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不採陪審制的十大理由,全錯!
2020-4-28
司法院為通過其送交立法院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洋洋灑灑提出不採陪審制的十大理由。然而,司法院這十大理由明顯錯誤,顯然是為了刻意誤導立法院和普羅大眾所提出。
針對司法院的第一點理由,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共同討論正是司法院所推動參審制(國民法官)最被質疑的瑕疵,因為對不具法律專業的國民法官而言,職業法官在認事用法上是具有權威性的,因為在人民的理解上,職業法官就是具備法律專業,長期從事審判職務的人,國民法官不過是個案性、偶一性的進行審判事務,所以把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放在一起的結果,往往會造成國民法官不自覺的接受職業法官的引導進行判斷。
而這樣的操作結果,實際上就等同是職業法官在判斷,陪同審判的人民就淪為背書的角色。更糟糕的是,國民法官甚至不知道自己被引導了,甚至不知道自己只是在背書。
然而,在陪審制下,陪審員的重點在判斷事實,也就是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像是被告究竟有沒有出現在犯罪現場?被告究竟是基於什麼原因拿取該筆款項?對於事實的判斷,取決於每個人基於其個人生命經驗對證據的解讀,職業法官的能力並沒有高於人民,但是在具審判權威的法官引導下,人民的生命經驗就會被不斷稀釋,甚至只能附合職業法官,只剩下背書效果。
其次,關於司法院所提到的「評決不能」(Hung Jury)的問題,根本就不是問題。評決不能是指陪審團無法達成法定評決門檻,像是有些國家的設計,是要求判決有罪必須達到全體陪審員均有共識,而有一致的決定,才能做成判決。如果設計上是採一致決,確實可能會出現司法院所提出的問題;然而,世界各國其實也有各種不同的標準,而司法院在2019年與民間團體討論的過程中,也曾經提出過不同的評決門檻或轉換評決方式的調整方式,司法院以此為理由,根本就是違背誠信及曲解陪審制運作模式的作為。
關於司法院所提出第三和第四點理由,觀察世界各國的陪審制設計,也都有不同的操作模式,有要寫判決書的制度設計(像是西班牙),也有量刑讓陪審團參與的設計(美國有些州)等,這些其實是在陪審制下可以調整的技術性事項,司法院以此為陪審制不可採的理由,不知道司法院是沒做好功課呢?還是故意誤導立法院和民眾?
至於司法院把法庭配置做為拒絕陪審制的理由,就更讓人難以理解了。因為採行參審制後,也會有法庭配置的需求,也就是說,無論陪審制或參審制,都要有重新配置法庭的需要,在相同需求下,一方面認為參審可行,一方面認為陪審不可行,根本就只是為了反對而反對。
司法院另外提到陪審制可能與釋字378號解釋不符的部分,其實司法院是想說陪審制違憲,然而關於這點早就不知道被駁斥多少次了,憲法第80條的規定是法官依據法律審判,但並沒有限制法官一定要是職業法官或是素人法官(國民法官或陪審員),司法院超越憲法規定而稱陪審制違憲的說法,顯然又是另一個為了反對而反對的理由罷了。
司法院還提到陪審制源自於對抗統治階層不依法判決,所以在我國法制無法適用。司法院這理由更是荒謬,任何制度都有其起源,無論陪審制的起源如何,陪審制都是目前世界所肯認通用的審判制度之一,與其統治階層是否不依法判決根本無關,難道英、美、加拿大等國現使用陪審制都是在對抗國家不依法審判的前提下運作?司法院的神邏輯完全令人不解。
關於陪審制的缺點,確有如司法院所提文獻上的批評,然而,任何制度本有其優缺,並無任何完美的制度存在。參審制也存在著法官權威引導,人民只有背書功能的嚴重缺失,而且在這樣的效應下,實質上還是職業法官審理,參審制存在如此明顯的缺點,司法院卻避而不談,只提陪審制的缺點,無疑是欺騙人民和立法院的惡劣手法。
最後關於司法院提到的世界潮流與民調,國際上使用陪審制的國家甚多,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香港、韓國⋯⋯,甚至俄羅斯也引進了陪審制,究竟世界潮流為何,實難一概而論。至於民調部分,其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司法院民調問卷的信、效度如何,在人民未明確理解陪審制和參審制的差異及優缺前,司法院所為的任何民調,根本毫無意義可言。參審制和陪審制的差異其實是法律專業議題,在欠缺明確解釋及說明前,民眾在填寫問卷時所理解的參審制,究竟是司法院所定義的國民法官制度?還是美國電影(影集)中的陪審制?根本無從判斷。
其實,沒有任何一種制度是完美的,陪審制是否較參審制為優?參審制是否較陪審制更適合我國?其實沒有任何人可以說的準,無論陪審或是參審都有其各自的優缺點。目前台灣正處於制度選擇的十字路口,民間團體所提出的兩制併行,目的正是為了能夠正確選擇合於我國國情的制度設計,司法院在未能正確評估陪審制或參審制何者較適於我國前,就率而採用參審制,甚至提出錯誤的論點做為反對陪審制的理由,如此粗劣的立法手法,實難令人苟同。
※ 本文刊登於2020.4.28 ETtoday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