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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後新聞稿|如何避免冤案?談證物保管及司法科學的制度建立線上座談

為督促政府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各項決議,「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規劃就各議題召開後續的系列記者會與座談會,持續監督。而第一場次則以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的避免冤案為主題,並聚焦在由證物監管流程以及司法科學證據認定導致的系統性冤案為主軸舉辦「如何避免冤案?-談證物保管及司法科學的制度建立」線上座談會已於昨日(8/26)舉行,本次由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暨研究所李俊億教授擔任講者,並由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以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擔任與談人。

一、現行問題之成因及改進方式

針對過往證物滅失之原因、監管流程不完善以及因此類問題所導致的冤案間的關聯,李俊億教授首先提出說明,並提出八大改進建議。

李俊億教授表示,證物滅失案例證物未附卷、影檔案遺失、保管不當、判決確定或逾保管期限而銷毀、鑑定過程耗盡、警察侵占保管之拾得物、調查官監守自盜調包以及其他不明因等 ;滅失原因則有運送、移送、移轉交接不清,被掉包與滅失、保管設備、條件與使用不當,證物在保管中遺失、扣案登錄不實,證物與檔案定義不清等原因。就上述可能出現的管理缺失,皆已實際發生於實際的刑事審判中:

  案例 證物問題 爭執問題 提起救濟 結果
1 江國慶案
(1996)
木條遺失 何人之血掌紋。 檢方依據血掌紋比對到他人,併其他證據提出再審 平反
2 徐自強案
(1995)
 
刑事警察局保管之 通聯紀錄隨卷宗遭納莉風災毀損銷毀 是否為共犯 有 平反 (2016)
3 鄭性澤案 (2002) 現場勘查錄影帶未附卷(警察局) 現場重建結果有疑義 檢方依據其他證據提出再審 平反 (2017)
4 謝志弘案 (2000) 行蹤交代稿未附卷、警詢筆錄錄音影檔案遺失 (警察局) 不在場證明、警詢筆錄證據能力 檢方找到行蹤交代稿,併其他證據提出再審 平反 (2020)
5 許榮洲案 (2011) 木條遺失 是否為血掌紋 有 平反 (2012)
6 劉OO案 (2004) 超商發票未附卷 (警察局) 不在場證明 有 平反 (2018)
7 詹OO案 (2014) 行槍彈銷毀 現案槍彈無法證明與銷毀槍彈為相同製造者 有 平反 (2015)
8 邱和順案 (1988) 勒贖錄音帶遺失 證據力問題 申請再鑑定 駁回 (2017)
9 呂金鎧案 (1993) DNA檢體耗盡 (鑑定單位) DNA型別排除呂金鎧,但同案他證物檢出他人DNA,是否為共犯,待鑑定 申請再鑑定 駁回 (2021)
10 張OO性侵案(2012) DNA檢體耗盡 (鑑定單位) 鑑別力問題 申請再鑑定 駁回
11 陳龍綺案 (2010) DNA檢體耗盡 (鑑定單位) 鑑別力問題 申請再鑑定 平反
(2014)
12 沈鴻霖案 (1989) 指紋膠片隨檔案銷毀 (警察局) 證據力問題 有 駁回 (2014)
13 諸慶恩被訴案(1999) 卷宗已銷毀 (地檢署) 未審酌有利被告證據 檢方提起再審 駁回 (2021)
14 楊OO案 鋼材證物遺失 (警察局) 無罪確定申請歸還 申請國賠 賠償

針對上述問題,2017年8月,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共同研議,建立證據監管及判決確定後之證物保管制度,規範證據監管之方法及保管期限,並明確規範違反之法律效果。」然而,法務部2019年4月22日召開「研商證據監管連續性相關會議」,但結論還是:「大部分與會機關認現行證物管理監督機制及規範,運作
上並無困難,建立統一規範反較有難度。」也因法務部的反對立場,導致該項決議至今毫無進度。

李俊億教授也呼籲法務部不要一再老調重彈,應確實思考如何落實前述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完善臺灣的證物保管制度,並提出八大面向之改進建議:

  1. 統一平台快速整合追蹤
    • 建置全國統一管理之資訊平台。
    • 每個證物都有獨立編碼,從扣案到銷毀都可快速追蹤到經手人員、單位、儲存地點。
    • 每個案件所有證物都可快速索引查詢。承辦單位、案件類型、證物類型、承辦人員等,皆可查詢統計。
  2. 建置二階段式管理模式權責明確降低證物滅失機會
    • 以訴訟前後二階段式管理,避免層層移送驗證繁瑣節省資源。
    • 起訴前的調查過程涉及多次勘查、鑑定與彙整,由偵查單位的專責單位保管較為便利。
    • 起訴後,偵查單位不宜再保管,避免瓜田李下,應全數移轉至繫屬司法單位統一保管。
  3. 改善硬體設備保全證物
    • 建置分類與符合儲存安全條件之空間。
    • 依據體積大小、價值、易碎、易腐、危險品、毒品、生物跡證等所需空間條件不同,分類儲存,並有監視錄影系統。
  4. 制定確保證物監管鏈之作法
    • 執行搜索、扣押、勘查現場、採證、交接,應全程錄影,規範建立監管鏈的做法,確保證物之同一性。
  5. 制定確保證物內容為真之作法
    • 規範證物加密、加內標準品、卷宗掃描連續編號等,確保證物之真正性。
  6. 制定證物範圍與保全規範
    • 確保完善保存所有可能成為證據之證物。
    • 定義證物範圍,在調查過程所有收集的資訊,應全部列入管制,不可私人保存。證物附在卷內或卷外分開管理應有規範,並應特別標示。
  7. 制定證物檢驗與保留規範
    • 確保再鑑定之法律地位。
  8. 制定法律效力規範
    • 引進民間團體所提刑訴法修法版本,確保證物保管責任與法律效力。

二、證據驗真、保管,應於明確法律規範及效果

羅士翔律師則以自身接觸過的冤案為例,針對證物監管問題提出回應與三大改進方向。

羅士翔律師表示,司改國是會議期間,第一分組開會時有提出:

  1. 應訂定證據監管制度,並明確訂定違反之效果。
  2. 規範判決確定後證物保管期限及方法。

而針對上述意見,目前冤獄平反協會進一步研議下列三大修正方向:

  1. 證據驗真程序:證物提出者釋明證據為真正。
  2. 證據保管義務與法律效果:公務員有證據保管之義務,且規範違反時,法院應如何審理。
  3. 定讞後之證物保管:如有認為原判決認定不當,保障受判決人得於定讞後請求證物保管之權利。

三、證據驗真、保管,應於明確法律規範及效果

林永頌律師則以自身曾擔任辯護人的案件為例,強調對被告有利的證物,也應有完善的保管機制,而非如現行作法皆由檢警扣押後「選擇」何項物品應作為證物在司法程序中呈現。

林永頌律師表示,實務上常有檢警於偵查中扣押物品後,認為對被告不利的提出作為證據,有些可能對被告有利的證物沒有被提出來,也顯現出對於證物保管(包含未確定以及已定讞之案件)的議題,目前缺乏一套可依循之機制,也導致部分冤案的發生,而對上述議題,應該以法律明定之。

在綜合座談階段,模擬憲法法庭暨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發起人許玉秀教授也表示,針對證物監管,應建立統一的存放地點及取用規範。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也在呼籲官方應盡速研議制度修正,落實有關證物監管等議題之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以避免此類系統性問題造成的冤案再次發生,針對其他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議題,也請大家共同參與接下來的系列座談。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法案研究員 陳 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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