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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息「英雄內戰」 律師公會應改革

照片/第八屆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開幕(取自新華社)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高層於8月21日至23日前往中國參加「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國台辦主任劉結一先後到場喊話:台灣法學界要為和平統一作出貢獻!台北律師公會(下稱北律)於24日發表聲明,反對全聯會配合中國統戰而淪為矮化我國國格的工具。此前,北律於2017年退出全聯會,有稱為「英雄內戰」,迄今戰火不息!

時值律師節前夕,思及律師肩負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的使命,末學在此謹就教全聯會高層幾個問題:

查「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既以「深化兩岸融合發展,保障台胞合法權益」為題,並稱人權可做兩岸價值基礎,不知高層可曾指明中共推動AI辨識人臉、建立社會信用評分系統、禁限宗教活動、設置集中營,所謂「依法治國」宛如諧仿「法治」(rule of law)的黑色笑話,兩岸焉得融合?可曾藉題訴求救援台灣公民李明哲或關懷其在監處遇?

中方在會中稱,台灣研擬「中共代理人法」阻礙兩岸交流。不知高層可曾當場質疑中國2017年施行《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嚴控NGO從事公益及維權,扼殺基層民主與公民社會?

中方再稱,暫停大陸居民個人遊是懲戒台灣當局支持香港「反修例運動」。不知高層可曾指明中共更怕有自由行能力的中國公民直接接觸台灣民主選舉及香港逆權運動?可曾詢問為何不信守《中英聯合聲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五十年不變」的承諾?

中方又稱,因台灣當局打壓兩岸交往,願直接與台灣希望和平發展的民意進行「民主協商」。不知高層可曾反詰習近平終身獨裁,談何「民主」?《反分裂國家法》針對台灣預設「統一」結論及用武條件,尚有何「協商」空間?

中方更稱,「兩岸和平發展」屬階段性「工具性價值」,國家統一才是「目標性價值」,工具價值須為目標價值服務;若未來統一,難讓台灣保留軍隊,且中央有對台灣教育與文化的規畫監督權,以促進觀念轉型與國家認同。不知高層可曾嚴正聲明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無法接受此等「無條件投降」宣告?

當然,不應強人所難,以免高層們落得像李明哲一樣回不來的下場。但,既然知道那是我方講不出真話且只能聽對方說大話的「論壇」,為什麼還要去呢?全聯會高層的政治判斷顯然悖離律師社群的普遍意志,我國律師自治制度的沉痾綿惙,由此可以望聞。

北律的起源可溯自1898年設立的「台北訴訟代人會」及1900年設立的「台北辯護士會」;日治時期的全島性律師組織,先後有1931年成立的「台灣辯護士協會」及1942年成立的「台灣辯護士會聯合會」。戰後,國府接收台灣,台北辯護士會清算重組為北律。而全聯會則是依國府指示於1948年9月9日(嗣定為律師節)在南京成立,其後跟隨國府遷台的理監事更自甘翼贊黨國威權統治,成為無須改選的「萬年理監事」,迄1990年方全面改選,也應該是「轉型正義」所當檢討的對象!

全聯會與執業律師間在《律師法》第11條的規範文義上並沒有直接連結,律師在一地執行職務「應」加入地方公會,地方公會「得」組織全聯會,逐級遞選,運營會務:地方公會選派會員代表先選舉35名理事及11名監事,再由理事互選11名常務理事,並就常務理事推選理事長1人及副理事長2人。至於出任政府部門的律師代表,向與地方公會及全聯會資歷綁定,在「小圈圈」內操作「配票」升晉。如此疊床架屋,其實是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法制的孑遺。

從《律師法》的文義來看,地方公會並不是一定要加入全聯會;且北律主張「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向與其他地方公會意見整合困難;而北律人數及負擔會費最多,但代表席次受限,提議修章也遭擱置;是北律退出全聯會,其因早種,有理可據,並非暴舉。

律師公會制度的改革當然也是司改的重要環節。根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vTaiwan於2016年辦理修法意見調查結果,可知業內普遍贊同「單一入會,全國執業」。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也決議「律師加入地方公會者,為全國聯合會之當然會員」。行政院今(2019)年送請立法院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將現行全聯會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加入地方公會採單一會籍制,同時成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個人會員,得依後者章程規定於全國或跨區執業;理事長、理監事及會員代表等,由個人會員直接選舉。如此修法是否契合眾意?可否因應現代社會需求?立法院能否適時且適當審議?《律師法》修正延宕積年,亟待法曹同道與公眾關心。

※ 本文刊登於2019.8.27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