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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紀錄|未竟的司改決議:外籍通譯及司法人權保障

司法通譯制度的完善與否,涉及訴訟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否於司法程序中充分理解自身面臨的狀況後,完整陳述己意、主張權利,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應有的保障。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曾決議(序號10-7):「相關司法文書應提供不通曉中文之人適當方法理解各該文書意旨」,惟與訴訟當事人有關的司法文書是否均已確實翻譯,翻譯品質如何,仍欠缺檢驗機制。

另一方面,目前我國關於通譯人員的培訓制度、認證標準及使用通譯流程、費用亦沒有統一的規範,即便內政部移民署已建置「全國通譯人才資料庫」,但該資料庫僅供機關團體、通譯員個人申請使用權限,實際使用率則不得而知。

本場次邀請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北部專職律師中心主任邱榮英律師擔任主講者,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主任阮文雄神父、外籍漁工人權組織(OMFR)秘書長黃昱中律師擔任與談人。邱律師將從司改國是會議落實現況談起並輔以實例向與會者說明其於承辦外籍案件時被告、證人遇到的通譯問題,並和大家分享法扶辦理通譯培訓課程所獲的反饋。接著將由阮神父就越南語通譯的部分,分享其所觀察到的通譯環境及長期協助外籍移工、外籍配偶的經驗。最後將由黃律師就其承辦案件時,使用通譯之經歷談起,並帶領與會者進行綜合座談。

期盼藉由本場講座,盤點司法通譯制度在司改國是會議後的改變,並能一同找尋使司法通譯制度更趨完備的解方。

【外籍通譯及司法人權保障:從司改國是會議落實現況談起】
▮時間:2021年11月30日(二) 19:00-21:00
▮主持:林稚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務專員
▮主講:邱榮英/法律扶助基金會北部專職律師中心主任
▮與談:阮文雄/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主任、黃昱中/外籍漁工人權組織(OMFR)秘書長
▮文字整理:楊筠柔/靜宜大學法律系實習生

座談紀錄

林稚芳
感謝各位今晚來參加「未竟的司改決議」司改國是會議四週年系列座談,這個場次為此系列的第五場,今天要和大家一同討論的主題是「外籍通譯及司法人權保障」,司法通譯制度是否完善將涉及訴訟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能不能司法程序中程序中,充分理解自己的狀況及完整表達意見,同時讓自己在法律上的權益能受到應有的保障。

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曾就司法通譯制度做成七項決議,包括增加通譯人員培訓經費、辦理各級語言檢定、建立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當時的提案委員特別要求政府要研議適當的方法,讓不懂中文的當事人能夠理解司法文書的內容等等,司改國是會議結束到現在已經滿4週年,關於保障通譯權的決議是否落實,仍然需要大家一同監督和關心。

很榮幸邀請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北部專職律師中心主任邱榮英律師擔任主講者,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主任阮文雄神父及外籍漁工人權組織(OMFR)秘書長黃昱中律師擔任與談人。接下來的時間,邱律師將從司改國是會議落實的現況談起,同時也會分享律師自身承辦外籍案件的經驗或是被告及證人在案件中曾經遇到的問題。

邱榮英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北部專職律師中心主任

邱榮英
相信有些人還不是很了解國是會議,國是會議為非正式的任務型政治機構會議,由一般的朝野政黨與民間人士為國家重要政策方向而共同召開,與政治協商相似但並非常設機構也不具備法定職權。

接著,我們就要好奇為什麼國是會議要討論通譯的問題,剛剛主持人有講到國是會議針對通譯的制度及情況有座特別的規定及方向,關於國是會議裡所討論的通譯,主要是針對法庭上的活動,例如翻譯不同的語言其中包括手語以及協助法庭參與者例如被告、證人、法官及檢察官等等了解案情或訴訟程序的進行,目前的通譯有專職的現任通譯,同時也有約聘及按次計費的通譯。

我們有個很大的問題就是通譯一定是在法庭上嗎?法庭外有沒有需要通譯的情形呢?現今在臺灣的外籍人士,根據國情的統計報告109年3月底,在臺灣的移工人數有71萬多人,到今年7月因為疫情的關係,人數已經低於70萬人,8月更低但仍有69萬多人,而取得臺灣國籍或身分證的臺灣新住民已有65萬多人,另外還有一些移工或因其他情形而出生的小孩,他們是無國籍的小孩然而沒有通報的更多,大家會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我要跟大家討論這些外籍人士、移工人士或無國籍小孩?我們再看看現今臺灣外僑居留人數有79萬多人,其中比例最高的國家有印尼、越南及菲律賓等等,如果以居住在臺灣的外僑人數來說的話,也是他們的分佈、職業及居留地。然而,這些外籍人士、移工以及其所生的小孩,為了取得身份或外籍人士及移工在工作和生活上產生糾紛以至於有法律的訴訟或紛爭要處理,都可能需要通譯的翻譯及溝通。

報導者在2017年8月29日有做一篇有關失語的移工的專題報導,裡面主要是在講說臺灣這麼多的外籍移工或配偶,他們在警察局或被檢察官訊問時,會因為通譯無法正確翻譯、人數不夠或無法找到通譯,導致他們沒辦法在法庭上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見或了解法庭活動,後面會再跟大家分享一些自己承辦過的案例。

剛剛主持人有講過司改國是會議針對通譯部分有做決定及其決議內容,以我們現在查到最新的進度,目前主要有通譯的培訓、專業度及證照以強化通譯的專業水平,還有司法通譯人才庫要擴充及建立及當事人是否能自行選任通議這部分相當重要,以及除了一般語言外,聾啞人士可能需要聽打或手語的翻譯,這部分也可以要求提升通譯品質,最後一項是司法文書,司法文書會產生怎麼樣的通譯問題?我後面會再跟大家介紹,司改會針對通譯有追蹤資訊平臺,大家可以上網去了解進度。

關於通譯培訓的部分,剛剛我們有提到,好的通譯質要提升、量要成長,要多一點及豐富一點,質跟量的培養都需要經費,通譯必須要有一定的專長,除了語言以外,其他專業知識及法律規定,尤其訴訟程序或者文書中的規定都須充分了解。此外,關於傳達或翻譯的運作模式也需要學習,更重要的是要定期的訓練,因為隨著時間跟資訊的多元,要吸收更多元的知識才可以能夠充分的翻譯或者是達到通譯的效果,因此會涉及到通譯的專業度。

關於通譯專業度,108年監察院有一份調查報告,待會與談的黃律師,他也會分享一些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不過,這份調查報告不在黃律師分享的案例裡,我就大概跟大家分享。106年3月時有位印尼籍看護被前僱主舉報涉及刑事案件,因為指定通譯的印尼方言語言能力不佳,導致此案件無法正確或充分地表達也無法處理,最後台北地檢署在偵辦此案件時亦輕率地發布通緝,等於是印尼籍看護工的權益無法受到保障,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形發生?在後面的案例分享中,大家可以進一步去了解。剛剛那篇報導者的報導裡,有提到執法人員與移工感覺上是在兩個世界無法溝通,而溝通橋梁就是靠通譯,那有個問題就是當事人能否主動的要求要有通譯?

我承辦的一件案子是偵查中的被告,因為那個案子被告人數非常多,我印象中好像有一、二十位,但不是全部都是外籍人士,是我的當事人是外籍人士,他在台灣已經住了將近十幾年,感覺上好像住很久,大家就理解為他聽得懂中文。偵查中一開始我們在跟他接觸的時候,他就跟我們說開庭時他需要通譯,因為他之前曾經有涉及到刑事案件,所以他知道通譯的重要性,雖然我們跟他在言語上還算可以初步的溝通,但因為他有這個要求,所以我們就向檢察官具狀申請,但申請以後檢察官第一次的說法是:「時間太趕了,來不及。」但我們還是寫狀子進去,第一次開庭時,我們也向檢察官要求需要通譯,檢察官就質疑說:「我問他的話,他都能夠回答,比如很單純的問他的姓名、年齡,為什麼需要通譯?有必要嗎?」我們有再三跟檢察官強調我們認為還是有必要,因為檢察官問的專業用語、權利告知或其他事項,被告不見得能夠聽懂,因為這是偵查中的庭,在沒有通譯時,所以我就進一步去問檢察官:「我可不可以跟被告稍微解釋一下?」檢察官回應說:「我講的很白話文,你講的跟我講的有不一樣嗎?他為什麼會聽不懂我的話,卻聽得懂你的話。」我就跟檢察官說:「沒關係,那可不可以讓我再跟他說清楚一點、慢一點。」那一庭就結束了。

第二次開庭,因為上一庭開庭時,檢察官提示一些文件給他看,文件上都是中文,我的當事人看不懂,檢察官就講:「下一庭一定要找通譯了。沒辦法,因為被告根本沒辦法回答提示的證物。」所以第二庭檢察官就安排通譯,因為有安排通譯,我們也能夠充分地把被告要闡述的意見讓檢察官知道,我們才知道這個案子,他被認為涉及犯罪其實是個誤會,也可能被當初舉報他的人挾怨報復,後來檢察官是做不起訴處份,所以通譯的有無很重要,而且可以主動要求、爭取通譯也很重要。

通譯重要性的部分,上一個案子的檢察官就認為通譯不是那麼重要,但我有另外一個案子,涉及到的證人有些是外籍人士,法官起初是認為需不需要傳外籍人士,有這個必要性嗎?如果外籍人士傳做證人的話,那一定要找通譯,以我承辦的案件的案件來說,目前檢察官或法官只要涉及到被告或證人是外籍人士,他們都會接受並願意去找通譯幫忙,接下來就是通譯發揮的功效,我們都知道在警察局做筆錄時你可以找通譯,偵查中也可以找通譯,一審、二審都可以找通譯,但是這些通譯可以是同樣一個人嗎?還是一定分開來?這個問題我後面再跟大家報告。

剛剛跟大家提到警察局被告是否只有被告可以聲請通譯?如果是關係人的話,他不是被告而是證人或者身份未定,那他的警詢筆錄是否能聲請通譯及是不是我們在地檢署聲請就一定會有通譯,上一個案例的檢察官,帶有些微的質疑認為:「有需要嗎?」,但其他的個案,我們的聲請多數法院和檢察官都會准許,甚至他們會告訴我們,他們有安排通譯了,接著我剛有說過警詢、地檢署一、二審都可以找通譯,可是各個法院做法不同,就我承辦案件所知道的情形,地檢署找的通譯,新北地院有時候可以援用,他會找曾經幫地檢署翻譯過的那位通譯,到法院繼續做翻譯,但在士林地院地檢署擔任過翻譯的通譯,到法院時,法院會找不同的人士,剛才提到新北地院的案子,地檢署跟一審的通譯是同一人,但到高院就是不同人,這樣會導致什麼情況發生呢?因為通譯有更換,以至於他要花時間去了解案情的狀況以做傳意,如果他從警詢、偵查就開始跟著這個案子翻譯的話,對於法院及我們要詢問的問題他都能清楚了解,同時他的翻譯速度也能夠提升。

高院的部分,我有承辦過一個案子,他傳喚外籍人士的證人也確實有找通譯,但這個案例比較特殊,開庭的時候,法官請證人證述關於他的警詢筆錄內容是否真實及意思是否一樣,通譯一開始翻譯警詢筆錄的時候,證人就有表達意見,通譯要翻譯,高院的法官就請通譯把筆錄全部翻譯完後,再讓證人表示意見,大家都知道一份警訊筆錄可能三、四頁甚至五、六頁,裡面講述的內容非常多,一般我們看警詢筆錄從頭看到尾,前面一些內容都還要翻回去看,就一個證人在法庭上,他已經很不熟悉這個國家的制度跟語言,他還要聽完全部警詢筆錄後才能表示意見,所以這樣會不會只是流於形式的,只是符合法律規定有證人來做證也有通譯,至於這個通譯跟證人證述有沒有發揮功效,其實不盡然。

就我承辦的部分我有過這樣的經驗,至於其他單位,我前面有提到通譯大部分大家的解釋都是在法庭上,但法庭外呢?我承辦的有些專案,他的專案時間很長遠,大概有好幾年,我們處理的情況之下經過討論後,覺得走訴訟法庭上實益比較不好,所以我們幾乎都用和解磋商的方式,因此我們在和外籍人士溝通時都需要通譯幫忙,像是聯絡、告訴他們我們要做什麼事、他的意見怎麼樣、他同不同意我們用和解的方式及和解內容怎麼樣去處理,我們必須要請通譯幫忙把我們需要處理的過程及內容都告訴外籍人士後,取得他們的共識跟了解,這樣我們才可以做下一步的合作,也就是談和解。

因此我承辦的專案裡面,大部分的活動或程序進行都是在法庭外,以我個人承辦的經驗,我認為通譯不應該只限在法庭上,其他程序上也可能需要通譯在現場,我曾經在調解委員會的時候,也碰過通譯在場幫忙翻譯的情形。為什麼我剛剛問到通譯的情形,我在網路上有擷取的一篇報導,裡面提到關於證人在警詢筆錄是否要錄音,為什麼會提到這個情況,是因為我承辦的一個案件裡面,證人是位外籍人士,當初檢察官是根據證人的筆錄聲請簡易處刑,我的當事人他也是外籍人士,不過他已經在臺灣居住十幾年了,他對於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無法接受,他認為他沒有檢察官起訴裡面講的犯罪行為,所以我們當然要查檢察官依據的證人,我們在跟法院爭取由簡易程序改為通常程序時,我們就要求法院針對這些證人請他們來法庭作證,因為我們要求傳證的外籍人士大概兩到三位,法院會希望我們先去調查這兩到三位證人,在警察局的筆錄裡面程序是否有錄音,我們去調查的時候,發現因為他們是證人所以警察說:「對不起,我們沒有錄音。」被告警詢開始就要錄音,證人或關係人就沒有,因為沒有錄音所以我們也不知道他當初講話的內容是否與警詢筆錄一致,去年修法以後,證人或關係人訊問的時候也需要全程錄音,這只是講錄音,那請問通譯呢?如果是外籍人士,他當證人或關係人時,是否也要給他通譯呢?正常來說,應該是要。

因為你沒有通譯翻譯錄音就失去意義,他也聽不懂你說的話,其次,這個案子法院為什麼會傳這些證人,因為我們筆錄調查出來他們並沒有錄音,我們也不知道他們懂不懂,依據他們入境臺灣的時間並不長,涉及到案件內容的時間也不長,在這樣情況之下,他們是否能講出警詢筆錄的內容,很令人質疑。法官聽了以後,就傳喚了這兩位證人,兩位證人一到法庭後,一開始法官會權利告知,告訴他你作證要怎麼樣的情形,講完後告訴他你要具結,具結的時候,就發生一個狀況,具結的結文他看不懂,只好請通譯念一句他再跟著念一遍,從這邊可以知道,警詢筆錄他可能看得懂嗎?他應該是看不懂,既然中文他都看不懂,那警詢筆錄內容的真實性是否有待查證,透過這則報導,是想跟大家說以後在警詢中有碰到證人或關係人,在接受警察詢問時,可以要求警察全程錄音,同時,如果他需要通譯也可以找通譯。

接著,我要跟大家分享我承辦的兩個案件,兩個案件的被告都是越南籍且均涉及重罪殺人案件,一個是新北地院、一個是士林地院,這兩個案子我都是從偵查開始承辦到一審,像這樣重罪的被告,他們都已經被羈押在看守所而且很可能被禁見,因為他們是外籍人士且多數是移工,他們在臺灣可能也沒有親屬能夠去看他,我們唯一可以仰賴溝通的就是通譯,新北地院案子的通譯是從警詢、偵查開始就跟著案子做翻譯,所以有很多的資訊,我們跟他稍微溝通一下,他就知道我們要問被告什麼,被告所說的話他也能翻譯給我們聽,在溝通的時候會比較順暢,所以感覺上我們跟新北地院那位被告,信任感會比較好,但是否真的很容易產生很強的信任,因為民族性跟文化背景的不同,外籍的被告在已經涉案且在看所守所被羈押,他們對我們的信任感還是有點距離,不見得完全信任,以至於他是否會把真正的案情告訴我們都會有問題,至於士林地院的案子,我們就很難與那位被告溝通,因為地檢署的通譯跟院方的通譯是不同人,地檢署的通譯我們在跟他溝通時,他告訴我們可以傳達一些訊息,他再跟被告講,但我們把我們的要求或是知道的情況告訴通譯,通譯轉達給被告了,但被告回答的答案,跟我們所想的都不一樣,好像他也沒接收到我們的訊息。

比如說檢察官已經說監視畫面顯示,被告的涉案行為很嚴重不像我們所說的那麼簡單,我們現場也看了監視器畫面,所以我們請通譯跟被告再做溝通,包括檢察官傳達的意思及怎麼樣對被告比較好,即使已經呈現好幾次畫面給他看,但被告始終堅信他就是沒有,這樣的情況之下,除了溝通的問題還有信任感的問題。剛剛有提到,如果是警詢、偵查甚至一審都是同一位通譯,有很多的案情不用重複說明,甚至我們可以用較短的時間來收集到更多的案情內容,但如果是偵查跟院方的通譯不太一樣的話,那就會產生很大的問題,像是很多的情況我們在偵查中已經有經歷或了解,地院的通譯他不知道也不會了解到這種裝況,等於是我們向他傳達事情時,要重複地跟他說明或要重複地請他跟被告溝通,這樣所增加的時間及溝通的量,都會產生很大的困難及負擔,所以我覺得通譯是否能由同一位通譯來跟著案子,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且對被告也較為有利。

另外,我也曾經碰過我們自備通譯過去,有些地檢署會接受,我們也會告訴他說我們自備的通譯是法扶通譯名簿及法院、地檢署通譯名簿上面有的,這樣子地檢署他們可能會比較信任,就目前為止,我承辦的案件裡面由我們自備通譯過去開庭的機率很低,大部分是法院自己會找,法院會擔心我們自備的通譯,因為他不知道他的品性、專業程度以及與我們的關係,法院或地檢署比較相信他們自己找的通譯,至於其他單位、法庭外,如同我剛剛說的,大部分都是我們自備的通譯,因為是我們自備的通譯,在翻譯或溝通上都比較不受拘束且較為順暢。

除了我們剛剛一直在講的語言,如果是聾啞人士怎麼辦?其實聾啞人士在溝通上與語言不通是很相似的,我曾經碰過兩位聾啞人士,其中一位他能夠看得懂字,但你不能用太艱深或太多的字語,只能用很簡短用字去讓他了解。

我舉例好了,一位在臺北的那位聾啞人士,他連手語都不懂,所以我跟他溝通時必須用自備紙條,然後寫在上面給他看,寫的字不能太多,因為他還要消化吸收。至於台中的那位聾啞人士,他很特別,我第一次看到他時,他脖子上掛著一個牌子,解釋說他是聾啞人士,藉由他掛著的紙牌,你就會知道要用什麼方式跟他跟他溝通,比如說你不能在他背後跟他說話,你必須正面跟他說話,有些聾啞人士他看不懂唇語,所以你連正面跟他說話,他都不見得能夠聽懂,而現在因為疫情關係大家都戴著口罩,戴口罩更沒辦法讀唇語,所以可能就要用聽打或書寫的方式。

關於臺北那位聾啞人士,我感受很深刻的是,他外觀上與一般人無異但聽不到也不會說話,所以你在後面一直喊他,他是聽不到的,在我們的案子裡他是被告,在開庭的過程中,因為沒有通譯、懂手語及聽打的人士,所以在庭上,檢察官問的任何問題都是寫在紙上給他看,他寫完後我在拿給檢察官看,檢察官再做成筆錄,檢察官詢問案情後,中間有個環節,檢察官請我們暫時離開法庭,他要跟告訴人溝通一下,我聽到後準備要離開法庭,我跟當時人講的時候,我一時忘記他是聾啞人士,所以他就站在法庭上看著我們,我才想到他聽不到,我趕快寫在紙上說:「我們要離開一下法庭。」在看完我的那張紙後,他就直接走到法庭後,拎起他的包包及提袋,我就拍拍他說:「不用拿這些。」我就想到他聽不到,我趕快拿紙寫下:「不用拿這些,我們只是出去一下,待會還會進來。」他看了字以後,才點頭並將包包放下,隨後才跟著我出去。

我在開庭前有跟他溝通過一陣子,我已經知道要跟他溝通都要用紙寫,但有時還是忍不住會用口頭的方式來表達,當他沒有任何回應時,我才想到他聽不到,我必須寫在紙上,所以聾啞人士跟語言不通的情形是差不多的,這兩位受輔助人,讓我感受很深的是,我曾經問臺北的那位受輔助人,在搭接運時我就寫在紙上問他說:「要不要請捷運人員來帶你或協助你?」他搖頭,他不願意讓人任何人知道他是聾啞人士,外觀上他就像一般普通人,在這樣的情況下,我相信他會碰到很多誤會,比如說他不小心撞到人,他可能不知道但對方會認為他很沒有禮貌,或是他做一些動作,其他人會認為他是在攻擊或挑釁,但他其實只是很單純在傳達他的意思,這是我對這兩位聾啞人士印象最深刻的事。

接下來,我要跟大家分享關於司法文書的部分,報導者裡有提到安娜(印尼籍看護)故事以外的情況之下,我要分享幾個情況,第一個是,大家都有收過法院的開庭通知,一般的外籍人士只看得懂開庭通知上阿拉伯數字的日期,其餘的他都看不懂,連地址、情況及內容他都不了解,等於他收到那張開庭通知書只知道日期,而法院寄送開庭通知後,還須簽送達通知單,我們一般人看到送達通知都不知道要簽哪一欄,更何況叫外籍人士去簽都是中文的送達通知,他也不知道簽哪一欄。其實外籍人士就是簽了他不知道的文書,他也不曉得會產生什麼樣的效果。

另外,有一個可能就是,刑事的傳票上面,他上面會表明身分,我曾經碰過有一位外籍人士,他有兩個案子,一個案子他是被告,另一個案子他是告訴人,問他有沒有收到通知,他說有,但問題是他不知道他以什麼身分收到的,如果他沒有把傳票傳給我,我們根本不知道他是接到哪一個案子的開庭。還有,證人結文的部分,如同我剛剛跟大家報告的,結文上有「匿、飾、增、減」,外籍人士根本就看不懂這四個字,也不懂其中的含意。

接下來,性侵害的犯罪被害人有很多的權利能夠主張,例如他可以拒絕與被告一同開庭,但這些權利告知,外籍人士可能都不知道,因為我們所有的權利告知及保護事項的部分都是中文,並無翻譯成各國語言的外籍文書,所以被害人不會知道。而證人作證的部分,法官都會當庭宣告作證需要注意哪些事項,要誠實的說,不然會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責,現在法院都會請通譯當庭翻譯給證人聽,但法庭外的一些文書,我們沒有這方面資訊的話,外籍人士他們也看不懂,權利告知亦同,法官都會當庭請通譯翻譯給被告聽,被告大概都會知道,但若無文書,被告聽過了,他是否真的了解我們也不曉得。

有些被告他們涉及的刑責不見得那麼重,所以有被緩刑或緩起訴的可能,但他們知不知道他們有些行為會導致撤銷緩刑,他可能可以爭取到比較有利的情形,像緩起訴條件裡面,要支付一定金額的情況,有時會改成義務的勞動服務,因為一般來說涉案的外籍人士,他們很可能經濟狀況都比較不好,移工或經濟狀況比較不好的外籍人士,如果你要他再支付一筆金額給特定的機關或政府的指定機構,這樣的情況對他們會是個負擔,因為他要爭取緩刑或緩起訴時,他可能就要提供一些和解條件,和解條件有一些就是給付金額,除了和解的付款外,還要求他要再給付一筆金額給特定的機關,他們可能做不到也就無法達到緩起訴的條件,但如果他可以爭取到改成義務的勞動服務,他很可能就符合緩起訴的條件,所以這些訊息,我們可不可以讓外籍人士或涉案的外籍被告有知道的機會,我覺得這蠻重要的。

接下來,我跟大家分享我碰過的幾位通譯,我覺得這幾位通譯都非常熱心,因為我跟外籍被告溝通,如果法庭不讓我帶通譯進去,我還是會自備通譯,在法庭等庭時,利用通譯來跟被告溝通說明,這樣被告在開庭前能夠定下心、比較穩定,有一次,我自備通譯去,但我的當事人沒有來,我們之前有跟他溝通但他都沒有來,那時這位熱心的通譯就很努力的用電話幫我錄,因為我用中文跟他講,他不見得聽得懂,所以這位通譯就用外籍工的母語來聯絡他,甚至怕外籍工回電時我會聽不懂,通譯還用自己的電話留言,讓那位外籍功能與他聯絡,這是我感覺到很大的幫助。

還有另一個案子是,我們已經辯論終結,但涉及到這個被告法院要再開一次庭,要限制出境,二審的被告,他不清楚為什麼辯論終結後,還要再開一次庭,法官在開庭說,這個案子雖然他判這個刑度,但可能檢察官不服,會上訴第三審,因此,法官無法讓他現在解除限制出境,而要讓他限制出境的時間再延長,必須要等案子判決確定或執行完畢後,才能解除限制出境,我們在法庭上講這些的過程,一般被告在溝通上就已經很吃力,何況是外籍人士,雖然我們有翻譯告訴他,但離開法庭後,那位高院的通譯也很熱心,他看到我們在跟被告溝通,但被告似乎因為沒有聽懂而沒有回應的情況,他就說:「我來幫你們翻譯。」所以在離開法庭後,他又幫我們翻譯了一段時間,讓被告比較知道這個訊息,至少不會讓被告他不了解現在在進行的程序。

另外一位是士林地院的通譯,開庭翻譯完後,下一次開庭時,我發現這位通譯準備了越南版的檢察官起訴書,因為那位被告是越南人,他拿給被告,我們不知道被告看的懂還看不懂,因為我們也看不懂,但我們覺得至少有越南文的起訴書,對被告來說會比較安心,因為他就知道他被起訴的內容是什麼。同時,我剛剛提到的那位北檢通譯,他還有幫忙我們跟被告解釋法律效果,告訴他不出席會怎樣、出席後又會怎麼樣、檢察官表達的意思、處裡這個案子後續和解的話,對他有甚麼好處及如果這個案子繼續偵查下去可能會有什麼結果,通譯都可以幫我們解釋。我個人的經驗是,因為通譯很可能在律師、法官、檢察官、警察之前,會先跟外籍的朋友、被告及移工接觸,我們處理案件的過程,在詢問時通譯都會先跟被告或外籍人士講解內容,讓他先了解情況,既然他可以提早跟外籍人士接觸,在翻譯時,事實陳述的部分就會透過通譯的溝通去了解內容及情況、說明是否夠充分,但有一個問題是,就我承辦經驗,我們不知道通譯翻譯的內容是否與被告要表達的內容一致?因為我們聽不懂被告的語言,我們也不知道,通譯翻譯的內容是否有完整的表達被告的意思及其內容的正確性,關於這點,待會阮神父的與談內容中會提到關於這部分的說明。

在法扶,我們有舉辦通譯的訓練課程,訓練課程或我本身有碰到一些問題,例如當事人一直回答不是檢察官、法官或警察問的問題,那通譯是否可以去跟當事人說?當事人講的故事很長,法官請他講重點,通譯是否要逐字逐句地翻?當事人講的內容很長,通譯翻譯出來的內容卻很簡短,那要如何判斷其正確性?通譯是否可探求外籍人士或證人的爭議並引導他們,這些問題都可能發生,其他內容阮神父解著也會跟大家分享,我就不多說了。

最後,訴訟繫屬在法院前,可能都會有法院的糾紛及問題,大家可以請法扶來幫忙;接到警局通知也可以來找法扶,因為我們有檢警陪偵;收到地檢署或法院傳票,不清楚可以找法扶;看不懂法律的文書,也可以找法扶,因為我們有法律諮詢的服務,可以回答你的問題,不知道怎麼處理也可以來找法扶,這是法扶全省22個分會可以幫忙的地方。最後,謝謝大家的聆聽。

林稚芳
謝謝邱律師的分享,剛剛邱律師的分享中有提到偵查中的被告,他居住的時間長未必代表他理解中文的問題。確實,一個案件的當事人,長期居住在臺灣並不代表他就很熟悉中文,就算當事人對中文有基本的掌握,也不代表他因此就能了解法律上的概念,所以通譯人員在案件中的角色就十分重要。接下來,我們將由阮神父進行與談,阮神父同時也是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針對保護弱勢族群為議題的提案委員之一,阮神父將就越南與通譯的部分,分享他所觀察到的通譯環境及長期協助外籍配偶、外籍移工的經驗,那我們把時間交給阮神父,謝謝。

阮文雄神父/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主任

阮文雄
我非常感謝邱律師,邱律師對於通譯的部分十分了解,所以我現在只是做個補充。先稍微介紹一下,在幫忙移工的部分,我從1988年服務到現在,已經做了蠻久一段時間,有關通譯的內容,邱律師先前已有講述,我就不再重複說明,今天我要講述的是,有關司法通譯的適宜,主要分成三個重點,一個是在法院當庭口譯所碰到的問題,第二個是書面文件的筆譯情形,第三個為有關通譯費用及資料庫使用的問題,我今天要分享的三大重點是我們辦公室都有關,與其他辦公室談論時,我們也提到這幾件事情。

第一件事為有關當庭口譯的狀況,各位是否有注意到,被害者或當事人在法院被質詢及調查時,當事人或被害人有同一個通譯,但他所得到的通譯,僅是翻譯法官所問的問題及他的回答,除此之外,整個開庭過程及對方回答的內容,他一概不知。大家是否記得,最近的太魯閣案件裡,有一位是證人也是被害者,我到花蓮去觀察,但我無法進到法庭裡,僅有透過視訊觀看而已,的確,只有法官問問題時,通譯才會翻譯,後來我有機會跟他接觸時,我再次跟他確認,整個開庭過程及內容他是否都懂,他說:「不懂,唯一懂的就是法官問的問題。」整個開庭他只懂有經過通譯翻譯的內容,這種的逐句的翻譯,我想這不是司法通譯的部分。開庭中與當事人有關的內容,這位移工,他會了解嗎? 我自己當證人或被詢問時,一出庭我就看到法官或檢察官對通譯及當事人有點情緒,因為通譯速度比較慢,所以他就開始有點煩躁,這樣的反應,就影響到這位移工及通譯,當這位移工在法庭接受詢問時,他有另外一個問題是,因為這位移工無法完全理解整個開庭的運作及詢問內容,我們在坐捷運回家時,我問他:「今天開庭怎麼樣?」他說:「不知道為什麼,突然就結束了。」我回答:「法官跟檢察官不會問你還有什麼話要講嗎?」他說:「今天沒有。」目前在法庭口譯上常有這樣的問題。

各位也知道,在臺灣就讀雙語學校或大學畢業後,沒有資格擔任通譯,有時我也不知道通譯懂得多少中文,因為他的漢字有限在法院是否能與外籍移工互相溝通,我自己遇過一位越南籍通譯,他的中文比越語好,在這樣的情況下,他怎麼有辦法完整的表達移工的意思,除了這些問題,我發現在法庭上會有很多因素影響到通譯者,透過這次與談,我們建議必須完整通譯整個法庭的情形及對造答辯,給當事人掌握開庭情形。我不曉得這樣的要求是否會太過分,但當事人十分需要掌握整個開庭狀況,他務必要了解。

有關通譯的部分,我們有發現剛剛邱律師所講的,當檢察官或法官問較為冗長的問題,通譯會憑著自己意識去增、減翻譯提問內容,在這樣情況下,移工在法庭是否能真正了解法官的意思?我們也有發現,因為通譯有專業,有時會引導移工在法院就翻譯人的意思來回答問題,這件事十分危險。我們辦公室討論及我個人的經驗,通譯跟移工在法庭時是否能同步地翻譯,我想這是很困難的,但有什麼辦法能讓移工知道檢察官、法官所問所提的內容及法院所發生的事?本辦也有發現,當通譯在法院或執法單位、警察局、派出所或移民署,我們有發現通譯就用自己的意思告訴當事人再以通譯的意思做回答,我這邊也蠻懷疑有關通譯翻譯的品質,我跟司法院有時開會就會跟他們說,是否當他們訓練時,我們NGO機構可以參與,我們才知道他們給這些通譯的受訓是如何,我們也可以提供一些建議。

接著,法院的法官或檢察官,我們所發現的是,有時通譯擔心無回答問題的重點會遭遇責備,進而以自己的意思解釋問題或答辯,這樣就會影響通譯的品質。有時我發現,通譯他看到檢察官的問題時,蠻急著跟當事人回答,通譯為法官、檢察官之間溝通的橋梁,故不應把煩躁或不悅情緒丟給通譯承接。我們辦公室有四位雙語人員,他們在翻譯時也有遇到這樣的問題,移工表達能力的有限,面對通譯翻出來資訊,請以司法的專業耐心協助導向重點,對我來講這件事情,是看每位檢察官或法官,也是看時間,但我也知道,當我在參與司法改革國是時,有不少檢察官說他們有過量的辦案,但有關承辦幫忙移工的案件裡,通譯是很重要的,如果有情緒、帶情緒或不耐心的話,就會影響到整個辦案。

接下來是通譯及移工的事情,以越南為例,若當事人為移工身分,有些通譯者產生階級觀念,以自己的意志影響當事人答辯,在法院如果檢察官、法官沒有把這件事預先告訴或司法各單位沒有給予通譯正當的觀念的話,那就是他們幫忙把階級觀念帶進來,就會影響到通譯不是幫忙移工翻譯,而是指導或指教這些移工。我曾經在法庭參與時,聽到通譯跟移工說:「你在警察局說什麼,你現在就說什麼,你不能改變。」我不曉得法官及檢察官知不知道這件事,我想他們並不知道,因為他們也不懂這個語言。法官或地檢署開庭要結束前,請法官或檢察官主動提示開放兩造可補充意見之時間,這件事我剛剛跟大家講過,我們辦公室帶移工出去開庭時,我們有發現開庭結束後,移工也不曉得。對通譯來說,是怕在不恰當的時間點陳述或陳述與問題無關的內容而遭到庭上的責難,我們的建議是,請法官或檢察官明確要求通譯詢問當事人,是否有還須補充的部分,把握陳述及說明的機會。

有關書面文件的筆譯情形,剛剛邱律師有講述過,我再進行補充。有關每次開庭結束前,當法官或檢察官說你要簽名,這些非白話文且又是中文的文件,連我也有困難,通譯可能是口語能力很好,我相信他們會念也看得懂,但我認為他所翻譯給當事人的筆錄是否正確,我抱持著很大的懷疑,我不曉得怎麼解決這件事,因為兩造都須簽名,當事人看不懂,通譯翻譯又有錯誤,就會影響很大,除了加強通譯的中文能力及母語能力以外,我不曉得是否有其他方法。

在臺灣,不只通譯還有新住民的孩子,他們可能是有讀懂漢字的能力,但我不曉得他們對自身的母語了解多少,這件事是要專家人員做嚴厲的考量及設立制度來克服這點。因為通譯的錯誤,現在我們有一件冤案案件,是個殺人案件,因為疫情的關係,我沒辦法見他,但他有寫信給我們說,他沒有做這件事,因為當時出庭時,沒有翻譯,我想這種事是有可能發生的,像這樣的狀況也許是十幾年前、十年前或五年前可能是有冤案,我們希望法院及地檢署能提供當事人母語翻譯的判決書或起訴書,都是漢字他們也不懂,我曾經在多次的司法改革有關通譯部分,提議是否在判決書最後寫幾個重點,讓他能了解他現在的狀況如何,到目前為止仍沒有相關作為,如果把判決書或起訴書給當事人,他也看不懂字怎麼辦?我曾經有看到法院已經把判決書翻成越南語,連我看也不懂,翻譯人沒有用白話來翻譯,而是用法律專業用字及文法來翻譯,但我也不曉得翻譯是否正確,有關通譯的部分,這應該是個蠻大的挑戰。

有關通譯的費用,開會時,我常聽司法院或其他單位說有關經費的事,有一次,我在羅政委邀請之下,去行政院開會有關通譯的部分,在場他有跟大家說:「如果是要經費,就要申請。」我認為有關經費的部分,因為還沒有專業的制度化,這樣的因素下,不會吸引到專業人員進入通譯的行業,我建議相關單位建立一個實在、專業及公平的制度來解決這個問題,我的部分就到這裡,以上,謝謝。

林稚芳
感謝阮神父的分享,阮神父剛剛有提到非常多面向,包括通譯在地檢署、法院傳譯時遇到的問題及目前司法文書例如筆錄、判決書翻譯的情況,也有初步說明通譯人才資料庫的使用狀況及通譯人員傳譯後是否有領取到相對報酬的問題進行探討,最後我們邀請黃昱中律師來就他承辦涉外案件時,使用通譯的經歷談起。

黃昱中律師/外籍漁工人權組織(OMFR)秘書長

黃昱中
剛剛有朋友問說阮神父的單位及職稱,阮神父是美國國務院頒獎,在2006年獲得打擊人口販運英雄獎,是非常偉大的人物,他是在臺灣獲獎。雖然阮神父本身是從越南過來臺灣,他主要是協助早期的嫁過來的新移民配偶,還有很早期開放的越南移工,他們販運被害人在臺灣安置還有後續的照顧跟在這邊生活及轉換的一些服務,那是很偉大的,這邊跟大家介紹移下阮神父的事蹟。

我今天要報告的是,外籍通譯及司法人權保障,其實是針對今天的題目司改國是會譯四周年系列,阮神父剛剛的報告,其時候後面還有很多很精彩的內容,時間不夠他就很謙虛先結束,之後再請阮神父跟我們分享。

接下來,就進入我的部分,為什麼需要司法通譯?我就先從大家耳熟能詳的廣告做開場「維大力?義大利?」這廣告看起來很好笑,但像剛剛邱律師及阮神父所講的,如果你今天是被告或當事人,你在法庭上遇到這種事,你應該笑不出來,為什麼需要監督司法通譯,實務上有蠻多案件,剛剛邱律師有分享一個106的案件,但更多案件在很早以前就已經發生,像監察院101年時,就有針對司法院及法務部在訴訟上通譯效能不彰做出調查且有糾正,那在103年,又在做一個訴訟文書未翻譯為外國人的語言;開庭時未提供通譯,再一次糾正,105年的調查報告是針對一個漁工受虐待的案件,福賜群號的案件,在屏東地檢署的檢察官,他找的通譯翻譯錯誤而且通譯沒有翻譯重要的部分──犯罪構成條件事實,讓檢察官做成不起訴的錯誤判斷,這件案件後來在調查報告出來後就翻案了, 這邊例子就告訴我們說,司改國是會議在2017年的事情,但其實在2017年也就是106年以前,101、103及105年都一直有類似的案件發生,像剛剛邱律師跟阮神父的分享,在近年其實都還是有通譯的問題產生。

這邊比較無聊就是,為什麼我們可以請求司法通譯的法律依據?最主要就是公政 公約(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第3項第6款,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你身為被告,不管你是本國人或外國人,在施行公政公約的國家,刑事被告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律所用的語言,那你必須為他免費提供通譯,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項都有相關規定,大家可以自行去查看法條,而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6款法院如果沒有使用通譯,或許在訴訟上會有違法的狀況,因為他是應該要用,不是法院決定要不要用或得不得用,「應該」跟「得」法律用語會有不同的效果,刑事訟訴法也是應該要使用。

法院針對司法通譯的使用有些規定,第一個是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它適用於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是僅限於被告,剛剛邱律師分享的案件,因為他是證人所以沒有錄音可能沒有找通譯,那就是違反作業規定,但有個特殊狀況,因為那是在警察局,規定所講的是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檢調機關、檢警機關在使用通譯方面跟法院的要求其實有點落差,雖然他寫的東西都一樣,我們之後會看下去,規定第3點說法院審理時,應該要主動去問說,你今天是外國人身為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使用通譯的必要性,並視個案選任通譯。剛剛邱律師有提到,法扶律師我自己帶通譯來協助我的當事人,我只要有辦法說服法官,法院是不能拒絕我要選任我通譯的權利。另外一個規定是法院選任通譯約聘辦法,這個比較特殊是最近才修法,第2條說因應法庭的傳譯需要,法院在現在沒有適合的通譯、通譯人數不夠或不敷應用的時候,要逐案約聘特約通譯,實務上,有在開庭的律師或有去法院觀察的人就會知道,法院的座位席就是,前面書記官,旁邊一個通譯,通譯已經取代我們傳統所說庭務員的位子,這個通譯是我國國人透過高考考上,是為固定的現職通譯,這個通譯沒有翻譯的功能,它是取代庭務員的工作,所以法院在使用通譯上,多是剛剛邱律師所提到的,由律師自己去找通譯或是法院從它們名單內找,這些通譯都是特約的通譯,不是法院現職的通譯。

我們看檢調機關的通譯現況,內容跟法院差不多,只是檢察機關是偵查犯罪,它把當事人變成被告、告訴人、告發人及證人,證人在偵查程序裡,也是有權利可以使用通譯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檢察官也是要主動了解並且詢問,剛剛邱律師講到一個案件,我蠻心有戚戚焉的,檢察官真的會問說:「你來臺灣這麼久,應該懂中文吧?」、「你來臺灣這麼久,中文對你而言,應該不是問題吧?」或者檢察官說會:「沒關係沒有通譯,我慢慢講,講完你逐字逐句幫我確認。」其實很荒謬而且跟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是不一樣的。為什麼叫迷之「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因為在網路上的報導,還有警政署自身的報告,甚至立法院質詢都會出現這個規定叫「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但這個注意事項,在我查法規的系統上是看不到的,我上警政署網站查也沒有看到,這個或許是隱藏的行政規則,所以我沒有找到,但在其他地方都有被記者找到或在立法院質詢時被提出來講,因為我找不到,也不知道它的內容是什麼,但多少提到是說,不能找仲介直接來當移工或外籍人士的翻譯。現在在介紹司法通譯的制度現況,剛剛已經講了法院跟地檢署,現在通譯人員最大宗的是內政部移民署設立的通譯人員資料庫,是為行政機關所用。

通譯人員資料庫其實很有趣, 通譯人員資料庫運用及管理要點第1點規定告訴你說,它提供各使用機關、團體及通譯員個人,它不包含自然人,你是一般人要使用通譯資源,它不會讓你使用。第2點它說,所謂的通譯人員,是由公部門、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通譯人員訓練,通過該有關機關的測驗或審查而取得合格證書,具翻譯等等,你只要有通過這些由公家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辦理的認證或訓練考試制度,就可以去資料庫登錄自己是通譯。

剛剛講述的是法院、檢察官都有使用通譯的規定,行政機關也自行設立通譯人員資料庫,為什麼我們還要討論通譯的問題?因為有關通譯的問題,實在太多了。我們先來講,第一個我覺得很嚴重的問題,剛剛邱律師及阮神父都有提到,關於訓練、認證及評鑑制度,臺灣沒有固定的通譯養成,如剛剛所提到的通譯人員資料庫運用及管理要點第1點告訴我們,通譯人員是公部門、大專院校、民間團體,通過其一的訓練跟考試,取得證書就可以為通譯人員,你沒辦法去確保它提供證書的課程內容是什麼或上課講師是否符合資格,我自己的案件就有遇到,通譯會講但他完全看不懂中文,我問他:「你會講中文的原因是什麼?」他說:「我來臺灣住很久,有上一些ㄅㄆㄇㄈ,一些簡單的字例如買東西,我看得懂。」但你叫他翻譯法律文件,他完全沒有辦法。

剛剛阮神父也有提到這點,我們現在回到法院這塊,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告訴你說,法院這邊比較嚴格,必須要政府機關合格設立的語言檢定機構,或者,你有合格大學、獨立學院辦理的語言檢定,若沒有以上資格,你必須提出證明,例如你說你英文很好,你必須要連續在英語國家居住滿五年的證明,第三個規定就更嚴格,你必須要是這個語言的講師,所以在法院的特約通譯,要求的門檻是非常高的,第四個規定是,手語的部分,也要有由政府核發的合格證明文件,法院特約的特色是,符合前四項其中一項後,還須經過法院書面審查及到法院上課,那它會幫你上例如法院業務簡介、法律常識及審理程序相關的規定,還有你的專業技能及倫理責任,法院還可以增加課程時數,通過後,有效期限只有兩年,你會拿到兩年的合格證書,這兩年你就會建置在法院的資料庫,但法院的資料庫並不等於行政機關的通譯人員資料庫。

臺灣司法通譯協會,是目前我認為規模比較大的,它在臺東,是陳允萍先生所成立的,他之前是司法警察,他成立這個通譯協會,是因為他之前經手一些外籍移工、配偶的案件裡,通譯的問題很大,所以他自己獨立設立這個協會,在臺東幫司法通譯上課及取得認證,在花東那邊配合處理外籍人士的案件。桃園中壢社大開的課程,叫「新住民司法通譯人才培訓」要特別注意的是,它是針對司法通譯人才,如我上述所講,是比較嚴格的。回到我們剛剛所講的,法院的規定看起來很嚴格,為什麼會有問題?如果剛剛各位還有印象的話,內政部設立的通譯人員資料庫等級或要求是不同於法院的,法院有自己一套方法,剛剛邱律師及阮神父分享到的是通譯的專業度不足,既然法院有這一套方法,為什麼會專業度不足?

現在最常遇到通譯的狀況是,找到失聯移工也就是逃跑的外籍移工,這都是內政部移民署的業務,所以最常出動的通譯都是在尋找失聯移工或內政部移民署的案件上,他就不像司法通譯進入法院程序的要求那麼高。現在問題來了,有一個法務部矯正署發的函,如果你的被告是外籍人士,要進去矯正機關辦理接見時,他要求律師代理人,這個人要符合相應的證照制度,大家就對這個東西很有意見,因為僅是官方就有兩套,一套是通譯人員資料庫,另外一套是法院的約聘辦法,要求的資格不同、證書的樣子也不同,法務部發這個函,我帶有證照的制度人去律見、探監,這個人是要在法院資料庫裡的人還是在通譯人員資料庫的人,法務部也沒講清楚,更多的狀況是,一般我們去律見時,帶的通譯人員可能根本沒去參加考試,但他是非常有力的或跟NGO長期合作的,造成律師很麻煩,因為我們要律見時,找不到通譯跟我們去或我們使用的通譯是不符合法務部要求的資格。後來,法扶、臺北律師公會及全聯會就有發函去跟法務部提出這個問題,法務部長矯正署就馬上改口說:「不好意思,因為考量到現在法律使用的通譯有專業性,法院及檢調機關的通譯人數很少、使用的語言不多、地方分布不均,律師要帶人去,沒有證照也沒關係,簽切結書就好。」這一套辦法就沿用到現在,有問題就用到切結書,你就帶一個通譯去簽切結書。

還有另一個更嚴重的問題是,如果你的被告是被羈押禁見,帶通譯之前還必須要呈報檢察官跟法官說:「我今天要去律見、探監,我要帶一個通譯。」我要把通譯的資料給檢察官跟法官,他們同意後,才能帶通譯進去,這其實在事實上設很多限制。

剛剛講的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法院真的照這個辦法做,它就依照第9條,司法院的網站上找得到這個資料庫,但這個資料庫,你花點時間去看,蠻誇張的,它可以讓同一人在不同地區的登錄,但在資料庫裡全部都把他視為不同的人,今天演講之前,我還用印尼語去找,印尼語好像是58個,但58個裡面有三分之一的人是重複的,就是全國在司法院,符合它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放在司法院資料庫裡的印尼語通譯,其實不到30人,更好笑的是,這裏面還有仲介公司的人員,如果今天發生了勞資爭議,當事人本身就是移工,他的陳述是對仲介公司不利的話,我們覺得這或許會有偏頗的翻譯發生,司法院都沒有詳細的驗證這個人的背景是什麼、工作是什麼,它就直接把他寫上去,它也沒有詳細的檢查,他到底是不是同一個人,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去看一下,它真的就是人數不夠多、重複的人太多及人員身分沒有獲得詳細的驗證。

再來是新北地方檢察署自己做的,它是檢察署不是法院,檢察署自己做的就跟法院那一套系統不一樣,但它的資格跟名稱就會列得很清楚,它通譯名冊會每年更新,大家有興趣可以到網站去下載檔案來看,取得通譯資源其實有點複雜,要找到適合的通譯、通譯的專業性或通譯跟你沒有利害衝突,其實也是有困難。

我們剛剛講的通譯人員資料庫,它網頁封面上是寫:「講什麼都會通」幾個姊妹在上面,看起來很友善的服務你,錯!它一點都不會服務你,它會服務的是什麼?我們剛提到的,它會服務的是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為什麼呢?通譯人員資料庫運用及管理要點它設置的法源依據告訴你說,你要使用這個資料庫,只有中央各機關、政府、民間團體你要去註冊,再發函本署,移民署准許你使用才可以使用,民間團體不包含自然人,而且民間團體是要立案一年以上的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如果我今天是法扶律師,我們說孤鳥一隻,我自己開一間個人事務所,我接了法扶案件想要找通譯,我來內政部這個資料庫我會被拒絕,我找不到人幫我去律見或幫忙協助案件,這就是很大的障礙。

你說政府有沒有通譯資源,有,好不好我們不講,但通譯資源握在誰手上,握在行政機關手上,所以這個網頁弄的很漂亮寫:「講什麼都會通。」是你被逮捕的時候,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幫你翻譯講什麼都會通,你身為被告或你在行政機關上比較不利違反行政行為的人,你沒有律師在旁邊,你講什麼都會通但都沒有用,但這個問題有些地方政府有發現。我現在貼的圖片,是我在宜蘭執業時,宜蘭縣政府每年會整理可以使用的通譯資源然後上傳,但這個東西因為是公開資訊,大家都查得到,我就不打馬賽克。

我在宜蘭工作我是律師,我需要通譯,我要去找一個通譯人員,我必須要經過衛生所、勞工處、教育處或警察局的承辦人來幫我聯絡這個通譯,這代表說,它權力他還是在政府手上,雖然我有聯絡資訊,但承辦人會問你說:「你的目的是什麼?」,到現在我還是沒辦法直接跟這個通譯聯絡,除非這個通譯願意直接給我他的聯絡方式,這就叫亡羊補牢。宜蘭的人沒辦法用內政部通譯人員資料庫,但我們這邊告訴你,我們有宜蘭這邊的通譯可以協助你,不過你要跟承辦人聯絡,算是一個好方法,但對於很緊急的案件,例如說,他深夜被羈押或有被遣返的狀況,你馬上需要通譯時,還是疊床架屋。

最後一個是,剛剛邱律師有分享報導者的文章,裡面有提到通譯人員跟當事人間的利害衝突,先看我剛剛講的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我在實務上遇到會有通譯、外籍移工的案件,在警察局警詢的筆錄,九成以上都是雇主找他們的仲介,仲介公司當然就會使用雙語的人員,仲介公司的人員陪著這個移工,不管他是被告、證人或告訴人,都是由仲介公司的人員陪同前往報案及處裡,這樣就容易發生利害衝突的情況。

如果今天我案件的對造是我的雇主或仲介人員,當然不會是跟我有衝突的人來當我的通譯,但如果是同一間仲介公司或其他的仲介公司但他們是認識的,這樣是不是就有利害衝突的關係?網路上你查到警察機關使用通譯注意事項,他們在講的都是這件事,員警在偵訊時,不可以直接用仲介,應該還是要從通譯人員資料庫裡去找合格的通譯,但在實務上,如果是現行犯被逮補或失聯移工,警察一抓到他就馬上要使用人,又不一定是在北部,沒有像內政部移民署總署,有較多的通譯人員可以使用,他就只好找當地的仲介,那這會是個問題。

法院跟檢察機關的規定,就跟前面同樣的規定,兩個一樣都是第7點,其實根本是抄過來的東西,告訴你說,要了解這個通譯人員的身分、能力以及跟受訊問人的關係,就是防止當事人或被告,找來的翻譯是不是他的仲介公司或跟他有利害衝突的相關人員,他們在規定上會想到這件事,但很好笑,我們剛剛前面有講到,司法院資料庫裡根本就沒有告訴你這件事,它還讓仲介公司的人員待在裡面做它的翻譯人員,當然形式上面講不是不行,但就會有利害衝突的問題發生,因為時間有點不夠所以我講的比較快,報導者有兩篇報導,大家可以去看看,陳允萍先生自己出了一本書《司法通譯:譯者的養成與訓練》,網路上在司法通譯協會臉書及網頁通路都有,對這議題有興趣可以去看它們的網頁,謝謝大家。

林稚芳
感謝黃律師的簡報,其實我自己在講座前,搜尋通譯相關資料時,我也是感到蠻困惑的,通譯相關的法規範或通譯的認證制度,即便有規定但可能分散在各個地方,是否有被完善的落實也是個問題。我們講座差不多剩十分鐘,不曉得邱律師、阮神父、黃律師有沒有要針對剛剛所講的部分再進行補充。

黃昱中
我們就是三個聽過彼此的報告,看看還有什麼再補充的, 還有剛剛阮神父還有一些沒有分享完有關費用的部分,阮神父有個想法我還蠻支持的,就是設立專職通譯訓練或監督的單位,我們時間就先交給阮神父,分享他的想法。

阮文雄
謝謝黃律師,我想有關這件事,由民間團體來做是比較困難的,困難在於資源的部分,我在澳大利亞雪梨那邊,有不少的朋友當通譯,他們以個人的身分受訓、考試,通過後取得證書,每一個人都有他們的專業翻譯的領域,哪個單位需要,他們就連絡然後約去做翻譯。在臺灣,現在我想是因為從司法改革國是出來有關通譯的部分,我記得在行政院開會,羅政委主持時,每個單位都互相推諉,最後就說:「移民署呢?」移民署也沒準備這件事,我很直接的批評這個政府的機構,他現在所做的就是官僚機構。

黃昱中
聽阮神父這樣講,剛剛講人數不足的地方,還有我覺得有一個很大的問題是,通譯分散的地方很集中在北部。因為我自己有在屏東做案件,一個菲律賓移工的案件,屏東地檢署傳一個菲律賓的通譯來,可是菲律賓一般都講Tagalog(他加祿語)比較多,結果那個通譯他來,他Tagalog只講一點點,他大部分時間都在講英文,幸好我英文還不錯,我知道他在講英文,跟我合辦的律師也說:「他好像都在講英文。」所以我們跟檢察官說:「通譯好像沒辦法確實的翻譯當事人的意思,好像都在講英文,那是不是可以換一個通譯。」檢察官後來確實是換一個。

可是問題是,在南部通譯沒那麼好找,所以我們這個案件,也有邱律師剛剛所講的,我們本來希望從偵查階段到起訴後一審,都是用同一個通譯幫我們協助,但後來通譯可能太忙了或他是兼差,所以沒辦法來,地院那邊又覺得說,通譯他可能住比較靠近屏東,不想傳他來高雄開庭,所以我找高雄的通譯來,種種狀況會讓,第一個我們案件在通譯上沒辦法連續,第二個是,你會發現城鄉差距很明顯。 邱律師剛剛講過,我在臺北遇過案件就是,新北地院跟高院有些通譯會互相通用,大部分我遇到的法官,他都會看一審通譯是誰,二審繼續讓他做,我碰過幾位通譯,其實蠻不錯的,會自己帶小筆記本,案號、案由他們會記下來,這個筆記做完了,他這個案件配合我們辯護結束一審,到二審以後,他看他的筆記,當事人他都會記得住,像這種通譯我都會跟他要名片,我去律見就會特別帶他們去,第一個是案情更熟悉,第二個是讓被羈押或涉及毒品案件在戒護所裡,看到律師跟通譯都是同樣的兩個人,他親切感會比較強,這是我一點想法。

阮文雄
黃律師剛剛講這件事情,我們辦公室也是一樣,如果我們這邊一個通譯在辦公室幫忙案主,從他一進來到跟著社工做翻譯,再來申請法扶律師的是他,出庭也是他,這樣案件進行的很順,因為他最了解這個案件。剛剛邱律師所說的很好,但到目前為止,司法院有一群通譯人員,移民署也有一群,地檢署也是一樣,一個國家為什麼會有這麼多制度,我想這件事真的要做個統合,通譯的制度慢慢建立、調整及改善,以上。

邱榮英
我很感謝阮神父提供PPT的檔案,裡面有很多的建議方案,其中有一點他有注意到,我們發現整個訴訟過程進行中,不是只有在詢問被告或外籍人士才使用通譯,正常的整個程序都應該讓通譯翻譯給被告聽,讓他知道現在在進行什麼樣程序跟他有關,不是只有被告的陳述才要通譯,其他被告或證人講什麼話,也要翻譯給被告聽,被告才會知道,否則他的陳述以外,被告就好像是法庭的孤兒,他就不知道法庭在做什麼程序跟他有關,我覺得這點要特別留意及注意。

另外,我剛剛在簡報中,有提到無國籍的小孩、寶寶很多的,我們今天大部分都講刑事被告,其實民事的被告,像是有很多外籍移工生的小寶寶,他們將來可能會有取得身分證或確認親子關係的訴訟,他們的生母都是外籍移工,他們也會有法庭上的溝通,甚至法官會在法庭上問她,生母才知道的事實,其實那時候也需要通譯。

我之前碰過的經驗是,因為那個案子我們來不及找通譯,還好真正血緣上的生父可以幫忙我們跟生母做翻譯溝通,生母才聽得懂法官在問她什麼事項,然後把她講的事項在轉述過來,所以不僅只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也有需要,我真的感受到外籍被告或外籍人士,他們如果在法庭活動、涉及到法律糾紛或法律行為時,他們可以主動積極去找適合他的通譯,然後爭取看看,因為你有爭取就有機會,有通譯就等於是,她可以用母語或通曉的語言去參與所有的法律活動或法律事件,對他來說保障會比較周全,我真的建議有涉及到相關的糾紛或法律程序或訴訟,真的不要輕易放棄,努力去爭取看看,有爭取就有機會。現在法院或地檢署他們幾乎願意接受申請通譯,像黃律師剛剛有提到律見被告,現在接見被告在看守所,他一定要看,除了律師身分,還有你帶的人是誰,那個人的身分證、資料都要在裡面,我們通常都會向地檢署或案件一到法院,我們會跟法院說我們要帶誰進去,法院的函文會把那個通譯的姓名、年紀、資料都寫在上面,這樣我們進看守所時,他就可以對照,就可以很順利的帶進去,羈押中的被告有通譯真的差很多,雖然律見時間會拉長很多,但我還是建議帶,甚至所有的文件都請通譯翻譯給他聽,讓他知道我們現在做什麼程序、遞什麼的訴狀,這是我個人經驗的分享,謝謝。

黃昱中
我們做律師做久,其實都是看到法庭上的攻防、交互詰問或是我們剛剛說律見的狀況,邱律師是從整個通譯、被告及當事人的角度來看,你當庭會遇到的各種情境問題,剛剛阮神父有提到,法官跟檢察官不悅的情緒,這個真的很明顯,因為你今天有通譯的時候節奏會變慢,不像我們中文講一句,法官可以馬上回應一句,是我們要先跟通譯講一句,他再跟被告或當事人講一句,被告、當事人回答後,通譯再翻譯出來,這個一來一往,時間真的會拖很多,如果今天是遇到大型案件,被告又是三、四個外籍人士,那個開庭時間拖超久,你就可以感受到法官會很不耐煩,法官就會一直講:「講重點。」也會對通譯兇說:「他講一長串到底是在講什麼,叫他回答問題就好。」同時也會遷怒到我們,我們在交互詰問、問證人的時候,法官會說:「律師不要講這麼多好不好,那個通譯沒辦法翻譯,你就講重點,你要問什麼,讓通譯翻。」其實會減損我們很多所謂交互詰問的技巧,或是會影響到被告跟通譯當時的心境。

講真的,就不要講我們自己住臺灣多久之類的話,法律中文一般人就看不懂,何況你上法庭又會緊張,你今天是外國人完全不懂中文,需要一個通譯幫你講,看到法官不悅時,在訴訟上表現就會對你很不利。要非常感謝阮神父剛剛提到中間整個訴訟過程包含訴訟指揮到最後翻譯成文件的部分,我覺得我們都還有值得思考的地方。

林稚芳
謝謝黃律師補充,那我們今天講座時間也差不多了,有想再提問或補充的嗎?感謝今天邱律師、黃律師及阮神父特別撥空來和大家分享關於通譯議題,無論是實務上經驗或接觸當事人上的經驗,黃律師在旁邊拿著維大利,確實,廣告以前看會覺得蠻有趣的,但現在再看到廣告,心情上蠻複雜的,這表示當兩個人針對同一個東西,因為語言的關係雙方理解會不一樣。最後工商服務一下,如果有任何法律問題的話,記得要想到法扶喔 ! 謝謝大家,那我們今天講做差不多到這邊,大家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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