠缺的程序正義。

回顧2011年《法官法》實行以來,民間司改會便持續協助民眾提起法官、檢察官評鑑,在這七年所累積的經驗,我們發現,在評鑑請求書送出後,與收到評鑑決議文之間,最大的問題就在於「不透明的評鑑程序,導致評鑑決議缺乏公信力」。

程序不透明,欠缺公信力

為何「程序參與」會如此重要?以107年檢評字第4號為例說明,申訴民眾認為他在與某檢察官因私人糾紛訴訟時,該檢察官疑似有不當介入偵查的情形,倘若所言屬實,該檢察官即有違法濫權之嫌。因為偵查不公開,民眾無法閱覽卷宗,於是在案件不起訴後,希望經由評鑑程序查明真相。民間司改會在提出檢察官個案評鑑後,並申請調閱卷證及開庭錄影,表明將依查證結果決定是否繼續請求評鑑。最後,在未獲得任何回覆的情況下,直接收到檢評會「不付評鑑」的決議書,這種不透明的「突襲性裁判」,形同罔顧程序正義。

再舉法評會107年評字第2號為例,民間司改會檢舉該法官一個月只安排一天的下午開庭,導致庭期過於密集,壓縮案件審理時間,民眾只要進一步陳述意見,就遭到法官譏諷「傳喚你們是浪費我們多少郵票錢」、「聽謀,又很愛講」等酸言酸語的對待。但是法評會在該法官提出「請求人斷章取義、不知兩造利害關係」的書面答辯後,逕認為法官違失未達「情節重大」,直接作成「請求不成立」的決議。

這種只允許受評鑑法官為自己辯白,卻不允許評鑑請求人回應意見的作法,造成不公正的程序瑕疵。尤其是「開庭態度類」的評鑑請求,不是光憑冰冷的書面資料或錄音筆錄內容就可以判斷出來,評鑑委員只參酌受評鑑法官一面之詞就作成決議,反而忽略聆聽親身經歷法庭民眾的真正感受,當然難以取信於民。

保障程序參與權,提升評鑑信任度

前述問題,只要評鑑委員會願意讓申請人參與程序、閱覽卷證或補充說明,就不致於發生,問題是現行《法官法》對於程序參與權卻都付之闕如。所幸經過民間團體的努力,修正新增四十一條之一:申請人可以向評鑑委員會請求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得閱覽、抄錄、複印或攝錄相關資料。同時,為了避免申請人對於調查過程一無所悉,只能被動等到評鑑決議文公開的那一刻才得知結果,本次修法也增訂:評鑑委員會於調查時,申請人可以要求到場陳述意見,在受評鑑法官、檢察官提出答辯後,也應該要給予申請人合理期間回應。希望透過程序參與,使申請人明白評鑑決議形成的過程,讓評鑑程序能更加透明,不再有「黑箱作業」之感。

儘管本次《法官法》修法,開放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請求評鑑,也保障調查過程的程序參與,但卻刪除過往提案量最大的民間團體作為評鑑請求人的資格。在沒有民間團體協助的情況下,沒有能力進行繁複評鑑程序的弱勢群體,以及沒有當事人的司法風紀案件,未來將如何運作,仍有待觀察。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在司法體系能真正落實自律自省前,民間司改會仍會堅持站在民間的立場,協助民眾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確保人民能接受公正之審判,建立值得信賴的司法,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 原文刊於2019.7.8 ETtoday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