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ICERD 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後民間記者會
2024-4-26
2006年以來,臺灣主要仰賴特約通譯制度來處理移工、新移民與原住民等族群的司法案件。其理由在於,法院組織法第97條規定,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然而,2017年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通過、2018年國家語言發展法通過,對於國語之定義也不應該侷限在中文,反而應該思考臺灣的司法系統要如何照顧到臺灣的固有語言。
我們的特約通譯制度也應該重新檢討,司法院的特約通譯僅配置30名的通譯人員,並且只有11種原住民族語種,連一半都不到,不足的部分還必須尋求原民會「通曉原住民族語名冊」之幫助。雖然司法院聲稱目前並未有原住民族在審判出現語言不通的情形,但是司法院並未明說的是因為臺灣原住民族的族人都可以使用中文進行溝通,所以根本無須投注過多資源配置更多的原住民族通譯。
換言之,弔詭也遺憾的是,現今原住民族語言作為國家語言,原住民族卻還是必須承擔司法近用困難的風險,原住民族仍必須被迫使用中文語言才有機會在法院尋求正義,因為在法院使用母語,很有可能因為通譯人才的不足而無法用母語進行法庭陳述,也還要擔心即便有通譯人員的協助,自己的母語很可能被通譯錯誤翻譯,導致法官的理解錯誤而影響公平審判,因此原住民族還是必須使用中文進行法庭陳述。因此,即便原住民族語言被國家肯認為國家語言,執政者還是以「大部分原住民族應該通曉中文」的心態來進行司法審判工作,但是卻也是這樣的心態,可以看到執政者始終透過特約通譯制度來敷衍原住民族語言作為國家語言的正當性,因此司改會呼籲原住民族語言不該用特約通譯制度虛應故事,各個法院仍必須聘用固定職缺的原住民族通譯,落實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和國家語言發展法,和ICERD的公約意旨。
另一方面,我國通譯制度欠缺專法規範,現行通譯制度散落於各個法令,並偏屬內部作業規範性質,並無整合性的專法規範。另外,法院與檢察機關的通譯規範又具有不同程序階段的差異。就刑事案件而言,從刑事偵查前階段的基層警詢,到後階段的檢察官偵訊,乃至於訴訟階段的法院審理,適用之通譯規範不同,使用之人員、資源亦有所不同。此一差異將造成實務執行之困擾,甚至可能不利於外國籍被告受有效辯護之權利。因此,對於移工與新移民將會造成很大的司法近用困擾,嚴重會干預到他們的司法權利。對此,司改會再次重申政府應落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曾就司法通譯制度曾做成7項決議,包括增加通譯人員培訓經費、辦理各級語言檢定、建立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等項目。而目前落實的結果出現以下問題,也未符合
ICERD公約標準:
綜上,希望ICERD公約國際審查後,政府能重新盤點我國的司法通譯制度,不要矮化原住民族語言作為國家語言之地位,也不要再讓零碎混亂的通譯制度造成移工與新移民的司法夢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