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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案的高規格與低標準

由於涉嫌違反《刑法》第132條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的洩密罪,檢察總長史無前例遭到起訴。總統以下之其他公務員,或者似未受到調查,或者受不起訴處分。無論結果如何,總長遭到起訴、應不應該下台負責、總統是否以及如何能被偵查等相關問題,已甚值一談。

大法官釋字627號,承認總統豁免權,是高規格的尊崇保障。但也界定其性質與範圍,只是一種「暫時性的程序障礙」,並非「實體之免責權」。因此在總統任職期間,不能將總統當成被告來偵查,但若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仍然可以進行必要的證據保全。先前陳瑞仁檢察官調查並保全證據,但卻沒有起訴陳水扁前總統即為適例。北檢固然不能把馬總統列為被告,但也肯定了總統有將偵查秘密,轉知行政院長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的事實。後續是否會繼續偵查,甚至進一步釐清總統與總長之間的主、被動關係,會牽涉到總統是否涉及直接洩密、或教唆洩密的問題,值得關注。

總長第一時間發出嚴正聲明,表示痛心疾首,指控北檢屈服於壓力,承諾一審有罪就請辭下台。痛心疾首是個人感受,無從評論,但檢察龍頭指控下級檢察官「屈從」,這是何等嚴厲又嚴重的「高規格」斷論,全國檢察官們真能就此「默默」承受?話說回來,總長若真心認為下級檢察官屈服於壓力,依《法官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檢察一體」的規定,就應該命令執行職務不當的檢察官,把案子交出來。但黃世銘身為被告,縱有千百個不願意也應迴避,既不願意辭任接受調查,也不能命令檢察官交出個案,造成鉅大的「檢察矛盾」,檢察的信譽與一體的功能如何維持?

再談請辭的標準,政務官被起訴,一般慣例會遭停職或自行下台,檢察總長是特任官,並非完全沒有政治責任。何況2006年特地修正《法院組織法》,檢察總長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賦予四年的任期保障,正是希望總長可以抵抗政治壓力,徹底查察高官們的貪瀆問題。黃世銘的所作所為,恰恰辜負了如此高規格的待遇,配合高層政治已踩紅線,遭受批判與起訴,還以任期自保,完全背逆體制設計之目的。

法務部竟力挺到底

更荒謬的是法務部,引《法官法》說總長是檢察官,搬出刑事案件的最低標準,定義上訴第三審的案件才情節重大、才能停止職務,顯然力挺到底。但總長同時具有特任官與檢察官的雙重身份,辭任總長與檢察官身份的變動係屬二事,法務部魚目混珠,究竟是無知或有意?

法律給予總統與總長高規格的禮遇,是期待二人可以勇於任事,專心致力於國家法治的健全與發展,不是帶頭毀損或濫用體制,之後再用低標準善待自己。高規格的期待與低標準的自許之間,什麼才是大是大非,已不言而喻。

※ 本文經《蘋果日報》論壇編輯改標題為〈黃世銘的低標準〉,刊載於2013年11月02日蘋果日報/論壇/焦點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