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與司法院過去協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之聲明
2020-5-04
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司法院主動邀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台灣陪審團協會(下合稱民間)針對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進行7次協商,然司法院於2020年4月27日發布新聞稿,提及司法院「與民間團體『就陪審制與參審制一起進行為期6年的試行達成共識,並具體擬訂二制併行草案』一節,絕非事實。」實乃雙方就「兩制併行」與「共識」之理解有所差異,特予發布聲明,澄清疑義:
雙方已就被告是否有罪之終局評議區分為陪審型評議與參審型評議達成共識,民間稱為「兩制併行」,司法院稱為「內雙軌併行」。司法院把民間的「兩制併行」理解成「外雙軌併行」而不包括「內雙軌併行」,故對外稱未達成共識。
民間認為,陪審制與參審制最關鍵的區別,即在於判決被告是否有罪的時候,是由國民單獨決定(陪審制)還是國民與法官共同決定(參審制),故如制度裡面存在被告可在此兩種方式選擇一種時,即稱為「兩制併行」,無論在其他階段是否共用同一套審判程序(如法官與國民數量、國民選任程序、準備程序、證據調查或言詞辯論程序等),也都稱為「兩制併行」。
司法院則將陪審制與參審制稱作「雙軌」。如果只有在判決被告是否有罪的部分不同,則稱為「內雙軌併行」;如果還包含其他階段的審判程序有所不同,則稱為「外雙軌併行」。
司法院與民間的7次協商中,司法院已將其規劃「內雙軌併行」的審判程序於協商時提出(參協商版草案),就被告是否有罪將區分成陪審型評議與參審型評議之最關鍵部分,雙方已明確達成共識,故民間才對外稱已與司法院達成「兩制併行」之共識。
如用最大善意解讀司法院的新聞稿,司法院之所以對外稱未達成共識,其實是在司法院「雙軌」的理解下,將民間的「兩制併行」解讀為「外雙軌併行」,因為在協商的過程中,民間一開始認為如被告選擇陪審型評議,在其他階段的審判程序,必須有別於參審型評議,包含職業法官減為一人、取消中間討論等處(但此處後來亦達成共識,詳第二點),而司法院於協商時僅提出「內雙軌併行」,故對外稱未與民間達成共識。
再次強調,撇除「兩制併行」與「內外雙軌」名詞之爭,在7次的協商中,被告是否有罪區分為陪審型評議與參審型評議,是雙方的共識,而後來法務部參與協商後,對此部分也表示同意,均有資料佐證。
民間與司法院、法務部對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之修正方向達成共識,對於細節之處部分達成共識,未達成共識之部分也達成以甲乙案送立法院決定的共識。
民間認為司法院所提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除了對於採行日本裁判員制有所疑義外,協商時亦一併提出意見,經過一番討論,民間與司法院、甚至包含法務部達成下列共識:
(一)司法院、法務部與民間皆有共識部分
(二)司法院與民間有共識部分
由此可知,在兩制併行/內雙軌併行的架構下,透過多次的協商,已漸漸形成許多共識,固然司法院與民間對於陪審型評議下評決不能(hung jury)之解決方式,以及司法院於協商時所擬定之條文,還有些許歧異,但即使如此,如繼續協商仍無法有共識,民間與司法院也達成用甲乙案的方式,交由立法院決定的共識。
兩制併行/內雙軌為司法院、法務部與民間均認為可行之制度,透過協商解決歧見才是司法改革的良方。
綜上所述,民間相當感謝司法院過去願意主動聯絡進行協商,並在協商過程中展現十足的誠意,不僅態度柔軟、整理彼此的歧異、退一步尋求共識,並提出具體可行的作法與條文,穩健而務實地找出可行的制度運作模式,讓兩制併行/內雙軌併行從理想轉變成可行的制度。
可惜的是,這樣官方與民間密切合作、共尋解方的司法改革模式並未持續。司法院現今採取捍衛自己當初所提參審制的草案、批評陪審制或兩制併行的言論,帶來的只是民間更大的反彈,反而更無法獲得人民的支持,如此的反效果,使得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推動更加受阻。司法改革的過程採取如此強硬的方式,實在很難想像能夠帶人民具體的改革成果。
目前司法院與各政黨所提的草案正交付黨團協商中。民間再次呼籲兩制併行/內雙軌併行為官方與民間均認為可行的方案,希望司法院、法務部與立委均能放下成見,與民間尋求最大公約數,共同創造受人民信賴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