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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3條煽惑罪違憲! 323佔領行政院案「聲請停止審判暨釋憲」遞狀記者會

於2020年4月28日,「323佔領行政院案」二審宣判,二審法院將7名遭起訴「煽惑他人犯罪」被告的一審無罪判決撤銷,改判有罪。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已30年餘,在高度民主化的當代,人民號召同胞和平集會並表達政治主張的行為竟被法院論以煽惑罪,不僅突顯了司法者仍存留高度管制人民的威權遺緒,也激起了學界、實務界等對於刑法第153條煽惑罪的存廢辯論。

刑法第153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此條確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其構成要件也有違反明確性之虞,以致處罰範圍可能過廣,造成對於集會自由的過度侵害。今日義務律師團成員尤伯祥律師代表發言,即點出了這條罪是公民不服從是一種成本、威脅,任何人想要透過集會結社的自由,來讓社會大眾一起去進行社會改革,反而可能會受到這條罪的制裁,這與民主國家保障集會自由的精神,顯然違背。

義務律師團與當事人就本案已在上個月提起上訴(包含7名煽惑他人犯罪罪被告及1名破壞公務員掌管物品罪被告),也已經陸續提出上訴理由狀。今日律師及當事人來到高等法院,再遞出兩份狀請高等法院轉呈最高法院,分別是「聲請停止審判暨釋憲聲請狀」及「聲請開庭言詞辯論狀」。

我們請求最高法院停止本案之審理,並聲請大法官解釋,讓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刑法第153條規定,有機會被宣告違憲。讓威權時代的錯誤法律遺毒,得到憲法的檢視,而不要貿然成為被告入罪之依據!若法院認為合憲而無需停止審判,也應該透過辯論過程,讓外界可以知道法官的想法是什麼,有沒有可能對這樣的規定,做出合憲性的限縮解釋,讓該法在集會結社和言論自由間得到平衡,對台灣產生正向影響。

出席代表

318反黑箱服貿義務律師團律師
尤伯祥律師
劉繼蔚律師
趙偉程律師
蔡秀芳律師

當事人
魏 揚
許順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