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323佔領行政院」辯護案更一審宣判:煽惑部分不受理,毀損部分有罪!
2021-10-08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今日(10/8)就323佔領行政院案,進行更一審宣判。判決結果認為本案中行為人被控煽惑罪部分為不受理裁定,至於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部分則判斷有罪。
本案前經最高法院開庭進行言詞辯論,進而就煽惑罪為合憲性限縮解釋,以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殊屬難得。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未接續最高法院於本案弘揚憲法、保障人權之努力,就本案被訴煽惑罪部分為不受理判決,致未就實體進行論斷,錯失難得之憲法時刻。雖係獨立審判之結果,律團敬表尊重,但仍表遺憾。
至於當事人被控訴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顯然未考慮當事人行為乃行使憲法第14條集會自由權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此有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意旨可參。
再者,本案當事人行為係在急迫情況下,基於反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下稱服貿協議)之立法院議案而不得已之行為,此不僅該當前述憲法第14條集會自由權及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其行為係以公開、非暴力之方式,為了保衛民主憲政秩序之行為,依據本案最高法院法刑事庭撤銷發回意旨,行為人所為已該當公民不服從、抵抗權要件。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判決對此視若無睹,律師團將協助當事人上訴維護其權利,並表示捍衛自由民主秩序之決心。
近年來,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之際,臺灣得以相對輕微代價,逐步回復經濟法律秩序,除有感於政府及全民防疫努力,更不得不佩服本案行為人於324行為阻擋服貿協議,使兩岸法律秩序狀態得以保持適當距離,免於與中國高度連動下動輒得咎。
本案當事人於2014年3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奮不顧身以肉體實踐理念,行為迄今已七年有餘,此間除行為時受到國家暴力對待,往後日子亦不斷面臨官司訴訟考驗,行為人為臺灣自由發展不受他國箝制理念所付出代價,令人感佩。民主自由並非一蹴可幾,律師團將持續守護行為人,讓本案當事人維護臺灣自由民主發展之理念,得以不受打壓,永續傳承。
起所罪名 | 姓名 | 一審判決 | 二審判決 | 三審判決 | 本次宣判 |
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 | 李冠伶 |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 上訴駁回 | 均撤銷發回 | 維持原審認定 |
許順治 |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 煽惑部分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與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合併執行5個月) | 維持原審認定 | ||
煽惑他人犯罪 | 魏 揚 | 無罪 |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 不受理 | |
陳廷豪 | 無罪 |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 不受理 | ||
江昺崙 | 無罪 | 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 不受理 | ||
劉敬文 | 無罪 | 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 不受理 | ||
林建興 | 無罪 | 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 不受理 | ||
柯廷諭 | 無罪 | 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 不受理 |
李明洳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02-2523117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