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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6款之可能影響

結論

  1. 依2022年4月民間司改會檢索之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所作成之200件關聯判決發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即司法院版修正草案預計刪除部分)被允許提出者,比率為86%(詳見二、)。
  2. 依2013年學者研究,就最高法院58則判決針對《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之適用表示法律見解部分,依第3款或第6款為由被允許提出者,比率為63.79%(詳見三、)。

  1. 本次預計修正條文

    司法院版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447條
    1.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
      2. 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
      3.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4. 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  
    2.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3.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第447條
    1.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
      2. 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
      3. 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4.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5. 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
      6. 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2.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3.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依上述司法院修法草案,未來將不再允許當事人以「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或「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為由,提出新攻防方法。而可能影響法院發現真實、救濟當事人權益之功能受影響

    為瞭解上述修法方向預計刪除的第3款及第6款,於實務上的適用情形,試分析如下。

  2. 依2022年4月18日民間司改會檢索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所作成之200件關聯判決發現,依第3款及第6款被允許提出者,比率為86%

    1. 就司法院現行公布之統計資料,似無法分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各款之適用情形。

    2. 分析方法

      1. 於2022年4月18日以「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為關鍵字搜尋「司法院法學檢索資訊系統」之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之判決,查詢結果如下:

        年別 檢索含第447條之件數 裁判終結件數
        2021 276 年報作成中
        2020 294 6,941
        2019 344 6,759
        2018 372 6,799
        2017 414 6,840
        2016 420 7,246
        2015 362 7,208
        2014 263 6,383
        2013 270 6,249
        2012 265 6,660
        2011 260 6,103
        全部(含2011年以前) 6007
      2. 後依裁判作成之時間先後,在其所顯示之「前220筆」進行人工檢視。剔除不涉及依第447條准否之20筆資料後,包含准許與不准許提出之情形,共有200則判決(原始資料詳附件)。

    3. 分析結果

      1. 統計表

        是否准許提出 准許之依據 引用之判決數 所占比例
        准許提出 第1款 3 1.5%
        第2款 11 5.5%
        第3款 129 64.5%
        第4款 6 3%
        第5款 3 1.5%
        第6款 85 42.5%
        不准許提出 15 7.5%
        ※因同一判決可能同時適用1款以上的規定,故上表加總數字超過200則。
         
      2. 依上表,高等法院「不准許提出」新攻防方法之比率約為7.5%(15/200)
      3. 因上表統計中,有42則判決同時引用第3款及第6款規定,因此,統計的200則判決中,有172(129+85-42)則判決是依第3款或第6款被准許提出新攻防方法,比率為86%(172/200)。若以此比例推算2021年之情形,276筆相關判決中運用第3款或第6款,可能有237則。
      4. 該200則判決中,單獨引用第3、6款以外之款項作為准許提出依據,僅有8則判決。
      5. 小結
        1. 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針對《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之適用情形,不允許提出新攻防方法之比率僅有7.5%。
        2. 承上,依該條第3款或第6款(即司法院版修正草案預計刪除部分)被允許提出者,比率為86%。
  3. 依2013年學者研究,就最高法院58則針對《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之適用表示法律見解部分,依第3款或第6款被允許提出者,比率為63.79%

    1. 學者針對最高法院判決之分析
      1. 吳從周教授於2013年〈消失的二審失權:一個修正十周年結算!(上、下)-特別重新回顧檢討《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3款及第6款之失權事由〉[1]中,有就最高法院針對該條文適用情形表示法律見解的部分,進行分析。
      2. 上文之分析方法
        1. 於2013年8月10日,以「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為關鍵字搜尋「司法院法學檢索資訊系統」之最高法院判決,當時判決查詢結果為161筆
        2. 再依裁判作成之時間先後,在其所顯示之「前100筆」中與該條論述直接相關者(剔除「僅在當事人陳述中出現者、或者二審提及,但三審以其他理由廢棄發回,未就失權表示意見者、或者僅在據上論結欄提及第447條者、或者第三審引述當事人上述理由中之陳述者等等),整理出該文所示的58則相關判決(包括准許與不准許提出者)。
      3. 依上述方法,以下分析結果是就最高法院有表示法律意見的部分進行分析,與第二審整體的實際情形可能不同
      4. 上文之分析結果(整理自上文第55-56頁)
        1. 統計表

          是否准許提出 准許之依據 引用之判決數 所占比例
          准許提出 第2款 3 5.17%
          第3款 22 37.93%
          第4款 2 3.44%
          第5款 5 8.62%
          第6款 18 31.03%
          其他 5 8.62%
          不准許提出 16 27.58%
        2. 依上表,最高法院不允許提出新攻防方法之比率,為27.58%。
        3. 因上表統計中,有3則判決同時引用第3款及第6款規定,因此,統計的58則判決中,有37(22+18-3)則判決是依第3款或第6款,被准許提出新攻防方法,比率為63.79%(37/58)。

        備註

        吳從周教授對於其統計結果之分析原文,節錄如下(引自上文第56頁):

        1. 最高法院不准許在二審提出新攻防方法(法規之原則)的比例不到三成(27.58%),相對而言,准許提出新攻防方法(法規之例外)的比例超過七成。這樣的准否比例,一看就知道完全無法達到第447條以「不准許」為原則、「准許」為例外之所謂「嚴格限制之續審制」之法規目的。這樣的比例絕非「黃金比例」!
        2. 在准許的事由中,依第3款准許者占將近四成(37.93%)35,依第六款准許者則占三成多(31.03%),其餘各款事由合計則占不到三成(約25.83%),也就是說,法院有70%的比例都是透過第3款及第6款准許當事人在第二審提出者!這樣比例已經很清楚地印證筆者多年來一再指出的第3款及第6款是錯誤的立法決定,它已經造成了「二審失權」正在消失或甚至已經消失!第3款及第6款所作的調整或放寬第二審失權規定的嚴格性之立法政策決定,已經無法透過法律的解釋適用加以修正,非透過修法則無法加以改變。
           
    2. 小結
      1. 就最高法院針對《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之適用表示法律見解部分,不允許提出新攻防方法之比率,比率為27.58%。
      2. 承上,依該條第3款或第6款(及司法院版修正草案預計刪除部分)被允許提出者,比率為63.79%。

附件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於臺灣高等法院適用之情形


註釋

[1]
吳從周,〈「消失的二審失權:一個修正十周年結算!(上)-特別重新回顧檢討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3款及第6款之失權事由」〉,《台灣法學雜誌》,第233期,2013年10月,第69-93頁。
吳從周,〈「消失的二審失權:一個修正十周年結算!(下)-特別重新回顧檢討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3款及第6款之失權事由」〉,《台灣法學雜誌》,第235期,2013年11月,第55-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