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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案應公開審判、石木欽們應公開調查報告記者會~監督石木欽案系列記者會(二)

二個月前(9月9日),監察院公布石木欽案調查報告(109司調0069),揭露司法界長期性、結構性、系統性的集體貪瀆問題。報告指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前監察委員方萬富、台南地檢署前檢察官曲鴻煜、羅榮乾、最高法院前法官顏南全、花滿堂、謝家鶴、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最高法院前庭長吳雄銘、曾擔任臺北市調處機動組前主任秦台生、內政部警政署高階警官劉柏良、周幼偉以及邱綉岳警官等人,涉及與富商不當接觸、球敘、宴飲、買賣股票等不法行為。對此,監察院具體要求行政院、司法院應就本案全部扣押物徹底調查,於兩個月期限對涉入案件之違法司法人員依法查處。

  1. 行政院、司法院應公開調查報告與查處結果

    昨天,二個月期限已經屆滿,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的諸多疑點,例如濫行不起訴枉法裁判、買賣股票內線交易,不僅涉及倫理規範或是違法瀆職的懲戒責任,還可能涉犯刑事責任。行政院與司法院仍未公開內部調查報告,也沒有公告內部查處結果,無法回應國人要求整頓司法風紀的殷切期待。

    本會呼籲行政院、司法院必須立即公開調查報告釐清案情真相,公佈查處結果提出懲戒名單,以及將涉及刑事犯罪的嫌犯移送檢察機關調查。如果有無辜涉案者,也應還其清白。並以本案為鑑,全面進行通盤檢討,明訂違法紅線,預防再有類似事件發生。

    如果,行政院、司法院不願公開調查報告與查處結果,或是包庇護短不了了之。本會呼籲監察院應主動介入調查,積極行使監察權,還原石木欽案事實真相,彈劾移送違法人員,以正官箴。

  2. 司法貪瀆案件,職務法庭應公開審判

    《法官法》第57條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起訴訟之法官請求公開時,不在此限。」也就是,職務法庭原則上不公開審理,但若職務法庭認「有必要」時,可以公開審理之。然而,職務法庭2012年設置以來,從未主動依職權裁定公開審理,對於「有必要」之認定過於保守。

    相對,去年6月修正的《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規定:「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已經揚棄過去類似《法官法》規定不公開審理原則。一般公務員的懲戒案件已經全面公開審理,主責法官懲戒的職務法庭也應該更加開放,回歸公開透明的審判原則。

    本會認為職務法庭原則不公開審理,是為了維護司法的形象與法官的名譽,如果是懲戒是由涉及法官在個案中的訴訟指揮與職權行使,或許有不公開審理的需要。但是,如果是法官涉及司法貪瀆案件,顯然「有必要」公諸於世,彰顯司法絕不護短,以及維護操守風紀的決心。更何況,如果石木欽案這樣眾所矚目的案件竟然不公開審理,沒有將有利或不利的事證攤在陽光下接受檢視,最後審理的結果又無法為社會所接受,那麼勢必將引起一波對司法強烈不滿的民意海嘯。

    為此,本會呼籲,職務法庭合議庭應裁定石木欽案公開審理,並從石木欽案開始建立標準,將來所有司法貪瀆案件,一律以公開審判為原則,以維司法威信。

出席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施泓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組召集人
蕭逸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法務專員 馬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