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
- 依2022年4月民間司改會檢索之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所作成之200件關聯判決發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即司法院版修正草案預計刪除部分)被允許提出者,比率為86%(詳見二、)。
- 依2013年學者研究,就最高法院58則判決針對《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之適用表示法律見解部分,依第3款或第6款為由被允許提出者,比率為63.79%(詳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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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預計修正條文
司法院版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447條
-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
- 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
-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 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
-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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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條
-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 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 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 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 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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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述司法院修法草案,未來將不再允許當事人以「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或「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為由,提出新攻防方法。而可能影響法院發現真實、救濟當事人權益之功能受影響。
為瞭解上述修法方向預計刪除的第3款及第6款,於實務上的適用情形,試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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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2022年4月18日民間司改會檢索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所作成之200件關聯判決發現,依第3款及第6款被允許提出者,比率為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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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司法院現行公布之統計資料,似無法分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各款之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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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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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2年4月18日以「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為關鍵字搜尋「司法院法學檢索資訊系統」之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之判決,查詢結果如下:
年別 |
檢索含第447條之件數 |
裁判終結件數 |
2021 |
276 |
年報作成中 |
2020 |
294 |
6,941 |
2019 |
344 |
6,759 |
2018 |
372 |
6,799 |
2017 |
414 |
6,840 |
2016 |
420 |
7,246 |
2015 |
362 |
7,208 |
2014 |
263 |
6,383 |
2013 |
270 |
6,249 |
2012 |
265 |
6,660 |
2011 |
260 |
6,103 |
全部(含2011年以前) |
6007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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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依裁判作成之時間先後,在其所顯示之「前220筆」進行人工檢視。剔除不涉及依第447條准否之20筆資料後,包含准許與不准許提出之情形,共有200則判決(原始資料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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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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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表
是否准許提出 |
准許之依據 |
引用之判決數 |
所占比例 |
准許提出 |
第1款 |
3 |
1.5% |
第2款 |
11 |
5.5% |
第3款 |
129 |
64.5% |
第4款 |
6 |
3% |
第5款 |
3 |
1.5% |
第6款 |
85 |
42.5% |
不准許提出 |
15 |
7.5% |
※因同一判決可能同時適用1款以上的規定,故上表加總數字超過200則。
- 依上表,高等法院「不准許提出」新攻防方法之比率約為7.5%(15/200)
- 因上表統計中,有42則判決同時引用第3款及第6款規定,因此,統計的200則判決中,有172(129+85-42)則判決是依第3款或第6款被准許提出新攻防方法,比率為86%(172/200)。若以此比例推算2021年之情形,276筆相關判決中運用第3款或第6款,可能有237則。
- 該200則判決中,單獨引用第3、6款以外之款項作為准許提出依據,僅有8則判決。
- 小結
- 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針對《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之適用情形,不允許提出新攻防方法之比率僅有7.5%。
- 承上,依該條第3款或第6款(即司法院版修正草案預計刪除部分)被允許提出者,比率為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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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2013年學者研究,就最高法院58則針對《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之適用表示法律見解部分,依第3款或第6款被允許提出者,比率為63.79%
- 學者針對最高法院判決之分析
- 吳從周教授於2013年〈消失的二審失權:一個修正十周年結算!(上、下)-特別重新回顧檢討《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3款及第6款之失權事由〉[1]中,有就最高法院針對該條文適用情形表示法律見解的部分,進行分析。
- 上文之分析方法
- 於2013年8月10日,以「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為關鍵字搜尋「司法院法學檢索資訊系統」之最高法院判決,當時判決查詢結果為161筆
- 再依裁判作成之時間先後,在其所顯示之「前100筆」中與該條論述直接相關者(剔除「僅在當事人陳述中出現者、或者二審提及,但三審以其他理由廢棄發回,未就失權表示意見者、或者僅在據上論結欄提及第447條者、或者第三審引述當事人上述理由中之陳述者等等),整理出該文所示的58則相關判決(包括准許與不准許提出者)。
- 依上述方法,以下分析結果是就最高法院有表示法律意見的部分進行分析,與第二審整體的實際情形可能不同。
- 上文之分析結果(整理自上文第55-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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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表
是否准許提出 |
准許之依據 |
引用之判決數 |
所占比例 |
准許提出 |
第2款 |
3 |
5.17% |
第3款 |
22 |
37.93% |
第4款 |
2 |
3.44% |
第5款 |
5 |
8.62% |
第6款 |
18 |
31.03% |
其他 |
5 |
8.62% |
不准許提出 |
16 |
27.58% |
- 依上表,最高法院不允許提出新攻防方法之比率,為27.58%。
- 因上表統計中,有3則判決同時引用第3款及第6款規定,因此,統計的58則判決中,有37(22+18-3)則判決是依第3款或第6款,被准許提出新攻防方法,比率為63.79%(37/58)。
備註
吳從周教授對於其統計結果之分析原文,節錄如下(引自上文第56頁):
- 最高法院不准許在二審提出新攻防方法(法規之原則)的比例不到三成(27.58%),相對而言,准許提出新攻防方法(法規之例外)的比例超過七成。這樣的准否比例,一看就知道完全無法達到第447條以「不准許」為原則、「准許」為例外之所謂「嚴格限制之續審制」之法規目的。這樣的比例絕非「黃金比例」!
- 在准許的事由中,依第3款准許者占將近四成(37.93%)35,依第六款准許者則占三成多(31.03%),其餘各款事由合計則占不到三成(約25.83%),也就是說,法院有70%的比例都是透過第3款及第6款准許當事人在第二審提出者!這樣比例已經很清楚地印證筆者多年來一再指出的第3款及第6款是錯誤的立法決定,它已經造成了「二審失權」正在消失或甚至已經消失!第3款及第6款所作的調整或放寬第二審失權規定的嚴格性之立法政策決定,已經無法透過法律的解釋適用加以修正,非透過修法則無法加以改變。
- 小結
- 就最高法院針對《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之適用表示法律見解部分,不允許提出新攻防方法之比率,比率為27.58%。
- 承上,依該條第3款或第6款(及司法院版修正草案預計刪除部分)被允許提出者,比率為63.79%。
附件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於臺灣高等法院適用之情形
註釋
[1]
吳從周,〈「消失的二審失權:一個修正十周年結算!(上)-特別重新回顧檢討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3款及第6款之失權事由」〉,《台灣法學雜誌》,第233期,2013年10月,第69-93頁。
吳從周,〈「消失的二審失權:一個修正十周年結算!(下)-特別重新回顧檢討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3款及第6款之失權事由」〉,《台灣法學雜誌》,第235期,2013年11月,第55-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