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只讓妳看,不讓妳判?也讓你說,說了不算?!~民間團體對司法院版「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之聲明

司法院於2011年7月正式向社會大眾公開宣示推動「人民觀審制」的司改政策後,儘管引發諸多質疑,仍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即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依司法院既定之規劃,該草案即將於2012年春季送入新的國會完成立法三讀程序,並擇定士林、嘉義兩個地方法院「試辦」。

本於司法民主化的理念,我們贊成導入「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走向,使審判權不再僅由職業法官單獨行使,因而更具備民主正當性。然而,面對此堪稱我國司法史上「變動最為劇烈」、「影響最為深遠」的制度興革,我們深切憂慮,由於司法院過於「保守的心態」、僅僅透過「草率的研議」、旋即「獨斷的決策」,在準備顯然不足的情形下,倉促上路的結果,或恐導致「人民參與審判」的全面性失敗,進而使國人對此制度完全喪失信心,勞民傷財之餘,亦徒然浪費了深化司法民主的契機。

於是,由民間團體組成的「人民參與審判推動聯盟」,除(1)具體指出司法院版本「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之四點重大缺失外,亦(2)堅持「人民參與審判」的核心精神,在於對裁判享有「實質表決權」,且對職業法官產生「拘束力」,並且,(3)在周詳的評估分析與配套整備下,亦十分贊成應「全面性地」實施「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司法院版本《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之四大缺失:

  1. 剝奪實質決定權,人民淪為觀審的背書花瓶

    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核心,在於使司法裁判的「事實認定」與「法律涵攝」納入「跨領域代表」的「集體」「經驗法則與正義認知」,以降低由職業法官獨攬審判權力所可能出現的風險。正是由於如此,幾乎所有採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國家,均賦予人民「實際參與決定的權力」。然而,司法院卻反其道而行,於草案明定觀審員的多數決,對法官也僅供參考,並無拘束力,完全違反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精神,使人民淪為司法審判的背書花瓶。

  2. 剝奪程序選擇權,被告淪為人命實驗的白老鼠

    司法院草案一方面將觀審制的適用範圍,限定為「涉及死刑、無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一方面拒絕賦予被告選擇採用觀審制與否的權利。此二設計相互結合所造成的直接效果是:在制度欠缺具有實證基礎之完整評估與配套設計之前,除使得「部分地域的刑事被告」以自己的「生命及終身自由」為代價,淪為司法實驗的白老鼠外,亦剝奪被告說「不」的權利。如此的制度設計,不僅引發訴訟平等權的違憲爭議,更已涉及人權的重大侵犯。

    對於此種極度不合理的制度設計,司法院參與制度研議的法官曾公開率直地表示,其理由為:「如果讓被告選擇,萬一多數被告選擇不採用觀審制,司法院將欠缺足夠的試驗樣本?!」任何號稱重視司法人權的政府,難道可以如此可怕的理由,強迫刑事被告參與代價極度高昂的試驗?此豈非施行兩國際人權公約後的一大諷刺?

  3. 專斷封閉與草率的決策和研議程序

    「人民觀審制度」是現任司法院正副院長賴浩敏大法官與蘇永欽大法官在2010年11月就任時所提出。自2011年1月組成「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後,即不斷傳出「司法院已有既定立場」、「委員會淪為花瓶」的批評,原定進行一年的研議委員會,在未就實質問題進行有意義討論的情形下,即在6個月後草草被結束解散。司法院於2011年8月嗣後另行組織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不僅繼續採取封閉的決策模式,更禁止與會代表對「觀審」的基本制度立場提出質疑,如此之決策過程豈能不受專斷之質疑?

    更為嚴重的是,僅管各界要求切勿急就章的呼聲不斷,司法院不顧嚴重準備不足的現實,仍執意在2011年底急速完成草案的研擬。參考日本推動國民參與審判的過程經驗,其在2009年5月開始運行的「裁判員制度」,除了歷經4年的醞釀外,更紮實地進行5年準備,參與者不僅包括來自審檢辯學的法律專業社群,更擴及內閣各部會與社會各界團體組織。而在5年準備期內,尚且進行了630次模擬審判、290次模擬裁判員選任程序,其後更將模擬之結果完全公開,以接受社會建議與公評,相形見絀,司法院決策與研議的草率,恐怕已不在話下。

  4. 欠缺完整配套,負面衝擊嚴重

    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運作,需要完整的制度配套。迄今為止,完全不見司法院進行必要配套的規劃與準備。姑且不論「訴訟外」的制度配套(例如:對參與審判的人民的生活與身心衝擊影響),即使僅就刑事訴訟的相關制度配套而言,例如:起訴狀一本、審前準備、集中審理、證據法則及上訴等等制度,均必須在事前即已完成必要的再改革,否則不僅無法實踐出任何國民參與審判的價值,更將對刑事司法體系造成嚴重的負面衝擊,使所有的程序參與者及利害關係人,都成為司法院躁進試驗的犧牲品。

最後,我們必須再次呼籲並強調:

  1. 「人民參與審判」的核心精神,在於人民對裁判享有「實質表決權」,且對職業法官產生「拘束力」,如此才能落實司法民主化,並切實回應人民對司法的不滿與期望。
  2. 在周詳的評估分析與配套整備下,亦應「全面性地」實施「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而非僅是任意擇定地區試行,除將人民變成司法實驗的白老鼠外,亦會造成法院各行其事、導致參與刑事訴訟程序者的精神分裂。

總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工程,絕不可貿然草率、專斷封閉,必須穩健紮實,擴大參與對話,研擬配套措施,否則,輕率即行,除虛擲公帑、浪費資源外,亦犧牲了廣大人民的權益,更葬送了我國導入健全的、完整的人民參與審判機制之黃金時機,禁錮了未來進行司法再改革的無窮潛力。

出席

尤伯祥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代表)
張靜律師(花蓮律師公會代表)
顧立雄律師(人民參與審判推動聯盟召集人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
賴彌鼎律師(桃園律師公會代表)
羅秉成律師(新竹律師公會代表)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共同發起團體

「人民參與審判推動聯盟」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基隆律師公會、台北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新竹律師公會、花蓮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共同組成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02-25231178

官方回應

  1. 司法院對於「人民參與審判推動聯盟」聲明的回應
  2. 司法院《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條文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