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回應立委質疑:制度銜接不是問題 沒有選擇才是~靜坐抗議立院臨時會排入國民參審法案第13天

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陪審團協會等民間團體所組成之「陪審參審一併試行推動大聯盟」,於7月11日上午9點30分在立法院大門口前舉辦「回應立委質疑:制度銜接不是問題,沒有選擇才是」記者會,由三位律師分別就抽象制度與具體歷史個案說明執政黨立委所擔心的制度銜接問題並不存在,強調藉由兩制一併試行的檢驗,才能找出禁得起比較的好制度。

民進黨書記長鍾佳濱立委在7月7日的媒體投書提出許多理由反對兩制併行,認為制度改變猶如器官移植,應採取與現行制度改變較小的參審制為宜,避免出現銜接不順的排斥現象,尤其在證據法則以及舉證責任的部分。

聯盟召集人林永頌律師首先說明,舉證責任的意思是誰要負責證明被告有罪,這種責任從來都是落在檢方(控方)身上,不因採取何種制度而有異。被告可以盡力證明自己無罪。而就證據法則而言,目前的證據法則規定相當簡陋,但為了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不論實施參審或陪審都需要改得更清楚、更白話,否則人民不知道怎麼認定事實的時候就會讓法官主導。這就是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作為「火車頭」帶動配套制度改變的例子。鍾佳濱立委的意見可以不同,但不能提供錯誤資訊。

其次,不論何種制度通過,到民國112年前都有兩年準備期,除了配套法案的修改,對人民的教育與宣傳也非常重要。鍾佳濱立委認為兩制併行的宣傳教育會讓民眾學習困難、讓人民和公司請假脫離平常的經濟生活,去決定一個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不論何者的重點都是讓人民學習說明意見、討論、說服彼此──兩制的差別在於討論的對象有無職業法官、討論的內容有無包含量刑而已。

再者,鍾佳濱立委提到當事人可能會不確定兩個制度的好壞,覺得自己沒有選擇的制度比較好,形成不公平的感受。林律師則認為,即使在同一種制度下,人民自然也會比較不同法庭之間法官的態度與審判品質;縱使只有參審,人民也會比較職業法官與參審案件的差異,今天多加入陪審制也必然有比較。不過,這正是兩制併行的目的所在,讓人民透過經驗比較才能得知各制度的優劣。林律師強調,聯盟希望未來的人民有選擇權,選擇自己認為最好的制度。綜上所述,林律師認為鍾佳濱立委的反對並無理由。

此外,對於柯建銘立委認為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不宜引進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林律師則表示,其實兩大法系的制度往往互相流動,例如我國於民國92年後引進了英美法系的交互詰問制度,大陸法系的韓國也在2008年引進了陪審制;俄羅斯、西班牙、奧地利等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有陪審制,所以法系不同不是反對制度引進的理由。

又對於陪審制無法一致決的Hung Jury問題,林律師提出這當中其實有非常重要的民主精神。昨天在濟南教會有一場陪審制的模擬法庭,陪審團的立場從一開始9比3、10比2到一致決的辛苦過程中,陪審員要撇除其他偏見,就證據說話來說服彼此。這反映出民主不是只有數人頭的多數決,更有互相講理說服、尊重少數的精神。

儘管說服彼此需要時間,民間版本對於陪審制的宣告Hung Jury的時間是訂在三天,這比許多職業法官實際花在得出心證、寫判決書的時間要更久、更慎重,且配合集中連續審理的情況下,較不會有現在每次開庭都要三個禮拜至一個月,法官都快要忘記上次開庭內容的情形。更何況因為職業法官的錯誤,人民往往來回上訴,多年纏訟是人民最大的痛苦與煎熬。參審或陪審讓更多人進入審判並要求集中審理,等於是放重兵在一審,有助於提升一審的品質與正確率,也因此會對上訴有所限制。最後林律師也再次解釋昨日新聞稿中提到的羈押期間計算問題。

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張靜律師補充,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有很大的變革,稱為92新制。它把民國17年設計的職權進行主義改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也就是說從法官調查證據變成檢察官與被告律師調查證據為主,法官調查為輔;同時引進了美國法的證據排除法則、傳聞證據法則、交互詰問等制度。英美法強調程序正義、透過程序制度來確保結果公正性,而不是把決定當事人判決命運的證據調查,繫於法官的良心。整體而言,92新制雖非全盤開放,仍確實引入了英美法的精神,使台灣的刑事訴訟與德國的職權進行主義不同。未來若實施陪審制反而比起參審制更能符合目前刑事訴訟法修正的精神,因此鍾佳濱立委擔心的銜接問題是不存在的。

張律師進一步指出,陪審制一致決的要求、檢察官的舉證責任、無罪推定原則三者是緊密相扣的法理。我們嚴格要求檢察官的舉證要讓每個陪審員都一致認為被告有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展現。參審制與此種法理仍稍有出入,因為參審制的多數決代表有些人同意、有些人不同意,代表我們在無罪推定原則與檢察官舉證責任的要求退讓了。雖然陪審制如此嚴格的要求,最大的好處就是減少冤案──民主法治國家寧可縱放,也不可以把無辜的人入罪。

張律師強調,正是因為過去職業法官帶來了太多的冤案,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低落,才要讓人民參與審判,這點對於參審與陪審都是一樣的。對於如何參與的制度選擇,經由上述的比較可以發現對法律外行的民進黨團提出的參審制問題較多,希望大眾支持缺點較少的陪審制。

鄭文龍律師透過分享澳洲的第一個陪審團案件,希望大家支持兩制併行,讓陪審制能成為台灣司法制度的選項。早期的英國法律十分嚴峻,竊賊蘇珊娜遭判流放北美14年。服刑期間蘇珊娜與另一個犯人亨利相愛生下一子小亨利,卻在1776年美國獨立後,因為蘇珊娜被流放至另一領地澳洲,而使一家相隔兩地。英國本土的慈善家卡多跟女士聽說了這個故事後,更發起請願與募款聲援蘇珊娜一家,最終使其得以一起流放。然而囚船的船長,卻仗著當時法律規定犯人無權利保障,合法地侵占了蘇珊娜所收到的民眾捐款。澳洲的柯林斯法官與陪審團在受理案件後,卻願主持公道、判決船長應返還15英鎊。以上的故事可見陪審團能在具體判決中,借重人民的社會經驗、實現百姓的社會正義,避免法官被保守的法律見解與制式的法條適用綁架,而得以引領法律的進步。

出席代表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召集人)
鄭文龍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召集人)
張靜律師/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蕭逸民主任
台灣陪審團協會/林秉權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