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加速司法改革 減少恐龍法官與民眾的距離

  • 採訪撰稿:洪月禾
  • 原文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lifestyle/3741908
  • 江榮祥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接受《風傳媒》記者洪月禾小姐專訪。洪大記者訪綱擬問:法官濫用自由心證,是否應送懲戒?法官評鑑事由與「情節重大」要件,如何解釋?面對不適任法官,人民如何自救?國民法官制度是可以期待的制度嗎?江榮祥律師逐題講評法官濫用自由心證、法官評鑑、法官資訊公開、國民法官等司法改革議題。《風傳媒》於2021年6月10日刊登原文,並同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轉載。

法律的存在,是為了解決人與社會的問題,然而近年來司法判決受到詬病的原因就是屢屢出現恐龍法官,並做出令人匪夷所思的判決。事實上,台灣司法人員的養成及徵選制度相對封閉外,法官在職權上受憲法所保障,除非遭受刑事或懲戒等處分,否則並無其他退場機制,全民司改的倡議也逐日加溫,便是希望政府能制訂出設立完善的退場機制,進而淘汰不適任的法官以保障民眾在面對司法審判時所應有的公正性。

一直以來,法官判決引發不少爭議,多是來自法官的「濫用自由心證」。對此,律師江榮祥指出,自由心證是來自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以及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而法律也明定「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江榮祥說,「從此可見自由心證並不是整個案件隨便法官判,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調查取得,且沒有被禁止使用的(像被刑求、違法取得的證據就可能被排除),如此法官才可以評價證據價值,作為認定事實、裁判的基礎。」 在這樣的情況下,若出現濫用自由心證的爭議,「主要還是在於法官的判決與一般國民的認知差距太大,畢竟法官下判斷不能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註一),論理法則就是要合乎邏輯,經驗法則就是不能超出一般社會大眾的經驗太遠。」江榮祥補充。

註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3項規定:「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第4項規定:「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準上規定,法官雖可本於確信自由判斷證據之證明力,並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並非毫無限制,仍須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合乎論理法則、合乎經驗法則,並盡說理義務。

現行制度難以審理濫用自由心證的評鑑請求

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載明法官違反職務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者是言行不檢、情節重大的話,應付個案評鑑,評鑑結果判定法官違法失職,將移送懲戒。「不過,當涉及到自由心證時會有個問題,很多法官堅持審判獨立受憲法保障;在憲法保障下,他的『法律見解』,以及用自由心證判斷證據要不要被採納,也是審判的核心範疇,所做出的判斷應該被保障,不能因為他做出這樣的判斷而受到懲戒。」江榮祥說,「正因很多法官對此有很多的堅持及看法,當初制定法官法時,也特別寫成一個條文,就是法官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倘若個案當事人認為法官自由心證有問題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通常認為這是『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而做成一個不付評鑑的決議,也就是不受理之意。」

儘管「濫用自由心證」(註二)是很嚴重的司法問題,單純就現行法官法法條文字上來看,還是可以就「濫用自由心證」提出個案評鑑請求。不過,從目前法官評鑑委員會所作成的決議來看,他們基本上不太願意實質審查法官的「法律見解」及「心證」,關於「濫用自由心證」的評鑑請求非常難以成立(註三)。

甚且,法官有違反辦案程序或職務規定,個案當事人權益受侵害,依法可以請求評鑑,但最後這個評鑑成立與否,常會卡在一個「情節重大」要件。所謂的「情節重大」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用語抽象不明確,留給法官評鑑委員會很大的判斷空間。法官評鑑委員會判斷法官違法失職是否構成「情節重大」,江榮祥補充,「這也是委員會的一個自由心證」。

註二: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5款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準此,法官未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判斷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未盡說理義務,符合「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文義,應付個案評鑑。但前開條文,卻被同法第30條第3項及第37條第4款規定架空,詳後註。

註三:按法官法第30條第3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第37條第4款規定:「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四、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而法官對於證據證明力與事實真偽的判斷,向被定性為法官在審判中表明的「法律見解」,縱使有錯誤,既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法官評鑑委員會也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自無從開啟懲戒程序。

評鑑委員會組成過於單一  易形成官官相護的可能

所以,若要進行司法改革,「不該是糾結於情節重大怎麼解釋,而是得回到負責判斷的評鑑委員會本身,倘若委員會的組成份子全是法律專業人士,或是由司法院院長所遴選的人,想當然爾,重大情節的詮釋就是這些人在決定判斷,容易形成官官相護的情況。倘若委會員的組成能夠貫徹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成員是由社會多元組成,是不是就會比較靠向於社會多元的判斷?」江榮祥提出反問。

台灣當前的法官評鑑委員會,其組成來源單一,仍是以法律專業人士居多,「不過,第一屆委員會的組成,有特別找成大醫院院長林炳文擔任委員加入,這就是一個亮點。陳瑞仁檢察官曾在司改國是會議提到,林院長在委員會裡,曾針對個案用醫療過失的角度、觀點或是判斷方法,去判斷法官是否適任,帶給委員會很大的啟發。可惜之後就再也沒有看到這樣的亮點。」

究竟什麼是不適任法官?可以說是取決於民眾的自由心證。判斷法官是否適任,就是「檢討其整體行為所呈現之人格特質,是否適合繼續擔任法官」;所以,司改團體建議可以用整體、全面的評核方式來觀察。江榮祥說,「以司改團體的角度來看,法官法有過度保護法官的傾向。先前在舊的法官法第三十一條有規定,司法官每三年該進行一次法官的全面評核,不過這條規定已被刪除,拿掉後等於對法官的監督又少了一個整體檢討的機會。」

對於即將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江榮祥說,「希望透過國民法官制度能讓判決更貼近人民感情,從這個角度來看是可以期待。」不過,由於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必要性,專由三位「職業法官」以自由心證合議決定,「這六個國民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到最後評議要下判決時,他們的判斷是不是可能被三個職業法官牽著走?還有什麼樣的證據能送到國民法官的面前,都仍待審慎觀察(註四)。」

註四:扣回洪大記者訪綱問題的起點「法官濫用自由心證」,須注意國民法官法第 69 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專由法官合議決定之。」準此,呈給六位「國民法官」判斷的證據,已先由三位「職業法官」依自由心證取捨。此外,同法第88條:「有罪之判決書,有關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故判決書說理可能相當簡略,讓外界事後難以檢視國民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及理由。

公開資訊以減少台灣法官檢察官太過自我保護的情況   

「法官太過於自我保護,迴避了讓人民擁有更多的監督,是當前司法改革的核心課題。正因法官權力影響層面廣,人民所期待的就是權責一定要相符,這算是人民一個卑微的請求。」江榮祥說,「之前有一位蔡嘉裕法官建議司法院應該把所有法官的資料公開在網站上(註五),讓民眾能夠查得到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是誰,及他們具備什麼樣的資格、經歷能夠審判,我覺得他的建議很好,以律師法為例,法務部也要求律師的資料要完整公開在法務部的網站上,包含獎懲紀錄,相應地,司法院也該把法官的資料公開。」

註五:蔡嘉裕,〈溝通不良的司法 如何贏得人民信賴〉,刊《蘋果日報》2017年1月18日論壇版。該文建議:司法院網站作為公共資訊揭露及溝通窗口,應供人查詢每一位法官的公開資料。

日本民間已有記者出版《裁判官WHO’S WHO》一書,內容包含了東京地方裁判所、高等裁判所一百名以上的裁判長的評鑑、經歷、擔當事件、論文著作等進行資訊揭露。「反觀台灣,為什麼法官、檢察官在講到資訊公開時,反彈會這麼大?其實就是自我保護太過。」江榮祥不忘強調。

「堂上一點硃,百姓千滴血」,一語道盡堂上法官的權力,也點出面對司法,只要稍有不慎,對當事人所造成的巨大影響。這也是近年來,司改團體戮力推動司法改革,除了要提升司法品質,更希望能降低不適任法官誤判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