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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出錯,人民承擔?民事訴訟法再審期間規定應修正!監督石木欽案系列記者會(四)

石木欽案此一重大司法風紀案件延燒至今,已是司改會第四次召開記者會關注此案後續。本會認為,除了違反司法倫理之調查懲處、司法人事制度及內外獨立性確保機制等改革,不可迴避的是,石木欽案中許多司法人員係於承審案件期間與相關當事人飲宴,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性,進而,其審理結果之正確性也難以被人民所信賴。然而,要重新檢視已經確定之案件,所涉及的即是再審制度門檻問題。民事訴訟法再審目前設有「不得提起再審」之除斥期間,雖有例外條款,但從石木欽案看來,目前之規範恐有不足保障人民權利之虞,而需再行調整,故本會與關心再審制度之立法委員共同提出此次修法草案。 

石木欽案後續:現行民事再審制度,無助受不公審判之民事事件重新救濟!

翁茂鍾與司法人員不當飲宴事件中,最為人所知的「銀行員之死」一案,起源是巴黎銀行向翁茂鍾之家族企業怡華實業追債一千萬美元,翁茂鍾請其公司財務經理吳仙富,向與其交情甚深的台南地署檢察官曲鴻煜及檢察長方萬富自首,指抵押在巴黎銀行的一千萬美元本票是假的,最後吳仙富遭判2年,緩刑3年確定,一千萬美元「假本票」被法官沒收。    

嗣後,怡華實業與巴黎銀行間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中,不只「假本票」成為勝訴關鍵,此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恰巧分給曾與翁茂鍾私下飲宴的林奇福法官民三庭審理,最終果然翁的公司勝訴,免還3億確定(最高法院90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裁定)。此也作為日後翁茂鍾以巴黎銀行違法追債,造成怡華實業利息及商譽損失5億元,向銀行員諸慶恩及其死後兩名未成年子女追討損害賠償之藉口。此案中,承審法官及檢察官、調查官很巧合得全是翁茂鍾的好友,不僅一同飲宴,其中更有人疑似向翁茂鍾買股票。司法風紀問題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性與正確性。    

值此,雖然各界還在期待,司法院4月20日新公布的調查報告中,能否還給銀行員一個公道。然而很遺憾的是,即便司法院查出此本案法官有違背職務收賄罪或應受懲戒處分之情事,而可構成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7款再審事由,但怡華實業與巴黎銀行間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係於2002年11月14日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亦即,自判決確定迄今顯已超過5年,將受第500條第2項之限制不得提起再審。    

此案例即凸顯了,例如第7款「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此種再審事由之發生,完全係司法系統內部風紀導致判決顯失公允,現行規定卻是讓司法之被害者受5年除斥期間之限制,無法透過司法自我糾錯之再審機制回復公平正義,此規定顯有不當,亟需修正。  

不只一款:司法犯錯,民事訴訟法卻限制人民不得再提再審

除了第7款之外,我們也發現:  

  •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第3款)  
  •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第4款)  
  • 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第8款)  
  • 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第11款)  

以上幾款再審事由之發生,皆係因司法系統自我之錯漏造成,卻在亟需透過司法自我糾錯之再審機制回復公平正義時,受5年除斥期間之限制,使當事人無從救濟。    

再審之訴提起之除斥期間,係為平衡法安定性與具體正義所為之規範,比較法上,各國就再審起訴是否設有除斥期間、期間長短及容許例外等情,亦尚非一致,可見此僅是政策之選擇,並非訴訟法上絕對鐵律。從我國運作情形看來,再審之訴要成功本已十分困難,在程序上,又加設多道嚴格門檻限制人民救濟,甚無必要,反倒侵蝕了具體正義體現之可能,實屬不當。  

呼籲立法院儘速通過《民事訴訟法》再審修法草案

基於上述,本會與關心民事再審修法之委員提出本次《民事訴訟法》草案(請參附件),主要包含三點:

  1. 放寬原再審要件有關新事證之定義,不限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中即已存在」。只要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或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皆屬新事證。並考量民事訴訟法兼顧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平衡之精神,排除可歸責於當事人而未發現或使用之事證;  

  2. 放寬原再審得提起之時間,延長至判決確定後逾十年始不得再提起再審,以因應現實法院審判實務耗時之實情、未能適當因應科技進步之情形。  

  3. 放寬再審事由關於提起時間限制之例外規定,增列第49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7款、第8款及第11款,以發揮司法自我糾錯、修復受司法錯漏所致生之判決違誤,而影響之公平正義。也是本次記者會最重點所在。    

對比刑事訴訟法為改善冤抑平反機制,於2015年放寬再審要件,現行民事訴訟法再審之章節,自2003年起卻迄未修正,已然無法充分保障人權之權利。此修法草案攸關人民受憲法保障的重要基本權利訴訟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委員辦公室共同呼籲社會大眾的關心與支持,並企盼立法院能儘速審議通過!      

出席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蔡易餘/立法委員
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立法委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