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座,您累了嗎?~「追緝惡檢」系列記者會(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11-12-08
2011-12-08
11月29日,本會召開第一次「追緝惡檢」系列記者會,公布三個檢察官執行職務相關的司法案例,直接指出承辦檢察官漠視事實真相,欠缺明確證據,甚或是有誤植被告姓名的情形。
法務部在當天深夜即發表新聞稿作出初步回應,承諾將深入瞭解本會公布的三個個案:「如發現承辦檢察官確有疏失,將視其情節依據本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議處」。
法務部能在極短的時間內表達願意接受社會各界指正,以及不護短的決心,本會深表肯定,並期待及早看到法務部深入瞭解三個個案後,所公布的處理結果。
本會在今天將繼續公布三個司法個案,均指出檢察官辦案的具體缺失,供各界參考,也企盼法務部也能秉持正人必先正己的決心,嚴肅面對檢方辦案的疏誤。案件之大要如下:
案由與案號 | 判決結果 | 摘要 | 誰該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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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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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上訴書一定要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法之處,否則程序錯誤,依法必被駁回。檢察官不僅沒表示法律適用問題,更只引用或檢附告訴人的書狀就交差了事,高檢署檢察官竟然是這麼好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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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與案號 | 判決結果 | 摘要 | 誰該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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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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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聯紀錄顯示,告訴人的手機在晚上7點半就被盜用,發話地點遠在澎湖,但檢察官卻認定台北的計程車司機於晚上9點載客後撿到手機並侵占之。物證與檢察官的指控完全不符,司機仍被起訴,難道起訴與否只是檢察官說了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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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與案號 | 判決結果 | 摘要 | 誰該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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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一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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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證據都沒有,只有兩個「吸毒證人」亂七八糟、無法與事實吻合的「證詞」,卻仍然被檢察官起訴販賣「一級」毒品罪(該罪的法定刑不是「死刑」就是「無期徒刑」)。這種輕率的重罪起訴水準,不令人擔心嗎?難道,檢察官要說:「不能證明,不代表你沒做」?而且,被告獲判無罪後,又一再上訴,檢察官真的是「刑事冤大頭製造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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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提出檢察官辦案的具體缺失,其動力是受害民眾哀告無門的現實,以及超過50位律師義務幫忙的成果。
我們依然必須正告法務部: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追緝惡檢專案召集人 林永頌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追緝惡檢專案召集人 顧立雄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02-25231178