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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評鑑新制成效不彰 司法院還要觀察多久?

民間司改會在9月2日召開記者會指出,過去一年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新制完結的307件案件中,人民直接請求的案件,一件都沒有成立。不論與舊制或英國的法官申訴機制相較,新制的成效都非常不理想。

但面對民間的質疑,司法院的新聞回應似乎不認為有立即採取改善措施的必要。值得說明的是,司法院也表示「不是零件,並非退步」,並指出尚有1案請求成立。然而,這件正是桃園地院請求的案件,無法改變「人民」請求成立案件「歸零」的事實。

評鑑制度有無傾聽民意?

為什麼在新制修法,開放人民直接請求評鑑後,成效反而退步了?當然,司法院指出「開庭態度,有感改善」的事實,與過去相比可說是有目共睹的。但過去一年法官評鑑委員會就收受了300件陳訴,大幅超出了司改會過去收到人民陳訴量,因此,除了與過去比較之外,我們更需要去注意評鑑制度是否能傾聽民意。

與主張自身權利的「訴訟程序」不同,「個案評鑑制度」更像是一個完全基於公益出發的檢舉機制。請求的民眾不會因為法、檢最後受懲戒,就能改變原本案件的結果。也就是說,民眾花時間、甚至花錢請律師請求個案評鑑,最後對自己也不會有任何好處,完全就是「做公益」!

從這個角度來看,民眾並不是為了對自己有利,向司法官「找碴」,而是為了不讓言行失當的司法官,再繼續害人。再者,評鑑委員會也不是作成最終決定的機關,縱認請求成立,仍須交由職務法庭進行最終判斷。

新法實施一年後 人民請求成立案件「歸零」

可以說,評鑑制度從來都不是評鑑委員會去「幫助」民眾爭取權利。事實上,反而是民眾主動前來協助評鑑委員會,讓國家發現司法官的違失行為。

這一點反映在,評鑑委員會可以主動調查受評鑑司法官的其他違失,縱使民眾未檢舉,也沒有「不告不理」的問題同時,評鑑委員會的評價對象,也不只是受評鑑司法官的個別行為,而是觀察其違失行為所顯現的「整體人格圖像」。

問題在於,現行的評鑑委員會似乎更像一個以書面審查為主的「審判機關」,傾向要求缺乏調查能力的民眾,負擔控訴司法人員的「舉證責任」,甚至還要自己撰寫工整、條理清晰的書狀。其結果就如開頭所述:新法施行一年後的307件案件中,人民請求成立的案件「歸零」。

委員會自認「審判者」 評鑑制度恐淪擺設

令人擔心的是,如果評鑑委員會仍不能認清自身的責任,更積極地調查、主動瞭解受評鑑司法官歷來的「行為模式」;而是以「審判者」的角色自居,對於為公益提出請求的一般民眾多所要求,評鑑制度很可能會淪為擺設。

然而,司法院的新聞回應中,卻認為「仍待持續觀察及努力」,而沒有提出檢討、改善的方向。當然,台灣的司法是處於進步當中。但個案評鑑新制的落實,真的如司法院所說,毫無缺點嗎?司法院對於評鑑委員會的實際運作又有多少瞭解?是否有進行確實的分析與檢討?令人遺憾的是,司法院的回應反映的是一個缺乏反省、自省能力,不願意就問題點改善、與民間溝通的當局。

司法院還要再觀察多久?如再經過一年,新制的運行結果仍與現在一樣,司法院還要再觀察一年嗎?

※本文刊於 2021年09月10日 ET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