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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政治智慧:陪審參審「兩制併行」可行性乎

圖片來源/Morgan4uall

日前,陳思帆法官發表《人民訴訟權不可做司法「活體實驗」》一文,反對民間主張的陪審參審一併試行。由於陳法官長期在司法院負責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研究,代表官方意見,民間有必要反駁澄清,以正社會視聽。

首先,陳法官刻意不提的是司法院與民間團體,從2018年底就開始密集協商陪審與參審一併試行的可行性。2019年5月司法院更總結雙方意見,提出為期6年的二制試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證明二制試行並非民間單方面的主張,也是官方認為可行的方案。

如今2019年的協商共識被推翻,怕正是媒體所說,是官僚系統政治內鬥的結果,有人刻意阻撓已經接近完成的協商版本。要不然,陳法官文中攻擊二制併行的問題,早在去年協商中就會充分討論解決。現在所有的爭辯,都是倒果為因,只為阻擋官方與民間的合作,執意不讓司法改革成功獲得民意支持,而拼命挖洞。

其次,該文指責「雙軌併行沒有法理基礎」;事實上,陪審與參審的法理差異在於審判中法官扮演的角色,陪審制的法官保持中立客觀,參審制的法官參與認事用法。民間認為要改革法官濫用職權的現況,陪審制才是解方。官方認為人民法律素養不足,參審制才能確保裁判品質。最後協商的共識是,在大部分訴訟程序都相同的情況下,開放被告選擇「陪審式」或「參審式」的評議,透過實際案例的經驗,驗證陪審或參審的法理何者更適合台灣。

陳法官強調:「負責任的政策決定者,應在經過嚴謹的比較、評估後,審慎選擇一種適當的制度。」按此標準,二制試行6年正是負責任的政策決定,最能凝聚不同意見,團結社會力量。司法院獨斷選擇參審制一制試行,相較是不具政治智慧的魯莽躁進。

最後,該文指責「轉嫁責任丟給被告選擇」,顯然是情緒超越理性的發言。2004年《刑事訴訟法》引入美國認罪協商制度,被告選擇認罪可以協商降低刑期或緩刑。認罪協商在推動立法過程中,同樣遭受類似的批評與質疑,但實施後確實降低法官的審判負擔。其他諸如刑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制度這些源自德日法制的改革,也都賦予被告一定程度的程序選擇權。陳法官並非不知道這些參考外國法治的司改經驗,還說民間主張二制併行無視公平正義,抹黑是「拼裝車司法制度」,有失討論政策的理性態度。

民間主張案件評議應區分「人民獨立討論決定的陪審式」或「法官人民共同討論決定的參審式」,目的是要評估法官在審判中的定位,找出最適合台灣的模式。至於案件如何選擇評議方式,由被告選擇並非定論,也可改依起訴罪名或承審法院來決定。實際上,二制選擇哪一制,都不違反平等原則。因為,所有符合試行規定的案件,都會使用相同的訴訟法規;這就是我國大法官向來所說的「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所保障的實質平等。反倒是司法院強迫台灣人民接受官僚選擇的參審制,才是真正的不平等。

人民參與審判是蔡英文總統最重視的司法改革政策,並在今年3月27日公開表示「政府將強化與民間的溝通平台,在部會與院的層級分別落實溝通對話機制,讓司改國是會議的模式跟精神持續貫徹。」司法改革需要與人民溝通的政治智慧,去年的司法院做得到,為什麼現在的司法院做不到?

民主社會的政治智慧,不外是放下身段,採用開放透明的態度,充分與民間協力合作。司法院想要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的司法改革,卻在政策制定時排除人民參與,試問要如何贏得人民的支持?

※ 本文刊於2020.05.12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