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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座,您累了嗎?「追緝惡檢」系列記者會(二)~回覆法務部回應之新聞稿

本會對於法務部針對12月8日記者會所公布之個案再次迅速回應深予肯定,然認個案之初步說明,仍有令人質疑之處,是再度敬覆如下:

一、關於「報告法官:一切如入附件所載!」個案:

昨午聲明已明確指出,本會係參考最高法院對台灣高檢署之指責,依該最高法院之判決書,認為檢察官「無一語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是故上訴完全不合法,最高法院應有清楚說明之義務。

二、關於「撿到菜籃都是菜?夾到碗裡都可吃?」個案:

  1. 不單證據之蒐集至關重要,蒐集後之研判更係檢察官制度所以存在之目的,倘毋庸判斷、取捨證據,不啻撿到菜籃裡的都是菜?
  2. 本案中,通聯紀錄可說已是鐵一般的物證,檢察官再傳訊100個人又如何?難道我國的起訴水準就是「三人成虎」?倘連如此堅實的物證都可以忽略,起訴難道真的是檢察官說了就算?

三、關於「起訴書=說故事比賽冠軍?」個案:

  1. 本會關心之重點,在於檢察官有無草率起訴、浮濫上訴,更何況是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難道不應更加審慎?
  2. 本案明顯就僅是二位吸毒者的「片面說詞」,沒有任何其它的證據,用白話說,不就是二個人在「說故事」而已嗎?

四、此外,法務部於聲明中尚提出許多統計數據,佐證檢察官並無浮濫起訴、草率上訴,然而:

  1. 不知提出之數據,究係如何統計而出?尚待法務部說明統計、計算之公式,與其出處、來源,以昭社會公信。
  2. 而無論如何,本次與上次所提出共6個個案,均係針對個別檢察官之不法或不當行為,法務部仍應具體先就個案調查與回應。

五、最後,法務部其「一般性」之究責機制究竟為何?

法務部亦應告訴社會大眾,其「一般性」之究責機制究竟為何?而非僅是消極、被動地回應外界之批評而已。個案之說明固然重要,然而,通案之解決方式,才是能有效克服檢察官草率起訴、浮濫上訴問題的根本之道。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 高榮志律師

法務部針對民間司改會指出會指出檢察官辦案「具體缺失」之說明

法務部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1年12月08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連 絡 人:蔡偉逸
連絡電話:23884894 編號︰00-106

針對今(8)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指出檢察官辦案之「具體缺失」,本部說明如下:

壹、本部就上開記者會內容,已請相關檢察署清查上開案件,初步調查情形如下:

  1. 有關「報告法官:一切如附件所載!」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初步調查,該案承辦檢察官係以自己名義提出上訴書,並非僅引用「文書」或檢附「文書」替代,並將告訴人之聲請意旨轉換為上訴理由之一部,且上訴理由迭有指摘原審判決顯與經驗、論理法則未符,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適用不當違誤,並無該基金會所指未表示法律適用等情。且本案經承辦上訴之檢察官提出上訴書供該基金會參考,該基金會做出4點回應,其中第3點明確指明「承辦檢察官提出之上訴書共計6頁,至少4次明確指出原審判決有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或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處,並均具體指出所質疑證據之出處與來源」等語澄清。
  2. 有關「撿到菜籃都是菜?夾到碗裡都可以吃?」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初步調查,該案承辦檢察官除調取相關手機通聯紀錄外,尚訊問告訴人、被告、證人,並調取監視錄影帶後,始認為告訴人指訴內容與證人證述情節相符,自非該基金會所質疑起訴與否只是檢察官說了算之情形。
  3. 有關「起訴書=說故事比賽冠軍?」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初步調查,該案係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所移送之案件,因2名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證人於警詢時均供稱毒品係向被告購買,其中一名證人並指證被告以行動電話與其交易毒品,經警調閱通聯紀錄確有所指證之通聯紀錄。承辦檢察官於偵查中隔離訊問2名證人並命具結,渠等仍指證被告販毒無訛,乃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審理中再度傳喚2名證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及與被告對質,仍一再指證被告販毒無訛,故檢察官並非毫無證據即起訴被告。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不得僅以購毒者之單方面證述而入人於罪,因而諭知被告無罪;公訴檢察官收受判決後,以法院未評價證人證詞證據力而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惟該院未再傳喚證人出庭即為無罪諭知;嗣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原審未詳察證人對細節無法明確交待之點,且未敘明理由認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而提起上訴,但仍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是檢察官起訴確有所據,並非該基金會所指起訴書係說故事之情事。

貳、本部近來主張「精緻偵查」,強調檢察官辦案應加強蒐集犯罪事證,審慎研判偵查所得之全般證據,確定具有使法院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者,始提起公訴,以降低無罪率,避免無辜之人遭受訟累。據統計97年至99年檢察官起訴案件之定罪率達95.6%,100年1月至9月之定罪率更達96.2%。惟部分案件仍有努力之空間,本部強調檢察官仍應更加縝密蒐證,妥適起訴,以保障刑事被告之人權。

參、有關上訴部分,本部亦於98年3月4日以法檢決字第0980800866號函要求檢察官應審慎提起上訴,以節省司法資源,並保障人權。且本部99年5月28日函頒之「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第19點、20點規定:檢察官於審查第一、二審之無罪判決,如認其認事用法確無違誤,並無上訴必要,經載明理由或意見送請檢察長核定後,應即不提起上訴。對於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上訴案件,檢察官應確實審核,如其請求無理由者,應予駁回。據本部統計近5年資料,檢察官對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案件提起上訴之比率為58.15%,對第二審法院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比率為12.8%,上訴比率尚稱合理。

肆、上述三案件本部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儘速成立調查小組調卷深入瞭解,如發現承辦檢察官確有疏失,將視其情節依據本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議處,並將調查結果認有疏失之處函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注意,避免類此情事再發生,以維被告人權。至檢察官偵辦案件如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而侵害人民權益者,將來於法官法施行後,則為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