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法官法人民直接請求評鑑機制上路,各項配套有待監督~針對《法官法》新法施行聲明

 《法官法》於108年6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評鑑制度面臨重大變革,而其中最大的改變,即是將原本僅能由民間團體提出評鑑請求的規定,改為僅能由人民自行提出評鑑請求。經過一年,今日(7月17日)新法終於要正式施行。

新法是否能落實,其子法內容關係到評鑑案件處理之人員、程序,至關重要。司法院及法務部於近期陸續預告、發布相關子法規定,司改會並於預告期間以書面陳述《法官法施行細則》、《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等草案修正意見。然而,如附表所示,法務部主管之相關子法,直至新法施行,都有部分尚未公布,且民間提出對子法的疑慮後,大多亦未被採納,基此,新法運作下評鑑委員會意見之多元性、運作之獨立性及人力配置是否充足等問題,皆十分堪憂。

法官法修法,是為提升人民司法信賴之重要司法改革政策,然而,如果直接請求評鑑機制上路後,讓人民難以親近及使用評鑑機制,不僅將使改革美意盡失,更可能適得其反,使人民更加感受到司法的封閉性與保守性。司改會已陸續接獲民眾來電表示找不到評鑑委員會收案的窗口、不了解如何請求評鑑。司法院及法務部實應加強評鑑流程與窗口的說明,並追蹤了解評鑑委員會所需資源,協助評鑑委員會建立適切案件處理能量,而非閃躲人民直接請求的可能案量。

司改會過去九年間協助第一線處理評鑑申訴案件,未來,雖不再是評鑑請求主體,但如果人民在自己請求評鑑時遇到困難,歡迎提供案例供我們研究,如果評鑑機制無法發揮效果,我們也不排除協助人民向監察院陳情。在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議題上,司改會將繼續監督與努力。

授權辦法 司改會意見 表達意見後結果
預告修正「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1. 遴選委員沒有明定非法律人比例
  2. 執行秘書非專任,專責人員獨立聘用
  3. 未設立會所、辦事處或分會
109/3/6 修正發布「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未採納民間意見。
109/3/30 預告修正「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1. 程式不備,應讓人民先行補正
  2. 專責人員初審及審查小組程序審查階段得拒絕閱覽之規定逾越母法
  3. 併予調查之案件其他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也應讓其表示意見
  4. 不受理決定應說明事由
109/6/5 修正發布「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意見3.及4.於司法院「法官個案評鑑及職務法庭新制說明會」討論,但並未納入辦法。  
109/3/31 預告修正「法官法施行細則」
  1. 被害人定義為「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過於狹窄
  2. 職務法庭參審員應明定非法律人比例
109/7/10 修正發布「法官法施行細則」 僅採納意見1.,修正為無犯罪被害人之定義,由評鑑委員會認定請求主體。
109/6/20 預告「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草案
  1. 執行秘書非專任,專責人員獨立聘用
  2. 未設立會所、辦事處或分會  
尚未發布
109/6/29 預告「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修正草案
  1. 程式不備,應讓人民先行補正
  2. 專責人員初審及審查小組程序審查階段得拒絕閱覽之規定逾越母法
  3. 併予調查之案件其他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也應讓其表示意見
  4. 不受理決定應說明事由
尚未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