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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座,您累了嗎? ~「追緝惡檢」系列記者會(四)

「職務調動」也可以作為「逾期抗告」的理由?檢察官退休就一了百了、毋庸追究?案件逾期大擺烏龍,千錯萬錯,都是法院的錯?怪法院「送達程序不符合慣例」?送達合法就合法、違法就違法,什麼叫「慣例」?是「陋規」還是「慣例」?明明是檢察官自己提出的證據,卻推說「法官誤判」、撇得一乾二淨?最高法院白紙黑字,嚴厲指責檢察官自己不寫上訴理由書,法務部不敢吭聲,也不覺得自己有錯?置被害人的權益於何地?總算勉強承認檢察官違反了法務部要求之「精緻偵查」政策,卻沒有任何懲處?僅僅「開開會、訓訓話」就算了事?是不是在暗示全國檢察官,「精緻偵查」不用太當一回事?

在2011年11月29日、12月8日、2012年3月29日,本會陸續召開三次系列記者會,總共公布九個檢察官執行職務相關的司法案例,直接指出承辦檢察官浮濫起訴或草率上訴的相關缺失。法務部雖均在當日發表新聞稿初步回應,並保證將會深入瞭解本會公布的諸多個案,也承諾如發現確有疏失,將視情節議處。然而,在立法委員的不斷質詢下,才勉強答應將於4月底公布調查結果。卻又食言,遲至5月底才在外界不斷的壓力下,心不甘、情不願地有所回應。然而,相關之說明與處理情形,大玩文字遊戲,避重就輕,毫無誠意。

首先,對於遭受質疑之處,絕大部分均絕口不提,顧左右而言他,企圖魚目混珠,移轉重點。再者,言之無物後即得出結論,進而認為檢察官並無任何疏失?而且,即便是承認有疏失之案件,對於相關人員之懲處,亦係含糊不清,拖泥帶水,似乎只想「避避鋒頭」,待事後監督力量稍歇,便得「船過水無痕」。於是,不難想見地,對於一般性、通案性,以瞭解且追究檢察官辦案疏失、草率具體機制之建立,隻字未提。顯然法務部之調查結果,只係為了應付外界壓力,任何強化精緻辦案的控管或檢討措施,並非其所在乎之重點。

本會對於法務部護短與因循之作為,不敢恭維。除將繼續運作本會之追緝小組,不定期公布個案內容,供社會各界參酌外,亦不排除將已公布之個案,逕送監察院調查究辦。

今天亦公布三個最高法院無罪確判個案,指出相關檢察官辦案的具體缺失,指出供各界參考。案件之大要如下:

  1. 逼供曝光臉上無光,起訴偽證扳回一城!?

    案由與案號 判決結果 摘要 誰該負責?
    《偽證》
    • 彰化地檢署起訴(96年度偵字第1560號)
    • 彰化地院97/7/16判決時未審酌檢察官逼供情形,被告有罪(96年訴字第463號)
    • 被告上訴 台中高分院:無罪!(97年上訴字2037號)
    • 台中高分檢再上訴 最高法院:再無罪!(100年台上2250號)
    • 起訴,一審法院未審酌檢察官逼供情形致被告被判有罪
    • 被告上訴,二審無罪!
    • 再上訴, 再無罪!
    偵查中檢察官先以恫嚇、脅迫要羈押等不正方法迫使被告「配合」而取供。審判中,被告供述不一致,立即起訴偽證罪。勘驗偵訊光碟的法官已明確指出:「類此辦案手法,應非偶一或臨時疏察所致,自難見容於人權法治之文明社會」!二審檢察官竟也毫不理會,還硬要上訴到底?!
    • 彰化地檢署?
    • 起訴檢察官?
    • 台中高分檢?
    • 上訴檢察官?
  2. 高檢檢察官爽爽當之一:理由不用寫,也上訴到底!

    案由與案號 判決結果 摘要 誰該負責?
    《偽造文書》
    • 二審:無罪
    • 高檢署上訴 最高法院:程序駁回上訴!(100台上3206號)
    • 二審:無罪
    • 上訴三審, 檢察官不寫理由,程序駁回!
    • 二審:無罪上訴三審,檢察官不寫理由,程序駁回!
    二審:無罪上訴三審,檢察官不寫理由,程序駁回!
    • 臺灣高檢署?
    • 上訴檢察官?
  3. 高檢檢察官爽爽當之二:修法不用鳥,隨便抄抄就上訴!?

    案由與案號 判決結果 摘要 誰該負責?
    《偽造有價證券》
    • 一、二審:均無罪
    • 高檢署上訴
    • 最高法院:程序駁回上訴!(100台上5309號)
    • 一、二審均無罪
    • 上訴三審, 上訴不合法, 程序駁回!
    依速審法之規定,一、二審都判決無罪之案件,原則上就不能再上訴。要上訴,就要提出明確充份之法律理由。檢察官毫不理會速審法,到底是不懂、不知道、還是不尊重法律?
    • 臺灣高檢署?
    • 上訴檢察官?

我們依然必須正告法務部:

  1. 儘速建立對於個別檢察官辦案有濫權、疏誤的情形,一般性的瞭解及究責之具體方法。
  2. 法務部應提出具體作法,嚴加控管檢察官起訴與上訴之品質,以保障訴訟當事人的權益。
  3. 對於已經指出之9個有疏失個案,法務部顯然無心究責、一心護短,本會不排除逕向監察院提出檢舉,由外部機制進行究責。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